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匯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具體是什麼意思
傳統的外貿公司在結算上通常使用銀行匯款(T/T)或信用證(L/C)的方式,現在的話幾種內常用的跨國支付容工具:
1)paypal:PayPal是在線付款解決方案的全球領導者,在全世界有超過7160萬個帳戶用戶。PayPal支持6種貨幣使用,是跨國交易的理想解決方案。不過由於PayPal 剛剛進入中國,對於保護賣家方面的政策還不像美國那樣完善。
2)信用卡(visa、master):是國際通用的,全球覆蓋面最廣的一種支付方式。
3)MoneyBooBers:是一種國際上流行的支付工具,其允許你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安全、即時的收匯款。
4)Western Union與MoneyGram :是全球最快的兩種匯款方式,均能在幾分鍾內取到現金。Western Union與MoneyGram在國內分別稱西聯和速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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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付外匯給外國公司,怎麼做比較方便
國內這樣匯款的話,比較麻煩。
樓上2位都沒把問題搞明白。
如果是小額的話,又是對國外的公戶,國內匯的話,感覺只有從外貿公司走方便點。
其他方法的話,香港離岸帳號是個好方法
㈢ 服務貿易項下的外匯能以人民幣結算嗎
服務貿易項下的外匯能以人民幣結算——句子有毛病吧——如果想表達服務貿易用人民幣結算,那麼可以直接問:服務貿易項下的收入能以人民幣結算嗎?或者直接問:服務貿易能以人民幣結算嗎?
答案是:可以。
在服務貿易合同的對應條款中直接寫上:以人民幣結算。
㈣ 企業經營中如何支付外匯
結售匯是結匯與售匯的統稱。結匯是指境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內業容除外)取得外匯收入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將規定范圍內的外匯收入及時調回境內,按照銀行掛牌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方式。售匯是指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因對外支付需用外匯時,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持有關證件、文件材料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所需外匯,從用匯單位和個人角度講,售匯又稱購匯。
㈤ 目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主要包括哪些項目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1.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3.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4.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5.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㈥ 小於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該如何代扣代繳
合同超5萬美金但每次支付額不超5萬美金,美元支付這個不用備案。但是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你需要做代扣代繳的備案,所以這個問題你最好跟稅務局提前溝通好。
換算方法,你的意思是要給境外公司1000元,然後稅費自己承擔對么?這樣折,計稅金額=1000/(1-10%-6%*(1+7%))=1196.49,然後根據這個數再來算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和附加,另外我想說附加應該是12%吧?7%+3%+2%,北京是這樣哈。最後提醒一下,你公司代墊的稅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因為是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㈦ 服務貿易進口付匯
樓主:
我記得服務貿易支付10W美金的才需要審核備案;不過銀行如果說要辦你就去辦一下看看,具體辦理流程:
持書面申請、返修合同(或協議)、返修發票(或支付通知)、稅務憑證及其它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復印件,且需要翻譯成中文,正本和復印件全蓋公章,到當地外管局經常項目處服務貿易科辦理服務貿易付匯真實性審核備案。好像最長20天才能辦理完成,具體你咨詢一下!
㈧ 支付出口傭金業務外匯如何處理
目前進出口傭金在國際收支統計中歸類為服務貿易項下的「其他商業服務」。既然屬於服務貿易,就應當適用《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第三條規定,境內機構支付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是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的。
由於企業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因此如果進出口貿易的中介行為發生在境內,則境內機構向境外支付進出口貿易傭金,是需要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的。
在處理業務時,可以參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等法律法規。
㈨ 進口貨物後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於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後,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於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於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於進口付匯後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於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後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並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並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後,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並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後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後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列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