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調劑市場是什麼為什麼會有外匯調劑市場要換外匯就到官方那裡兌不久好了么
外匯市場的概念及功能
1.外匯概念:就是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2.外匯的性質和作用
外匯的性質:可支付性,可兌換性,可獲得性
外匯的作用: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的發展 ;可以調劑國際間資金餘缺;是一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
3.貨幣的概念:貨幣是用來支付商品,勞務或償還債務的工具。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貨幣。本國貨幣叫本幣,其它國家的貨幣叫外幣。本外幣之間可以相互交換
⑵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為銀行間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的現貨及衍生產品提供交易、內交易後處理、容信息、基準、培訓等服務;承擔市場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傳導提供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發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貸款基礎利率(LPR)、人民幣參考匯率、CFETS人民幣匯率指數等;提供業務相關的信息、查詢、咨詢、培訓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⑶ 外匯局有哪些主要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⑷ 外匯交易中心是干什麼
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全國銀行間外匯、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統並組織交易;提供銀行間市場清算、信息和監管等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
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1.負責擬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的發展規劃。
2.承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3.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章,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工作。
4.負責制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技術標准。
5.負責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聯系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依法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服務,及其增值應用和市場推廣。
8.依法受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中的異議。
9.負責組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業務知識及產品的培訓。
10.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11.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
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全國銀行間外匯、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統並組織交易;提供銀行間市場清算、信息和監管等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
中心介紹- 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的發展規劃。
2.承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3.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章,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工作。
4.負責制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技術標准。
5.負責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聯系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依法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服務,及其增值應用和市場推廣。
8.依法受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中的異議。
9.負責組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業務知識及產品的培訓。
10.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11.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1985年 我國第一個外匯調劑中心在哪成立
外匯調劑市場在我國叫「調劑外匯市場」,也就是在官方市場外,企事業單位相互間進行額度買賣和借貸的最原始的外匯市場;中國銀行1980年10月開辦了外匯調劑和額度借貸業務,允許留成單位將閑置的外匯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或借給需要外匯的單位,實現餘缺調劑。它的出現,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國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產生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產生階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國對外匯實行統收統支的管理體制。出口收入全部結售給國家,企業用匯由國家計劃安排。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在外匯分配方面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地方、部門、企業有了自行使用外匯的權力,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單位外匯有餘,急需使用人民幣;另一些單位外匯短缺的結構性不平衡現象,即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調劑外匯餘缺的客觀要求。
經國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後,允許通過中國銀行及其分行進行外匯調劑,這標志著我國外匯調劑市場雛形已經產生,隨後在各主要城市陸續開辦了外匯調劑業務。當時參加外匯調劑的單位僅限於國營、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調劑范圍為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部門的留成外匯;調劑主要鼓勵進料加工和輕紡增產所需物資的進口以及科技、文教、醫葯衛生、工農業生產急需的儀器設備的進口;調劑價格以美元兌人民幣的貿易內部結算價(1美元摺合2.80元人民幣)為基礎,並在10%的浮動幅度內,由買賣雙方議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隨後在其他幾個經濟特區陸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
初步形成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初步形成階段(1986年-1987年)。開辟市場必然出現價格問題,而外匯調劑價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狀況和出口成本的變動。經過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很大增長,但外匯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業的換匯成本也在上升,外匯調劑市場產生階段確定的價格已經不能反映實際。這一階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外匯調劑市場:明確規定外匯額度、現匯調劑的登記和成交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在經濟特區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匯管理部門買賣外匯;提高了外匯調劑價格,規定1美元外匯留成額度價格為1元人民幣,現匯調劑最高限價為4.2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陸續放開了價格,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定;繼深圳等經濟特區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都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或外匯交易所。
