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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紀念

發布時間:2021-10-24 11:30:14

Ⅰ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歷史沿革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前,中國實行嚴格外匯集中計劃管理,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用匯實行計劃分配;對外基本不舉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僅作為核算工具。改革開放後,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不斷培育和增強市場機制在配置外匯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的方向轉變。經過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外匯管理體制。1978年以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大致經歷三個重要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93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起步。這一階段以增強企業外匯自主權、實行匯率雙軌制為特徵。1978年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正式宣布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在涉外經濟領域,過去外匯統收統支的體制逐步松動,出口企業開始擁有一定的外匯自主權。為調動出口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確保有限的外匯資源集中用於國民經濟建設,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並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官方匯率與調劑市場匯率雙重匯率制度並存。總的看,這一階段,外匯管理體制處於由計劃體制開始向市場調節的轉變過程,計劃配置外匯資源仍居於主導地位,但市場機制萌生和不斷發育,對於促進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創匯、支持國內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二階段(1994-200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匯管理體制框架初步確定。1994年初,國家對外匯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匯留成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此後,進一步改進外匯管理體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給中國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造成嚴重沖擊。為防止危機進一步蔓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發展,我國做出人民幣不貶值的承諾,並重點加強資本流出的管制,成功抵禦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初步確立了適合國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外匯供求的市場基礎不斷擴大,奠定了市場機制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性地位。
第三階段(2001年以來),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加速融入全球經濟,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對國民經濟影響日益增強。適應新形勢新挑戰,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積極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完善外匯儲備經營管理。伴隨著入世後外匯儲備規模的較快增長,2001年,外匯儲備經營以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為目標,建立了投資基準經營管理模式和風險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規模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2005年7月啟動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企業和個人持有和使用外匯的政策更加便利,外匯市場加快發展。與此同時,外匯管理方式加快從重點管外匯流出轉為流出入均衡管理,逐步建立起資本流動雙向均衡管理的制度框架,在2008年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確立了均衡監管思路,並在行政法規層面明確取消了強制結售匯制度。2008年9月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以來,及時啟動應急機制,做好國際收支逆轉的應急預案,積極防範金融風險,確保了外匯儲備資產的總體安全,頂住了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2009年以來,針對跨境資金流向復雜和規模增大、市場主體便利化需求不斷增長的現實,外匯管理加快了理念和方式的「五個轉變」,即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後管理、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到「無罪假設」、從「正面清單」(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轉變到「負面清單」(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總體來看,這一階段,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轉變,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作用不斷增強,對於促進外貿持續快速發展、引導資本有序雙向流動、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Ⅱ 外匯管理局 90天 申報

外匯管理監測系統中申報:

企業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或預付貨款,企業應當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出口或進口日期、預計出口或進口對應的預收或預付金額等信息。

企業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業應當在出口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對應的報關單金額等信息。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未在30天內登記的,會造成不能及時收匯和付匯,如須收付匯,則必須到外管局作現場報告備案。

註:1、企業如若未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款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商向外匯局報告的,或是發現錯誤未能在30天內修改刪除的,應提交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備案:A、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商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事項和具體內容);B、外匯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2、對於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若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或將其列為B類企業。所有資料都需備案留底好以備外管局核查,如若列為B類企業,企業將無法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

Ⅲ 外匯管理局最新消息

國家外匯局之前發了一些關於外匯管理的一些新規,將在2016年1月1日開始實行,投資者可能會在最後一天換成美元現金。今年10月,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開展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試運行有關工作的通知》,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望採納~

Ⅳ 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於哪年哪月哪日

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Ⅳ 聽說一個叫世紀貨幣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通過的專業個人本外幣兌換機構,他家的匯率跟銀行一樣嗎

世紀貨幣他家的匯率是根據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匯率,在規定的范圍內上下調整的,比銀行的匯率合適,建議去,比較專業。

Ⅵ 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是什麼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管理局的上級主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6)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紀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Ⅶ 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紀念幣在哪發行

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紀念幣好像不是普通流通紀念幣,是純銀紀念幣不會在銀行等值兌換,一般都會在央行指定的銷售機構發行,好像在各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還有各地的紀念幣收藏市場,不過這些地方都不會是等值兌換,價格都是隨著市場波動,都有一定的溢價,我估計現在銀價上漲,各地的收藏市場銀價紀念幣不會便宜,收藏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Ⅷ 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紀念幣在哪去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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