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多種模式。
保稅區 (一)企業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初審;
(三)科長復審;
(四)報關長審批;
(五)向企業核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及自用物資手冊;
(六)企業申領企業編碼;
(七)正式業務開展。 (一)中資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復印件(股東簽字);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驗資報告正本(附銀行進帳單)。
8、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
1、管委會批復、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合同(復印件)(獨資企業不要合同);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須有委託書及被委託的國內主管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進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合同一式兩份;
3、初次申請需遞交租房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復印件並經過海關人員驗廠;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1、製成品內銷補稅申請;
2、製成品單耗表;
3、製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細表;
4、進口原材料入區報關單;
5、內銷合同、發票、箱單;
6、內銷貨物所對應監管條件的相關憑證;
7、國產料件入區單據(製成品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除外);
8、製成品分攤製造費用明細表(製成品使用國產料件的除外);
9、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1、企業核銷報表;
2、加工貿易手冊;
3、進口原材料保稅入區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4、製成品返銷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5、製成品中期補稅通知書、報關單、稅單;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Ⅱ 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進行保稅加工的問題
明年海關都取消報關員考試了還看這干嗎
Ⅲ 什麼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一) 基本情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15個)、出口加工區(57個)、保稅物流園區(10個)、跨境工業園區(2個)、保稅港區(12個)、綜合保稅區(5個)。
(二) 基本特徵。
一是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二是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三是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四是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Ⅳ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於跨境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於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自由貿易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什麼關系
自貿區內的貨物進出,無需向海關申報,相當於國境內的「境外」,但是現有特殊監管區的貨物進出都要向海關申請備案的。自貿區在經濟上實行「一國兩制」。
Ⅵ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不同
二者本質上是有一定區別的。
(一)主體不同。保稅核查由海關保稅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實施核查時,出示海關核查證,無論是對保稅加工業務核查、保稅物流業務核查,還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核查,都是其實施保稅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稅管理的一種手段、一項措施。
海關稽查則由海關稽查部門組織實施,進行稽查時,出示海關稽查證,對保稅業務或監管場所實施稽查,是海關保稅管理活動的延續,是對海關保稅管理活動的補充和完善。
(二)對象不同。保稅核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從事與保稅加工業務有關的企業,只要海關保稅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就隨時可以對保稅加工業務、保稅物流業務或者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經營、管理和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而海關稽查的對象則應該重點是依據舉報或根據年度稽查工作計劃確定的稽查重點經科學遴選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保稅企業,或者是需要驗證稽查的企業。
即便是常規稽查,也是重點突出、目標明確的。如果海關稽查在選案上不進行甄別,那麼與保稅核查發生重復,甚至是沖突就在所難免了。
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內)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區內機構收匯、付匯、購匯、結匯及外匯賬戶等(以下簡稱外匯收支)實施監督和管理。
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第四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區內機構外匯收支按照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第五條 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第六條 區內機構採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時,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銀行應當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第七條 區內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境內區外機構應當按規定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第八條 外匯局依法對銀行和區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對存在異常或者可疑的情況進行核查或檢查。第九條 保稅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鑽石交易所等參照適用本辦法。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匯收支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2]261號)、《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匯復[2000]316號)同時廢止。
Ⅷ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模式分類
模式分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稅監管場所。
基本特徵
1、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2、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
3、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4、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8)違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擴展閱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企業注冊備案流程
(一)企業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初審;
(三)科長復審;
(四)報關長審批;
(五)向企業核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及自用物資手冊;
(六)企業申領企業編碼;
(七)正式業務開展。
企業注冊備案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一)中資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復印件(股東簽字);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驗資報告正本(附銀行進帳單)。
8、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
1、管委會批復、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合同(復印件)(獨資企業不要合同);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須有委託書及被委託的國內主管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需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進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合同一式兩份;
3、初次申請需遞交租房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復印件並經過海關人員驗廠;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中期補稅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製成品內銷補稅申請;
2、製成品單耗表;
3、製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細表;
4、進口原材料入區報關單;
5、內銷合同、發票、箱單;
6、內銷貨物所對應監管條件的相關憑證;
7、國產料件入區單據(製成品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除外);
8、製成品分攤製造費用明細表(製成品使用國產料件的除外);
9、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企業核銷報表;
2、加工貿易手冊;
3、進口原材料保稅入區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4、製成品返銷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5、製成品中期補稅通知書、報關單、稅單;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Ⅸ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4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3〕15號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2〕261號)、《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匯復〔2000〕316 號)予以廢止。
Ⅹ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區別出口加工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有什麼區別
1、保稅監管場所
主要有4種形式: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主要有6種形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
1、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保稅倉庫是保稅制度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形式,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油庫、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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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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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稅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 J+ a7 q5 O- }' |
4、保稅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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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稅區(Bonded Area)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國家劃定或開辟的*造、加工、裝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業區。經濟特區的形式之一,常享受減免各種地方征稅的優惠。出口加工區一般選在經濟相對發達、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方便、勞動力資源充足、城市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多設於沿海港口或國家邊境附近。
7、保稅物流園區(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稅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業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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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稅港區(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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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它和保稅港區一樣,是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保稅區一字之差的保稅港區功能更為齊全,它整合原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外向型功能區後,成為更為開放的一種形態,也更符合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