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研究報告對外銷售有法律限制嗎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
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Ⅱ 策略研究報告往往分析內容較全對嗎
市場調查定義市場調查就是指運用科學的方法,有目的地、系統地搜集、記錄、整理有關市場營銷信息和資料,分析市場情況,了解市場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為市場預測和營銷決策提供客觀的、正確的資料。市場調查的內容市場調查的內容很多,有市場環境調查,包括政策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文化環境的調查;有市場基本狀況的調查,主要包括市場規范,總體需求量,市場的動向,同行業的市場分布佔有率等;有銷售可能性調查,包括現有和潛在用戶的人數及需求量,市場需求變化趨勢,本企業競爭對手的產品在市場上的佔有率,擴大銷售的可能性和具體途徑等;還可對消費者及消費需求、企業產品、產品價格、影響銷售的社會和自然因素、銷售渠道等開展調查。 市場調研的作用(1)提供市場行銷訊息,避免企業在擬訂行銷策略錯誤,造成巨大財務損失。(2)提供市場行銷訊息,以為企業對現況行銷策略及行銷活動之得失,作適切建議。(3)提供正確市場信息,了解市場可能趨勢及消費者潛在購買動機需求,提供企業發展新契機。發展前景分析報告的作用: (1)利於營銷計劃建立科基礎 (2)利於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利於拓新市場發揮潛商家、廠家競爭優勢
Ⅲ 期貨策略跟單資管軟體正規嗎
理論上來說跟單軟體是接不進期貨公司的,所有不正規
Ⅳ 期貨資管有什麼投資策略
大部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分都已經建立涵蓋「趨勢追蹤、對沖套利、期權套利、股票α策略回、高答頻交易、固定收益投資」等多種風格投資策略,投資標的主要有期貨、期權、股票、債券、基金等。由於各個期貨資管規模不同,客戶層次也不一樣,因此各個期貨公司使用的策略差異化很大。
Ⅳ 券商研究報告有一類「量化投資組合策略」的研究報告
你需要理解幾個概念:
1,量化投資:即用一定的策略去表達對投資品種的預期。用各種表達方式來制定各種投資模型,然後按照模型嚴格執行。
2,投資模型(投資策略模型):根據歷史總結出來的投資模型,會進行不同測試以證明可行性,如歷史數據測試,數據沖擊測試,滑點測試,實盤測試等等,一般能推出的產品都經過考驗。
3,組合:根據模型得出的結果,不同的股票,其所在宏觀周期、市場結構、估值、成長、盈利質量、分析師盈利預測、市場情緒等各方面都不一樣,簡單說,其漲跌預期不一樣,所以其權重也會不一樣。各種的股票湊成一個買賣要素,叫買賣組合
簡單總結一下,券商根據各種數據總結(即量化)出一套買賣策略(即投資策略組合),這個組合經過測試,得出幾個股票,而且股票重要性不同(權重不同)。因為是經過測試(通過考驗),可信度較高,希望客戶(潛在客戶)根據他們的數據進行買賣,特別是對於沒有任何買賣知識的投資者,盈利的可能性較高。
至於自營還是做產品這就無法得知了,因為不知道券商是否有更好的投資策略。
Ⅵ 高質量的期貨研究報告去哪裡找
期貨研究報告一般去學術網上找吧,一般的金融討論網站也是可以看看,關於這方面的消息可以多關注這方面的新聞,不過想要高質量的,還是去學術網上找。
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是可以用少量的錢進行大宗交易。
比如:50萬元資金,基本上做1000萬元交易。也就是說,交易員利用50萬元資金作為擔保(保證金)價值1000萬元的商品價格變動,由貿易商50萬元基金產生的盈虧,幾乎放大了基金的20倍。這就是所謂的「杠桿效應」,也就是所謂的「保證金交易」。這種機制使期貨具有「小而廣」的特點。
總之,期貨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達到目的,而是為了規避風險和套利。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是為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套期保值和規避價格風險,通過公平、公開的競爭形成公平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