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外幣帳戶每年結匯限制是多少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外匯額度標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注意:
向銀行換匯時,需要帶齊有關材料,除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證明外,旅遊、探親、會親、留學、就醫的居民還必須帶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
2. 個人外匯經常項目包括
個人外匯經常項目:反映本國與外國交往中經常發生的項目,簡單一點說,除投資、貸款以外的資金往來項目,一般就是經常項目,取意為經常發生。
1、包含貿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進出口業務)、勞務收支(如:運輸、港口、通訊和旅遊等)和單方面轉移(如:僑民匯款、無償援助和捐贈、國際組織收支等)。
2、對應開立的是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包含個人外匯儲蓄帳戶、個人外匯結算帳戶
①個人外匯儲蓄帳戶:直接憑有效的身份證件可辦理(我行大多數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接收范圍是非經營性收入、同名賬戶、直系親屬。其中非經營性質收入是指不屬於貿易外匯收支往來的收入,一般涉及以下范圍:捐贈、贍養款、遺產繼承收入、保險外匯收入、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職工報酬、境外投資收益、生活消費類支出、就醫、學習等支出。
②個人外匯結算帳戶:可憑開戶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通俗一點說類似境內的個人工商戶,開戶目的用做經營性質)。接收范圍是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客戶量少)其中經營性收入涉及范圍如: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項下貨款或從屬費用收支。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新,請以相關規定為准。
應答時間:2021-01-1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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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包括那些
商品貿易順差
對國外提供的勞務收入
在國外投資的利潤和利息收入
國外對中國的以外匯形式提供的援助
4. 個人外匯收入申報單
絕對不能填貨款,可以填勞務費,我之前都是這樣填的(我是廣州這邊的支行),沒有什麼問題,可以結匯,只是不知道東莞那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因為中國是個外匯管制的國家,個人接受外匯匯款如果單筆摺合美元在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需要向銀行進行申報,即要填外匯申報單,所以建議你如果有大於2000美元的款項要收,叫匯款方分開來付。這樣就不用進行申報,隨時結匯。
5.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什麼規定辦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6. 有消息說從5月1日起在中國銀行人民幣可以小額自由兌換成美元,有這事嗎
這條消息有誤,但又不是空穴來風,三言兩語也說不清,茲將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通知轉載如下,供你參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6-04-13 文號:匯發【2006】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用匯需求,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 第5號,現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一)外匯局不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事先核准。境內機構凡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持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二)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要開立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調整為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三)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調整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許可權
(一)對境外機構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對境外個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限額的,按原規定辦理。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方式進行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可憑網路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書,加蓋印章或簽字後,辦理購付匯手續。
(三)對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的售付匯,等值10萬美元以下(含10萬美元)的由銀行審核,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四)國際海運企業(包括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船舶代理、貨運代理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可直接到銀行購匯;貨主根據業務需要,可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三、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後辦理。
(二)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
四、規范業務管理,加強監測預警
(一)外匯局通過信息系統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收支活動實施監管,並根據涉外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形勢的客觀需要,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二)銀行應按要求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資金流入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向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以及個人購匯信息。
(三)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依據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7.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8. 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
經常項目,是指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的輸入和輸出而產生的外匯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從意義上來看,經常項目是指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也就是大范圍的,而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的輸入和輸出而產生的外匯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單指資產與負債的增減,是小范圍的。
(8)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居民個人擴展閱讀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它服務業務的公司,如對外勘測、設計、咨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13.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結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
15.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
16.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和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
17.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
18.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9.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0.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9. 個人外匯收入申報
一、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管理(一)目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主要有以下內容: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處理1、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前項1-11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後登記備案,予以辦理;(3)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4)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2、提供材料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1)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2)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3)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4)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5)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6)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7)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8)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9)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10)贍家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11)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12)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有關手續。二、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管理(一)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的主要內容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械等用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二)個人外匯支出的處理1、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准以內的,必須向銀行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後,按照規定標准兌換外匯:(1)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准: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2)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3)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准:-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准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由銀行兌付;-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 2、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下文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2)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等值1萬美無〈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予以供匯。3、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關文件:(1)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2)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文件;-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 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額在規定標准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4、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3)一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5、居民個人現鈔帳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3)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後,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三、居民個人外匯帳戶管理1、原則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開立現匯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以開立現鈔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2、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3、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帳戶中的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前文規定辦理。4、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10. 哪些是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有何不同
簡單而言包括:有商品或服務貿易背景的外匯收入、勞務輸出收入、租金收入、版稅、專利使用費、親友贈與、境外的利息股息收入等。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外債、境外來華直接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