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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組織接受外匯捐贈的流程

發布時間:2021-10-12 21:45:16

⑴ 捐贈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 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userobject7ai1270.html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⑵ 誰能告訴我募捐活動需要向哪些相關部門審批和程序及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捐贈和受贈
第三章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優惠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二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
第四章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⑶ 個人外匯結匯超過5萬美元 捐贈證明流程

對於境內個人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及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在銀行辦理:
(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2)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3)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4)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9)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資本項目結匯:向境外轉讓所持有境內企業股份,所得外匯收入需外匯局核准後結匯;返程投資公司資本變動(減持股份,轉讓)收入,需外匯局核准結匯。

⑷ 慈善法實施之後,企業向社會組織捐款,是什麼流程

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民辦非企業、慈善募捐的主體、投資、退出等行為。
同時、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評估、監管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
明確捐贈人,提高執法水平,依法辦理社會團體,將完善執法程序、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規范慈善事業准入、基金會登記的手續,提高辦理登記的效率等

⑸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上面的流程是什麼怎麼樣申請免稅

會計上,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點近似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科目分類是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會計科目也與企業會計准則略有區別(民非組織會計制度可以網上下載)。財務處理上,重點有(與企業會計區別較大的地方):
1)沒有實收資本,收到的投資或捐助款,直接計入對應的收入科目,主要有,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2)支出沒有那麼細的分類,與業務相關的都計入「業務活動成本」;與管理相關的都計入「管理費用」(可設置明細科目);「財務費用」科目在民非機構中稱為「籌資費用」;不好判斷的支出都計入「其他費用」。
3)期末結轉凈資產。凈資產分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和「限定性凈資產」,收到的貨幣如果指定用途的即為「限定性」,其他都是「非限定性」。結轉分錄
借:非限定性凈資產
貸:業務活動成本 / 管理費用 等
借:捐贈收入 / 會費收入 / 提供服務收入 等
貸:非限定性凈資產
其他科目,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記賬原則和使用都一樣。
報表也是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交稅,是營業稅。除了經營性收入(服務收入和銷售產品收入)外,捐贈、會費、政府補助等收入都是免稅的。到稅務機關(地稅)申請免稅項目。會費收據到財政申領。

⑹ 請問民政局捐贈的流程是什麼

介紹領導按什麼順序 A縣委B政府C教育局 有關部門領導該不該發言 看時間了。一般來說會序可以排上。但是時間拖久了他們自己就可敷衍 這個捐贈儀式程序該怎麼安排 ...

⑺ 捐款的流程是什麼

1、宣傳階段要把同事的困難,需要的幫助,向大家進行宣傳。宣傳時要注意實事求是,曉知以理、動之以情。

2、准備階段公布捐款的時間、地點、負責人以及監督措施和具體程序。

3、捐款階段接受捐款,要在公開的場合,要寫明捐款人姓名、捐款額和時間,對捐款人表示真誠的感謝。

4、公布階段捐款結束後,要公開列示,最好張榜公布,以便大家監督。

5、移交捐款階段送達受捐人並告之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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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⑻ 要是自己組織一場大型的募捐活動需要哪些程序

民政部門、學校方都要打招呼
募捐要師出有名,比如大病同學、困難同學家庭等,要有詳細介紹,然後再募捐。提前組織個組委會,嚴格負責此事的前後操作,全過程要公開透明,比如總募集款項、用途、餘款及餘款去向等都要向大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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