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銀行國際業務部的外匯業務崗和國際結算崗有什麼不同做的工作等有什麼區別謝謝!
不同銀行有所差異。主要為:
國際結算崗:主要從事信用證、跟單托收等單證業務,也有的銀行把對外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業務也放到國際結算崗處理。工作上主要是按照國際慣例開立、通知信用證和保函,處理單據。
外匯會計崗:主要是處理外匯匯款、外匯存款、結售匯和外匯買賣業務,工作上主要是根據外匯政策(主要是外管局政策)處理這些業務。
供參考。
B. 什麼叫外幣清算
第一條為加強外幣清算資金管理、防範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銀發[1999]240號文《關於規范外幣清算業務的通知》,特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各地外幣清算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管理、組織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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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各分局提供的外幣清算服務包括同城外幣票據清算和異地外幣清算兩種方式。
第四條外幣清算業務的內容包括:
會員之間的外幣資金頭寸調撥清算;
會員的外幣清算資金管理;
外幣清算業務的統計監測;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事項。
第五條分局為外幣清算業務提供固定的場所,採取集中交換的方式,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開場。
第六條外幣清算業務實行會員制,經批准從事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經營外幣信用卡的網路機構)須向當地分局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方可成為外幣清算會員,並由分局統一印發清算會員編號。
第七條經批准從事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經營外幣信用卡的網路機構)在向當地分局提出申請成為外幣清算會員時,須提供:
申請書;
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部門及主管人員的預留印鑒;
會員對清算人員的授權書。
第八條外幣清算業務遵循「風險自擔」的原則。參與外幣清算業務的會員須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由分局設立專戶存放;繳納金額按上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額的0.5%-2%計收,但不得低於5萬美元。分局定期對各會員的清算信用狀況進行評估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和上年清算業務量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會員的清算保證金繳納額。
第九條清算保證金所有權屬會員,但使用時須經分局同意並只可用於清算頭寸的臨時性彌補。
第十條外幣清算業務系代收代付性質,分局原則上不墊付資金頭寸。會員在票據交換後清算帳戶上的余額不足支付時,可採取下列方式彌補:
於當日下午三點前將資金從境內或境外調入補足頭寸。
若頭寸未能及時調入,將從會員的清算保證金中先行支付,如保證金仍不足支付時,分局應對不足部分進行退票處理,後果由會員自負。會員須在下一個工作日之前將清算保證金補足,在清算保證金補足前,已動用的保證金不予計息,同時分局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據。
第十一條會員帳戶最終出現不足支付時,將按LIBOR+4%予以罰息,並須於下一個工作日之前補足頭寸。在會員的帳戶資金補足前,分局有權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據。
第十二條會員當日通過電匯證實書劃入的金額不得用支取憑條劃出,除非此金額已事先入帳。如會員銀行在提供電匯證實書後,資金實際到達我境外帳戶的日期遲於應到帳起息日,則參照同業賠付規則向其計收倒起息。若當日會員在存款帳戶上出現頭寸不足,不足部分以LIBOR+4%計收罰息。
第十三條外幣清算項下境外資金起息時間按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十四條分局每月向會員發送對帳單,會員須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經確認的對帳情況。
第十五條分局對各會員的帳戶資金每半年按總局規定的利率計付一次利息。
第十六條會員退出清算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分局。分局在帳務核對無誤後將全額退還該會員包括清算保證金在內的外幣清算資金。
第十七條本細則其他未盡事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銀發[1999]24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C. 什麼是外匯清算
什麼是企業外匯結算
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內辦理國內企業與國外容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活動。
外匯結算可分為三類,即國際貿易結算、國際非貿易結算和國際金融交易結算。
(1)國際貿易結算,或者說進出口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2)國際非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中,如勞務輸出、國際旅遊、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3)國際金融結算,是指國內企業由於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融資、外匯買賣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D.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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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外匯匯款結算的方式有哪些
從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櫃面(僅對個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專將提供實時屬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1、「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2、「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3、「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4、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銀行處理該筆業務時,若相關清算系統已經關閉,該筆業務將在約定時間扣款並延遲到清算系統正常服務時匯出。
F. 外幣境內轉賬都需要經過中國銀行清算么
外幣境內轉賬不需要經過中國銀行清算么、
網上銀行的活期轉賬匯款、定活互轉功能都可以實現外幣轉賬(只限同城本人名下的賬戶進行外幣轉賬),支持的幣種有:美元、歐元、港幣、日元、英鎊5個幣種,但向企業轉賬、跨行轉賬目前還無法辦理外幣轉賬業務。
G. 銀行間境內外幣清算是怎麼走的
兩類做法。
一類是大家都到一家銀行開戶,通過這家銀行的支票完成同城轉賬,通過匯款完成異地劃撥。目前有通過中國銀行的,也有通過外匯交易中心的。
另一類是,境內銀行間以SWIFT付款指令往來,境外同步在貨幣中心做交割頭寸,比如美元在紐約,日元在東京,歐元在法蘭克福等等。
對地位相等的國內同業來說,前一類做法方便但不公平,後一類做法公平但不方便。
H. 外匯清算
是不是有利息等方便的清算,特別是外匯中做多或者做空,雙向交易,與把錢存在銀行和貸款很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