經過兩年的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進一步趨於活躍,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逐漸增強。1986年後3個季度,全國調劑外匯成交額為18.9億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億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間,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調劑成交額為1.6億美元。
迅速發展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迅速發展階段(1988年開始)。到1987年底,我國外匯收支總額己達700多億美元。外匯儲備總額已由1981年的66.1億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億美元。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匯流量的增加為外匯調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了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加速發展對外貿易事業的需要,1988年初,國務院決定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做好外匯調劑工作,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
這一階段外匯調劑市場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外匯調劑市場體系。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在北京設立了全國外匯調劑中心。放開了外匯調劑價格,調劑價格根據外匯供求狀況實行浮動。擴大了調劑外匯范圍,各地方、各部門均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在部分地區試辦了個人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捐贈外匯參加外匯調劑。溝通了兩個市場,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調劑外匯。合理控制了調劑外匯投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狀況引導地方、部門、企業把有限的外匯用於工農業生產重點項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進口上。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運行機制,改進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堅持管理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開始把外匯調劑中心辦成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1988年,上海根據國外外匯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創辦了我國第一家公開的外匯調劑市場,把特定的外匯供求集中於特定的場所,實行公開的競價成交,進一步體現了公開化、市場化的競爭原則,提高了外匯交易的透明度。繼上海之後,廈門、福建、海南等省市、經濟特區也開辦了不同類型的公開外匯調劑市場,為我國繼續培育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開辟了新路。
1988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62.64億美元,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成交6.62億美元。1989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進一步增加到85.66億美元,比1988年增長36.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也有較大發展,全年成交額達15.72億美元。
⑺ 什麼是外匯調劑
外匯調劑市場在我國叫「調劑外匯市場」,也就是在官方市場外,企事業單位相互間進行額度買賣和借貸的最原始的外匯市場;中國銀行1980年10月開辦了外匯調劑和額度借貸業務,允許留成單位將閑置的外匯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或借給需要外匯的單位,實現餘缺調劑。它的出現,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參加調劑外匯市場的對象與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個人在1991年前後均可參加調劑市場。在業務范圍上,所有創匯單位的外匯留成,各級地方政府統一分配的留成外匯,超過出口任務基數的外匯,供貨單位分得的外匯,居民個人匯入的外匯、持有的外鈔和外匯存款,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外匯貸款和業務經營過程中所收入的外匯都可參加調劑。這是調劑外匯市場外匯資金的主要來源。與此同時,境內機構貿易與非貿易用匯以及個人用匯一般均可從調劑市場購買。
作用
從1980年10月至1993年12月30日,外匯調劑市場與我國官方外匯市場並存,從而形成兩個市場、兩個匯價並存的局面。受供求關系決定,調劑匯價與調劑市場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1993年底調劑外匯市場的成交額占我國進出口外匯成交額的80%,由此可見調劑市場的重要作用。
積極影響
我國外匯調劑市場雖然是初級的,有限度的,但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已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首先,通過調劑外匯餘缺、彌補企業虧損,調動了地方、部門、企業的創匯積極性,促進了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順利推行和外貿出口的穩定增長;其次,通過外匯的橫向融通,促進了外匯資源合理配置,支持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傾斜,提高了外匯使用效益;第三,有利於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外匯平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商投資環境,推動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發展。
不利影響
調劑市場與我國原有的官方外匯市場並存,不能形成公開統一的外匯市場,並存在著人為干預情況,不利於我國向市場經濟過渡。同時,兩個市場的存在,必然導致兩個匯率的並存,不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規定,不利於擴大國際經濟合作。
⑻ 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30401
【實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加速外匯資金的橫向融通,
加強外匯市場的宏觀調控,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一切外匯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和規章。
第四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外匯調劑業務由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外匯調劑中心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和管理下的經營外匯調劑業務
的法定外匯交易機構。
第五條 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外匯調劑業務可以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
。手續費的收取標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外匯調劑中心職責為:
(1)組織市場交易;
(2)受理買賣外匯的申請;
(3)辦理成交;
(4)監督買賣雙方的交割與結算;
(5)提供信息和服務;
(6)編報外匯調劑的統計報表和市場情況分析;
(7)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外匯調劑中心可開辦人民幣與美元
、港幣、日元、英鎊、德國馬克和法國法郎等貨幣間的外匯交易業務。外
匯調劑中心本身不得進行外匯買賣。
第八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下列外匯可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
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捐贈外匯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
準的其他外匯。
第九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符合調劑外匯用匯投向指導序列的
用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買入。
第十條 個人外匯調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在外匯調
劑市場買賣外匯。
第十二條 調劑外匯的價格(市場匯率)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浮動。
第十三條 外匯調劑業務可以跨地區進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預外匯資金的橫向流通。
第十四條 嚴禁各地區、各單位在外匯調劑中心之外私自買賣外匯;
嚴禁各單位將買入的調劑外匯私自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違者按外匯管理有
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⑼ 外匯調劑市場
公平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