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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匯業務可以派生人民幣業務

發布時間:2021-10-08 13:16:15

⑴ 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可吸收境內公民存款 每筆不少於100萬
水母網 日期: 2006-11-17 來源: 煙台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將於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在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批發業務、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介紹,修訂後的上述條例共有73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兌現承諾、加強審慎監管、體現中外資銀行統一監管標准、體現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等。

上述條例刪除了監管機構核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和服務對象范圍」的規定;規定具備「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2年連續盈利」和其他審慎性條件後,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企業人民幣業務和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規定;刪除了「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改為外國銀行分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余額不得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余額,使其在發生危機時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保護境內存款人利益。

根據新的條例,外資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資銀行確定存款或者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交存存款准備金、計提呆賬准備金、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按照統一適用中、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同時考慮到歷史原因,轉制後資產負債比例難以在短時間內達到法定要求者,將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12月11日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可吸收存款

中國網 | 時間: 2006-11-16 | 文章來源: 新京報

12月11日起人民幣業務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外資分行只可吸收每筆大於100萬元以上人民幣存款;鼓勵外資銀行「本土注冊」

新華社昨日受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中國將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諾,面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一個基本的導向是鼓勵外資銀行在本地注冊,注冊後將獲得完全的人民幣零售業務資格,還將獲得從事銀行卡業務以及咨詢服務的業務。

《條例》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土注冊後吸收公眾存款沒有限制

此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本地注冊的外資銀行法人成為政策鼓勵的導向,根據該條例第29條和第31條的規定,對於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內的完成本地注冊外資銀行,其業務范圍中相比於外資銀行分行多出了「銀行卡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這兩大業務。

在最關鍵的人民幣零售業務方面,雖然本地法人銀行和外資銀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眾存款的職能,但法人銀行方面沒有任何限制,而外資銀行分行則規定只可吸收100萬元以上人民幣存款。

昨日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解釋說,根據我國當初加入WTO的承諾,5年內開放中國的企業和中國居民的人民幣業務,目前這個規定與我們對人民幣開放的承諾是一致的。另外,這也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性原則。在風險監管方面,外資銀行分行不如在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在發生風險的情況下,國內存款人的風險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外資銀行本土注冊審批一路綠燈

由於正處於中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前夕,新條例的多項規定都拓寬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發展業務的空間,並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

根據新規定,外資法人銀行獲得了幾乎和所有中資銀行一致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大大拓寬,即使是外資銀行分行也可以吸收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存款,保證了其人民幣資金來源,此外根據新規第8條的規定,外資銀行營運資金的門檻也從最初的6個檔次最多5億元,調整為現在兩個層次,金額也大大降低。

對於需要從外資銀行分行轉製成為法人銀行的,該規定給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許設立專門的周轉資金的分行,審批上也是一路綠燈。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的批文就是通行證,他們的審批,本地注冊所需要的資本金將是一路綠燈」。

據記者了解,目前,匯豐、花旗、渣打等主要在華外資銀行都已經明確表示將完成在中國的「本地注冊」。

■條例摘要

外資銀行在華經營范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十一條

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一)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外國銀行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第四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授權其中1家分行對其他分行實施統一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實行合並監管。

第五十七條

外國銀行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

■解讀

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解讀外資銀行本地注冊導向

外資銀行本地注冊有利金融穩定

(記者張誠)「我們要及時履行我們的各種承諾,也要及時兌現我們的承諾。同時也希望通過對外開放,促進我國銀行業的改革,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昨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此次新規定的頒布其中把握的核心內容就是履行我國的入世承諾,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對於外界關注的外資銀行「本地注冊」為法人銀行的問題,王兆星解釋說,這一規定既是符合入世承諾的基本精神,又是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

他表示,外資銀行根據其經營發展戰略,想主攻人民幣業務的批發業務,減少設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繼續以分行形式經營批發業務。「如果根據你的發展戰略和你的資源優勢和網路優勢,願意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就可以選擇注冊法人銀行形式,這是完全自主選擇的。」其次,這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的原則。世貿規則中允許各國政府和監管當局,為了維護本國的金融穩定,特別是維護存款人的安全,有必要實施審慎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相比較而言,外資銀行分行在中國經營,母行都是跨國經營的,對母行的風險,對全球風險,分行所在地監管當局對全球風險和母行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王兆星說,基於上述審慎考慮,「我們鼓勵外資銀行進行本地注冊,這樣既維護存款人的權益,也維護金融整體穩定。」

