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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出口騙稅常見手段

發布時間:2021-10-26 15:02:44

Ⅰ 警方偵破利用白銀製作騙取出口退稅案,犯罪團伙的作案手法是什麼

11月3號的時候,南京的警方偵破了一起利用白銀製作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據了解,犯罪嫌疑人通過控制多家境外的公司,然後將白銀偽造成高科技產品,出口境外,在三年的時間里,數次躲過海關的監管,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金額高達4億元。

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公安人員打開了犯罪團伙的保險櫃,發現保險櫃里全部都是鉑金,而且價值不菲,單是保險櫃中的鉑金價值就高達幾千萬。而且警方根據這些貴金屬發現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團伙還和其他的很多案件有非常大的關聯,而且作案手法也是非常罕見的,他們將這些貴金屬進行偽加工,然後向國家申報成為可出口的高科技產品,從而騙取出口退稅。

Ⅱ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常見欺騙

1、行為人採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串通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關等項業務。在外貿企業作出承諾後,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取得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進行所謂「出口報關」業務。
串通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於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製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於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串通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並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
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採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
一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
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
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
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後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後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
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區的一些重要口岸,發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為詐騙罪。
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屬於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准為一萬元以上。

Ⅲ 關於出口退稅的全部過程,誰可以告訴我啊

7月28日 15:28 出口退稅先征是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後按開票金額申報繳納稅款,在報關出口手續辦完之後,再向國稅部門申請退稅.
出口退稅不同於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l、行為人採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關等項業務。在外賀企業作出承諾後,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取得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進行所謂 「出口報關」業務。

(2)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於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製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於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串通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並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

(4)採取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採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後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後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區的一些重要口岸,發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為詐騙罪。

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准為一萬元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託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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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出口退稅的騙稅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Ⅳ 怎樣避免出口騙稅

一要查找相對應的實際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二要查找以什麼方式支付的,特別要注意以信用卡、借記卡支付的相關信息;三要查找實際收款人及收款金額;四要了解經辦此類具體事項的當事人;五要比對每次付款的日期與銷貨款結匯日期之間的關系,調查資金迴流情況。到出口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一要摸清出口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的成立日期、企業法人代表及實際經營人、經營項目、規模大小、納稅(稅負及稅額)和盈虧等情況。
一般來說其經營不太正常,除非所出口的貨物為商業零售企業總經銷或者生產企業成立銷售公司統銷自產貨物。商業零售企業經銷商賣手機一般不給就像加油站一樣,所以沉積票很多,從而有了出售外貿企業從事的此類出口業務,可根據外貿企業已申報退稅的進貨明細中的供貨方,與征管信息系統的登記信息進行比對,一旦核實上游供貨方為商業零售企業,需重點核實其購進貨物的真實性

Ⅵ 出口退稅怎樣發展成出口騙稅

出口退稅發展成出口騙稅有以下手段。

1、假業務假憑證

出口退稅的主要憑證有: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稅票等。

採用此種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當高的偽造上述退稅憑證的設備和能力,二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騙手段成立「皮包公司」並騙取出口經營權,或者與出口企業相勾結,並利用其合法身份持偽造單證,到退稅機關騙稅。

2、假業務真憑證

在目前退稅機關防偽鑒別能力提高,單靠偽造退稅單證不容易得手的情況下,騙稅分子往往採取空車、空箱報關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騙取出口報關單,鑽海關抽檢率低的空子,矇混過關;

採取與國外非法客商相勾結,將款項匯入國內,事先或事後匯出,騙取外匯核銷單;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人員相勾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

對增值稅專用稅票一般採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稅率較高的情況下,由與其相勾結的企業先繳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稅票,連同取得的上述單證,持證到退稅部門騙稅。

如退稅率為17%,先繳6.8%(17%×40%),那麼,還能騙稅10.2%,即騙稅60%。此種手法雖然預先支付一定的騙稅成本,但更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及誘惑力。

3、內外相互勾結

為了達到騙稅的目的,不法分子慣用的手法就是打通關節、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錢、美女打通企業、海關、外管、工商、外經、征稅、退稅等部門的關節,為其實施騙稅打開方便之門。

在各種手段的誘惑下,有的工作人員直接給騙稅分子提供退稅憑證、通風報信,或明知有假給予放行,使騙稅屢屢得逞。一是勾結外貿企業人員,以「委託代理出口」為名,採取「四自三不見」方式騙稅。二是勾結生產企業人員,給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稅。

三是勾結海關人員,明知出口有假也給予放行,出具報關單並傳遞虛假的報關出口信息,致使騙稅得逞。四是勾結外匯管理部門人員,獲取外匯核銷單騙稅。五是勾結工商、外經貿部門人員,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騙稅更加方便。

六是勾結征稅機關幹部,在協查回函時,將其假發票、假稅票說成真的,未征稅說成已征稅等,使騙稅更加容易;七是勾結退稅機關人員,其危害性更大,騙稅易如反掌。

最後,如果黨政官員被拉下水,就成為犯罪分子的保護傘,甚至形成地方保護主義,阻礙打擊騙稅斗爭,不法分子騙稅會更加有恃無恐。

(6)貴金屬出口騙稅常見手段擴展閱讀:

從各地查處的騙稅案件看,騙稅的手法不斷翻新,並出現新的特點和動態。

一是騙稅手法更加隱蔽,退稅部門的防騙難度加大;

二是騙稅的膽量越來越大,更加肆無忌憚,活動更加猖獗;

三是騙稅活動的范圍逐步由敏感地區向非敏感區域轉移,由南方向北方轉移;

四是騙稅分子消息靈通、行動迅速,通訊、交通工具先進,騙稅一旦暴露,其不法分子會迅速攜款逃竄,銷聲匿跡;或者負隅頑抗,對執法人員施加威脅甚至暴力反抗,妄圖阻礙打擊騙稅斗爭。

Ⅶ 如何舉報騙稅

騙稅,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也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舉報的途徑有以下:
1、撥打稅務局的舉報電話;
2、去稅務局的網站,進行舉報;
3、以信件的方式署名或匿名都可以向局長舉報;
舉報時要提供數據資料,越詳細越好查證。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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