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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合約新舊准則對比

發布時間:2021-11-06 18:24:16

⑴ 收入會計准則修訂 都有哪些變化 附新舊准則對比

修訂之後變化如下:

1、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准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並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

2、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

新收入准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新收入准則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4、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准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新舊准則的對比如下圖:

⑵ 遠期外匯合約的會計處理是什麼}

遠期外匯合約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的方法,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方法等。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都會影響會計資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進而影響會計資料的使用。

註:遠期外匯合約又稱期匯交易,是指買賣外匯雙方先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匯率和未來交割外匯的時間,到了規定的交割日期雙方再按合同規定辦理貨幣收付的外匯交易。

(2)遠期外匯合約新舊准則對比擴展閱讀:

遠期外匯合約的特點:

1、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地點並不固定,通常是通過現代通訊手段進行,交易時間也不受限制,可以24小時交易,因而屬於無形市場。

2、外匯遠期合約是交易雙方經協商後達成的協議,在交易幣種、匯率、交割方式、金額等方面能夠靈活地滿足交易雙方的偏好,因而是非標准化的合約。

3、外匯遠期合約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信用風險。

⑶ 外匯遠期合約與外匯期貨合約的異同點有哪些

1遠期外匯交易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或時間)按現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2外匯期貨是在交易所進行的標准化遠期交易,即交易雙方在集中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期貨合約交易3二者的異同點是:遠期為非標准化,場外進行;期貨交易為標准化在場內進行。期貨交易多數情況下不進行實物交收,而是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交易或平倉了結。而遠期交易是通過交易獲取實物為目的。相同點是都是現在預定成交將來交割。

⑷ 新舊會計准則主要變化對比有哪些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資產)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教材第五章投資性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准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產生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
12.原制度要求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准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
13.新准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5.「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合並為「應交稅費」科目。

⑸ 收入會計准則修訂,都有哪些變化附新舊准則對比。

1、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准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並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

2、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

新收入准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新收入准則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4、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准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⑹ 遠期外匯合約和外匯期權的差異

這個問題的解答主要是要弄懂遠期合約和期權的關系:期權屬於標准化的遠期合約,期權是到期時以敲定價格買或者賣標的資產,而遠期合約是在約定時間,以敲定價格必須買或者賣某種標的資產。期權賦予的是一種權利;而遠期合約是必須要進行的交易。

⑺ 期貨合約、遠期合約匯率對沖比較

A 原因 遠期合約 是非標准化的 ,應對快速下跌比較靈活,也就是說遠期合約具有零散的分割功能,可以多買也可以少買。。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不可以分割,在快速變化時,不好對應現貨。

⑻ 比較遠期外匯合約、外匯期貨合約、期權合約、貨幣互換這四種套期保值方法在交易風險管理中的利弊。

首先解釋下你說的四個概念:

  1. 遠期外匯合約()又稱期匯交易,是指買賣外匯雙方先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匯率和未來交割外匯的時間,到了規定的交割日期雙方再按合同規定辦理貨幣收付的外匯交易。


  2. 外匯期貨合約是一種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的法律契約。該合約規定交易雙方各自支付一定的保證金和傭金,並按照交易幣種、數量、交割月份與地點等買賣一定數量的外匯。在實踐中,交易雙方很少進行實際貨幣的交割,而是在到期前作反向操作使原有合約對沖掉。


  3. 外匯期權(foreignexchangeoptions)也稱為貨幣期權,指合約購買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權費後,所獲得的在未來約定日期或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匯率買進或者賣出一定數量外匯資產的選擇權。外匯期權是期權的一種,相對於股票期權、指數期權等其他種類的期權來說,外匯期權買賣的是外匯,即期權買方在向期權賣方支付相應期權費後獲得一項權利,即期權買方在支付一定數額的期權費後,有權在約定的到期日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協定匯率和金額同期權賣方買賣約定的貨幣,同時權利的買方也有權不執行上述買賣合約。


  4. 貨幣互換(又稱貨幣掉期)是指兩筆金額相同、期限相同、計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貨幣不同的債務資金之間的調換,同時也進行不同利息額的貨幣調換。簡單來說,利率互換是相同貨幣債務間的調換,而貨幣互換則是不同貨幣債務間的調換。貨幣互換雙方互換的是貨幣,它們之間各自的債權債務關系並沒有改變。初次互換的匯率以協定的即期匯率計算。貨幣互換的目的在於降低籌資成本及防止匯率變動風險造成的損失。貨幣互換的條件與利率互換一樣,包括存在品質加碼差異與相反的籌資意願,此外,還包括對匯率風險的防範。

    這四類外匯工具起到的作用類似,但適用的對象不一樣而已,而不是因為各自的利弊而又選擇的區別。遠期外匯合約和貨幣互換適合國際政府,銀行,企業之間的規避匯率波動對利益的影響,而外匯期貨和期權則是投資機構使用的工具,當然現在都會結合使用,無論哪一種方式,最終的結果只能有一方有利。如果還不明白再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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