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外匯管理政策有哪些
有的。可以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網站上去看看。國家發布的相關政策都在上面。
⑵ 請問為什麼外匯局要規定除出口押匯外,其它國內外匯貸款只能對外支付,不能結匯
這是為了避免企業通過外匯貸款結匯的方式投機人民幣升值。
簡單的說,在預期人民幣升值情況下,如果一個企業申請外幣流動資金貸款,並將其即期結成人民幣(假設此時人民幣兌美元為6:1),然後在歸還貸款時以人民幣購匯還貸(假設人民幣兌美元升值到5:1),每1百萬美元貸款,不考慮其他因數情況下,企業就可以獲得100萬人民幣的匯率收益。如果大量企業如此操作,將對人民幣匯率產生極大壓力,所以正是考慮到有此可能,外匯局才規定不允許外幣貸款結匯。
至於出口押匯,是由於歸還押匯的資金來源於出口收匯,基本不存在購匯還貸,金額有限且有銀行控制貿易背景真實性,所以外匯局允許其結匯,同樣的如保理、包買等貿易融資均允許結匯。
⑶ 國家對境內機構外匯管理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你可以網路HI我,我傳PDF給你,這里打不下。
⑷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貸款么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
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的議簽定後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
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後,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填寫;
4、採用租賃方式的轉貸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時填寫。
第六條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時,使用單位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通知單,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續。開戶行憑外管部門開出的核准件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續。
第七條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使用單位應依據開戶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應在一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
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採用月報表形式。
第十條開戶行要嚴格執行憑轉貸款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轉貸款的調入、償還及租金支付手續的規定。在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將收付憑證及時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一份,保證登記工作雙線核對制的實施。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所涉借款金額3%以下等值人民幣的罰款。
第十二條對本辦理公布之日前未清償的轉貸款,應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對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委託債權人代理登記,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的轉貸款月報表形式。
第十四條本辦法於1989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⑸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貸款對象 第一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下同),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資金短缺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貸款使用范圍 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范圍包括: 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5.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 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 貸款利息一般採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
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准使用外匯的文件; 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具備還款能力。
⑹ 外匯管理局可以拒絕外匯貸款展期嗎
外匯管理局可以拒絕外匯貸款展期嗎?外匯管理局可以拒接外匯貸款展期的,他是有這個權利的,所以可以的
⑺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7)外管局對外匯貸款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⑻ 外管局對外匯對公帳戶的管理規定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外匯局出?quot;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⑼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你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望採納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