「內外資銀行有了公平競爭環境」

專家稱條例頒布有利於中國宏觀調控措施推進

(記者蘇曼麗)「條例正式的實施將為內外銀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中信證券分析師馬青針對昨晚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評價說。

馬青說,此前外資銀行沒有在中國本地注冊,僅以分行的形式在華開展業務,其監管責任由外資銀行總行及其母國監管當局負責監管。今後,外資銀行在中國注冊為子公司之後,將由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從而,內外資銀行了有了相同的競爭環境。

條例並沒有強制外資銀行在中國注冊為子公司,而是讓外資銀行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決定是否改變其在華的商業存在。如果要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則選擇獨立法人機構這種商業存在方式;如果所服務的主要對象是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近期也不打算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就可以繼續採取分行這種存在方式。

不過,條例規定,在華外資銀行只有注冊成為本地銀行才會被允許經營人民幣零售銀行業務、銀行卡業務,而這兩項業務又是絕大多數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的爭奪要地。據此,馬青認為,「可以預計,大部分外資銀行將採取設立外資子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法人銀行的經營模式。」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來,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子公司,不僅可以為中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也有利於中國的宏觀調控措施的推進。

目前,由於外資銀行在華業務不受存貸比例和流動性比率的限制,外資在華銀行盡管存款規模不大,但可以從母行或境外聯行大量借入資金,貸給境內企業。這種運作方式,顯然加大了中國宏觀調控的難度。

⑵ 香港離岸公司,匯豐銀行人民幣業務,能向大陸公司收人民幣么

首先你要確定兩點,做國內的業務,只能用國內的公司,因為國內會涉及到發票,支票這些,,,
如果你是往外賣倒是可以用香港公司。
不能只盯在稅上面,這個觀念是不對的,收稅是你賺了錢才收你的稅,沒賺錢不會收你的稅的,,,
國內的公司申請進出口權很容易,有了進出口權就可以開個外幣賬戶,這個也不難。

⑶ 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是指會向非人民幣經濟業務對嘛

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是會只會向菲人民幣經紀業務對嗎?這個應該算是不對的,外幣業務的刺激很多,主要是對於貨幣來進行一個結算的

⑷ 公司賬戶沒開通外匯業務,可以接受境外人民幣嗎

抱歉,不能啊,必須你公司有出口許可證,然後在銀行開通待核查賬戶和外幣一般賬戶才行啊。如果資金不多的話可以通過私人的賬戶辦理的,金額在5萬美元以下。

⑸ 企業辦理外匯業務需要哪些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應辦理下列手續:
1、 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須經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凡經批准者,均可通過其外匯存款戶辦理收付。
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 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 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 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 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屬下列情況者,一般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 企業違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銷或返銷責任,不按期達到國產化程度的;
(2) 屬國家不鼓勵投資的企業或產品。
五、外國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兌換外匯辦理下列手續:
1、 各國駐華的外交外表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以及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外交管、領事官以及各駐華機構所屬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匯入或攜入的自由外匯和人民幣外匯票證,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賣給或存入中國銀行及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2、 銀行為駐華機構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並監督開戶單位收付。駐華機構從其帳戶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加蓋"不可兌回外幣"戳記,其未使用的外匯兌換券不得兌回外幣,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3、 銀行為常駐人員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帳戶,常駐人員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注冊"常駐人員存款戶"。離境時,如要求將未用完的外匯券兌成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銀行憑本人出境證明或收音機票和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方予兌給部分外匯(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50%)。常駐人員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匯券不能兌回外匯,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4、 凡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其駐華機構或常駐人員匯入的記帳外匯,只限提取人民幣。
5、 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帶機構,收取中國公民以人民幣交付的公證費、認證費,如要求兌成外匯,須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批準的意見辦理。
6、 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攜入的或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各種物品、設備、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幣款項,銀行不予供匯。

