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黃金買賣業務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
問:某銀行目前開發兩項黃金買賣業務。第一項是代銷實物黃金,不賺取差價只收取手續費,黃金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寄給購買人;第二項是銷售紙黃金,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虛擬黃金買賣,銀行賺取與資本市場的差價,不涉及實務交割。請問這兩項業務涉及哪些流轉稅?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銀行銷售黃金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銀行銷售黃金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屬於提供「服務業——代理業」營業稅應稅勞務,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 2、紙黃金是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摺賬戶」上體現,而不涉及實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過低買高賣,獲取差價利潤。紙黃金實際上是通過投機交易獲利,而不是對黃金實物投資。
紙黃金的類型除了常見的黃金儲蓄存單、黃金交收定單、黃金匯票、大面額黃金可轉讓存單外,還包括黃金債券、黃金賬戶存摺、黃金倉儲單、黃金提貨單,黃金現貨交易中當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單,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等。均屬紙黃金的范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因此,紙黃金不屬於貨物,銀行銷售紙黃金不涉及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紙黃金不屬於外匯、貨物期貨、有價證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稱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我們認為,紙黃金屬於其他金融商品。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因此,銀行買賣紙黃金屬於「金融」營業稅應稅勞務。
❷ 請問金融機構"代銷"黃金需繳納增值稅嗎
關於金融機構代銷黃金所取得的代銷手續費收入不屬於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繳納營業稅。
但對於委託方來講,委託銀行銷售黃金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❸ 銀行銷售金銀交什麼稅
銀行銷售金銀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和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二是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是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❹ 代銷商品增值稅的計算
我國的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進項稅款制度,對於委託代銷這樣一種經營行為,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雖然沒有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為了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鏈不被中斷,保證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我國稅法將委託代銷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即:當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時,要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然後再按與委託方簽訂的協議,定期填制代銷清單,與委託方結算貸款及手續費。同時,委託方根據代銷清單,給受託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據以作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委託代銷主要有支付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下面舉例說明兩種方式下委託方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一、視同買斷方式
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50件,協議售價為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5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收到B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 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B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額2040元,
(一)委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A企業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7500
貸:庫存商品 7500
2、收到B企業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7500
3、收到B企業匯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甲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3、按合同協議價將貨款付給A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二、支付手續費方式
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售價反映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然後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受託方代銷手續費,所支付的手續費以「營業費用」列支。受託方代銷商品也應作為應稅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屬應稅勞務,計入收入,應徵收營業稅。該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如果受託方將代銷貨物按與委託方的協議售價出售,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則這一手續費即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如果受託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託方按協議售價結算,並同時收取手續費,那麼受託方的收入應包括銷售貨物的差價及另行收取的手續費兩部分,對這兩部分均應繳納營業稅。
❺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❻ 代理銷售貴金屬適用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銷售黃金的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適用稅率是3%,銷售黃金的增值稅可以採用簡易徵收辦法計算交增值稅。。
❼ 銷售貴金屬增值稅稅率多少
一般納稅人銷售貴金屬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貴金屬增值稅稅率為3%。
❽ 銀行業銷售金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銀行銷售金銀是要交增值稅的,我覺得應該也是3個點吧,不過不太確定
❾ 銀行銷售金銀收增值稅,商場銷售的金銀收什麼稅呢
(一)銀行銷售金銀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和消費稅,而市場銷售的金銀徵收消費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原來的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對「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注意此處「經營單位」的概念)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將以下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1)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四):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徵收,而且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只要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單位即為零售,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若是批發業務銷售方和銷售的對象一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已停止執行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
❿ 銀行銷售金銀商品為什麼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
銀行本身的話是金融業交營業稅,但是銷售黃金的話,其實不屬於銀行的主營業務,在這里他只是單純的銷售行為,可以看做是兼營行為,即銀行兼營銷售黃金,那麼黃金就應該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