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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行紀人享有等項權利

發布時間:2021-10-19 10:03:15

⑴ 行紀人享有哪些提存權,行紀人行使介入權有什麼條件

一、行紀人享有哪些提存權?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提存權,是指在行紀合同關系中,由於委託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紀人無法向其交付委託物,行紀人將委託物交付給提存機關以消滅行紀合同的權利。行紀人的提存權包括買入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和賣出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
(一)買入行紀中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
1、行紀人已按行紀合同的約定買入了委託物。
2、行紀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3、行紀人已催告委託人受領委託物。
4、委託人拒絕受領委託物無正當的理由,也即委託人有條件能夠受領委託物,卻無理由地拒絕。
5、提存的標的物與行紀合同的標的物相符,且適宜提存。
(二)賣出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
1、必須存在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的情形。
2、行紀人已催告委託人。
3、委託人不取回或處分委託物。
4、委託物適宜提存。
二、行紀人行使介入權的條件有哪些?
介入權是行紀人所享有的特殊權利。所謂行紀人的介入權,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行紀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紀交易,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而享有的權利。
介入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有:
(一)必須有行紀合同關系的存在。這是行紀人行使介入權的基礎,如果當事人雙方根本不存在行紀合同關系,而是委託、居間等法律關系,則一方當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權。
(二)該行紀合同是有效合同。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行紀合同,但該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則行紀人就失去了介入權,更談不上行使了。
(三)行紀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
(四)委託人沒有禁止行紀人行使介入權。
(五)行紀人尚未與第三人實施行紀行為。
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就與委託人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此時,雙方應遵循本法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定。

⑵ 什麼是行紀行為

行紀行為指:依照合同約定,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方從事合同約定的活動事項,如拍賣行為就屬於典型的行紀行為。

期貨交易行紀人享有什麼權利

收取交易傭金的提成,指導客戶的義務.

⑷ 什麼是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的含義

行紀合同也叫信託合同,是隨著信託業的發展,出現了獨立從事行紀業務的行紀組織而產生的。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如某食品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系中,甲為委託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人從事購銷、寄售等活動時,並不是完全出於自身的要求,而是應委託人的要求而做,即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服務。行紀人根據行紀合同規定為委託人出售或者購買的財產,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者買進後,都應屬於委託人所有,由委託人承擔風險,而行紀人只享有臨時佔有權。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因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行紀人的權利主要有:①報酬與費用請求權。行紀人有權依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請求報酬,其數額應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交易習慣確定。習慣上,行紀人的報酬多按交易金額的一定比率提取比如深圳證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的傭金收費標準是不得高於成交金額的0.3%,起點5元。。②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如債券、股票、黃金等,這些有價物品的市場價格是公開的,所以不會出現行紀人出於自身利益而低價購買或高價賣出的現象。,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明確表示行紀人不能作為自己所委託商品的買方或賣方)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介入權一經行使,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即成立買賣關系。由於在這種情形下,行紀人的行為已經實現委託人的委託目的,因此行紀人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和費用。即你委託我給你買(或賣)東西,現在我把自己的東西賣給你或者買入你的東西,則我實現了你的委託,幫助你買(或賣)了東西,你就應當付給我報酬。③對為委託人利益而買入物品的處置權。如果委託人無故拒絕受領行紀人依照其指示所買入的物品,行紀人有權確定一定期限加以催告在此是指行紀人通知對方必須在幾天之內來取走貨物。;委託人超過催告期限仍不受領的,行紀人可對該物品進行處置,如拍賣、提存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提存機關由國家設立,在我國,公證機關和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提存機關。例如:如果甲某委託乙某購買化肥,乙某為其買來之後,甲某拒絕接收,則乙某可以催促其在若干天內取走(催告),若甲在限期內仍不來取,則乙可以把化肥交給公證機關或法院。等。同時,行紀人還可從處置該物品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行紀人的義務主要有:①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的義務。②妥善保管委託物的義務。③負擔支出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照約定。④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如果委託物屬於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行紀人有義務將委託物及時進行處理,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3)在行紀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人的主要權利有:①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自己的指令行事;②委託人發現行紀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接受因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③委託人發現其委託的行紀人因違約行為而使財產或利益遭受損失時,有權請求賠償;④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委託人的,委託人可以介入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即介入權,但行紀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有:①支付報酬費用的義務;②及時受領或者處理委託物的義務。

行紀合同範本(GF-2000-1101)取自杭州市工商紅盾網。其中,GF代表國家強制性範本,2000代表頒布年份,1101代表其在頒布年份內的排序,GF-2000-1101是國家監理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

行紀人:____簽訂地點:____

委託人:____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買入(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

(註: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貨物名稱 商標或 品牌 規格型號 生產 廠家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質量標准 包裝 要求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委託人將委託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__________

第三條 行紀人將買入的貨物交付給委託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__________

第四條 委託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

第五條 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__________

第六條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_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

第七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期限為: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

第九條 委託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託人 委託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行紀人 行紀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鑒(公)證意見:鑒(公)證機關(章)經辦人:年 月 日 監制部門:印製單位:

⑸ 行紀合同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1.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⑹ 行紀、寄售、居間的含義是什麼

你好,呵呵~這個問題我是這么理解的:
行紀:是你把東西給他,他給你賣,一般的,會有一個約定價格,他賣高了,高的部分歸他,賣的少了,他自己墊付給你的價款。
寄售:和行紀差不多,只不過這是他要收一定的費用,這個費用基本上是固定的,賣高了,錢都給你,但一般不會賣得低於你自己要求的價格。
居間:就是一手托兩家的行為。你有東西賣,他有信息說誰買這個東西,他就在這里做居間行為。
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⑺ 讓我幫忙參考一下,看是否可行的,對於行紀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一)行紀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介人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叭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二)委託人的主要權利義務1.委託人的主要義務:(1)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權利(一)索取報酬的權利。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當行紀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事項時,委託人有支付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義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直接參與賣出買入活動權。《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按照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三)處分權。因委託行紀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託人利益損害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四)提存和留置權。行紀人行使提存權應符合三個條件:1、委託人拒絕受領;2、經催告仍不受領;3、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受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人不能賣出或者委託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能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品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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