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岸賬戶匯款至國內對公賬號(非貿易往來匯款,無合同),外匯局是否有管制
肯定有管制,你隨便就把錢打進來了,這叫國外熱錢流入,人家可以直接懷疑你這是在洗錢,有權把你帳戶封了讓你一分錢也拿不出來。
當然,如果金額很小,幾千,或者一萬兩萬的,讓人捎進來就行,或者走私人帳戶多走幾次就好,太多的話,建議你還是走貿易路線。
2. 急 請問我公司收到境外匯來的美元後,外匯管理局那邊如何操作,跟我公司進賬有何關系
企業收到外幣貨款銀行會將此款轉入單位的外匯待核查賬戶,首先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進行申報,然後到銀行將外匯貨款從待核查賬戶轉入外匯結算戶就可以用來付款或結匯,或者申報後直接從待核查戶結匯(待核查戶可結匯但不能用來付款),如果想提現的話最好到外管局或銀行咨詢下,好想是有限制的。
3. 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賬戶管理有哪些法規
截止2010年6月底,外匯局關於賬戶管理規定現行有效的法規有:
1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銀發[1997]416號
2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10號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7]398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外交機構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復[2008]53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29號
4. 收匯時打入公司離岸賬戶,然後再從離岸賬戶進入公司外幣賬戶。可以這樣操作么因為賬戶名字是一樣的。
這樣操作是可以的,因為離岸賬戶沒有外匯管制,只要把做出口的貿易資金直接打到國內公司外幣賬戶。但是建議盡量不要這樣操作,因為同一家公司名稱的話,來回打款有關聯企業的問題,你離岸賬戶國內外匯管理局是不會管的,但是你國內公司容易被外管局監控到,以後就會有很多麻煩了。所以建議你可以再注冊一家香港公司,重新取名,不要和國內相近或者相同,國內公司的法人也不要和香港公司的股東董事是同一人,這樣你可以用和國內公司同名的香港公司接訂單,然後把款打到不同名稱的香港公司賬戶,通過這個賬戶打回國內公司,就可以了。
5. 香港本地的離岸賬戶和內地的離岸賬戶,不一樣么
A:香港銀行賬戶與內地離岸銀行賬戶不同
一. 所在的監管機構的不同
內地離岸賬戶: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設立賬戶,受到中國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在進行收匯款項時,每一筆款項都需要進行申報,並且按進賬額的大小收取手續。貨款的收匯時長會受影響並時間不穩定。
香港銀行賬戶:在香港注冊公司並申請設立賬戶,因為香港無外匯管制,方便了企業收匯用匯,資金轉移靈活;
二. 開戶條件及收費標準的不同
內地離岸賬戶:接受內地企業或港資企業來進行開戶,提供公司文件及身份文件。許多的銀行都有最低存款額的要求,如果未能達到每月需繳納不同的賬戶管理費;
香港銀行賬戶:只接受香港本地公司的申請,提供公司文件,身份文件及業務文件,部分銀行還要求提供當地會計師或者律師出具認證文件。自2019年8月1日起,以匯豐、中銀、渣打為首的許多家香港銀行,都取消了最低存款要求,不再徵收低額存款服務費;
三. 許可權功能的不同
內地離岸賬戶:內地離岸賬戶因受匯管限制不能存取現金,需通過網銀操作。與此同時,轉賬額度受到國家外匯限制,轉外匯也需要向外管局備案,且離岸賬戶開出支票只限制同城使用或開具的TT,L/C等只有部分銀行認可;
香港銀行賬戶:香港銀行賬戶開戶成功後會收到一張提款卡及部分銀行有編碼器,可進行網銀操作也可在相應的取款機上取現以及在香港刷卡消費;可不限地域開收支票或進行TT,L/C等;
四. 收匯款限制的不同
內地離岸賬戶:中國境內的銀行,在收匯款時需要向外匯管理局進行報備。提供相關的業務單據並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可以正常進行收匯;
香港銀行賬戶:因香港大部分銀行是屬於外資銀行,銀行內部都有一份高危及敏感國家的清單,如涉及這些國家的業務極少數銀行能接受開戶或進行收匯款。
6. 離岸公司被外管局列入黑名單會有什麼處罰
A:香港離岸公司上了外匯管理局的監控,可能是因為資金的流通或資金本身的問題引起的。
這種情況下,建議先將款項正常付給對公正規賬戶,可能後續有點點不對資金就會被凍結取不出來。另外,香港離岸公司建議完成政府登記報備後進行注銷,再重新設立一家新的香港公司。前期公司背景已經有不良好的記錄,後續有其他的事項進行可能還是會出現以上的情況。
如果香港離岸公司還是一如以往進行操作,公司的股東董事可能會面臨出入境受限制,信譽受影響,嚴重者收到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限制處罰等。
7. 離岸賬戶的資金流向會受外匯管制嗎
這個要看你的離岸賬戶是在哪開的,如果是在國內的招行、浦發等機構開的,那肯定會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控制。同時要看資金的流向,如果是涉及到資金流出或者流入境內,就需要受到外匯管制,如果資金已經在境外,則不受管制。若是通過外資銀行開立離岸賬戶,管理境外資金,屬於外資,不受國家外匯控制。現在許多高凈值人群或離岸公司會在境外開設離岸賬戶,支持境外業務,減少跨境資金流動頻率,常見的離岸銀行有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亞洲銀行等。
8. 離岸賬戶的資金流向受不受國家外匯管理局監控有無限制
要看你的賬戶開在哪個銀行,如果開在其他國家的銀行,是不受內地外匯管理局監控的。
一般在國內開戶,都會受監控。
離岸賬戶收匯沒有限制。
9. 匯豐銀行的「離岸賬戶」是什麼意思
離岸賬戶就是在大陸以外開立的銀行賬戶,境內沒有相應的辦事處,個人開設的叫多幣種賬戶,只有公司名義開的才叫離岸賬戶,所以要開離岸賬戶首先要有離岸公司的。一般外貿公司必須要有離岸賬戶,不然外貿收付款十分的不方便。
離岸公司以及賬戶的主要用途有:
1,有了自己的離岸公司後,可以用公司名義做生意,申請外貿網站會員或者參加境外展會,從此有了公司的抬頭。用公司名義比用個人名義去談生意,效果會好很多。
2,在香港或大陸開設外幣賬戶收外匯,用公司名義接收T/T, L/C和開具INVOICE,從此有了公司外幣帳戶。例如在國內的招行開一個離岸帳戶,就可以收取國外公司給你的匯款了,國外打款進來需要2-4個工作日。
3,出貨方面,一般通過買單(核銷單)出口(有資質的貨代可以幫您基本解決出貨/報關/商檢方面的問題),貨代是個好幫手。如果是小件貨物,交給 DHL這些也是可以的,手續更加簡單;
4,有關銀行方面的操作,可以在開戶的時候申請網上銀行,以後可以網上查賬,轉賬,轉到國內私人帳戶或者工廠外幣帳戶。轉到私人帳戶後可以結匯,也就是換人民幣出來。
5,離岸賬戶對外匯沒有管制,外匯進出自由,不管是什麼幣種,多少金額都是自由收取的,方便你做國際貿易。
大陸可開設的離岸賬戶銀行有:
線下辦理:渣打銀行,匯豐銀行。
線上辦理:美國CBi銀行。
10.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