⑹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公司外匯業務中可以派生人民幣的業務有哪些

C
派生是指以原始為基礎衍生出來的信用擴大。下列中C質押貸款可以創造出派生存款。而AB都不創造派生貨幣只是貨幣的結轉。

⑺ 我公司剛有外匯業務,請教收到外匯,付出外匯和外匯轉人發民幣如何做帳務處理謝謝

收到匯填外幣收款憑證借:銀行存款——美元結算戶, 美元 多少(根據銀行回單上的美元金額)乘以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匯率一般以每月一號的中間價) 貸:應收帳款——某企業
把美元換成人民幣填外幣付款憑證(根據銀行進帳單) 摘要寫:結匯 借:銀行存款_基本戶 財務費用_手續費/匯況損益 貸:銀行存款_美元結算戶
(手續費在進帳單上都有標明,由於匯率不同的差額下在匯兌損益里)

⑻ 國內沒開通外匯業務能收國外匯的人民幣嗎

還是要看有沒有進出口權,能不能收外幣,雖然他是人民幣,但是是從境外匯過來,也是需要申報的

⑼ 外匯業務的記賬方法

一、記賬本位幣及記賬匯率

(一)記賬本位幣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即用於日常登記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用以表示計量的貨幣。《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採用的記賬本位幣都是企業所在國使用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與外幣相對而言的,凡是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都是外幣。

(二)計賬匯率

記賬匯率亦稱現行匯率是指企業發生外幣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所採用的匯率。

匯率是指兩種貨幣相兌換的比率,是一種貨幣單位用另一種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我們通常在銀行見到的匯率有三種表示方式:買入價、賣出價和中間價。買入價指銀行買入其他貨幣的價格,賣出價指銀行出售其他貨幣的價格,中間價是銀行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銀行的賣出價一般高於買入價,以獲取其中的差價。

1.即期匯率及即期匯率的選擇

無論是買入價,還是賣出價均是立即交付的結算價格,都是即期匯率。即期匯率是相對於遠期匯率而言的。遠期匯率是在未來某一日交付時的結算價格。為了方便核算,准則中企業用於記賬的即期匯率一般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但是,在企業發生單純的貨幣交換交易或涉及貨幣交換的交易時,僅用中間價不能反映貨幣買賣的損益,需要使用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美元、歐元、日元、港元之間折算的,可直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作為及其匯率進行折算;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折算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發生的外幣交易涉及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之間折算的,可直接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進行折算。

2.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當匯率變動不大時,為簡化核算,企業在外幣交易日或對外報表的某些項目進行折算時,也可選擇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於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加權平均匯率需要採用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作為權重進行計算。

確定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的方法應在前後各期保持一致。如果匯率波動使得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不適當時,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至於何時不適當,需要企業根據匯率變動情況及計算近似匯率的方法等進行判斷。

二、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

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是指企業登記外幣業務賬戶的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方法,各單位可根據外幣業務的繁簡選用其中一種方法。

(一)外匯統賬制

又稱本幣記賬法,即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時,即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

採用外匯統賬制記賬,在會計賬簿上雖然也反映外幣,但僅作為補充資料加以記錄。無論外匯現金、銀行存款,還是債權債務等外匯賬戶,在賬上均以人民幣金額為准。這種方法適合於涉及外幣幣種較少、外匯業務不多的單位。(現行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地勘單位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其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金額記賬,這說明地勘單位外幣業務是採用統賬制記賬法進行外幣業務核算。)

(二)外匯分賬制

亦稱原幣記賬法或分別記賬法。是指企業在日常核算時分別幣種記賬,資產負債日,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資產項目進行調整: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非貨幣比項目按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企業採用外幣統賬制,只有銀行等少數金融企業由於外幣交易頻繁,涉及外幣幣種較多,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無論是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還是採用通脹制記賬方法,只是賬務處理的程序不同,但產生的結果應當相同,即計算出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即均計入當期損益。

⑽ 外匯業務貨款尾款收取人民幣可以嗎

按規則來,否則你是沒有執行規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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