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的依據是什麼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債權范圍如下:
1、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未到期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4、附利息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5、附生效條件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6、附始期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7、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8、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求償權;[《企業破產法》第51條]
9、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將來求償權,但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人的除外[《企業破產法》第51條];
10、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後形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企業破產法》第53條]
11、因委託合同產生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54條]
12、票據追索權;[《企業破產法》第55條]
13、稅款債權;
14、其他合法的請求權。
不需要申報的債權:
涉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的勞動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破產清算過程中債權審核時提交支付證明法律依據
1、 申報債權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內的債權,凡超過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的,又無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證據,不予確認;
2、 債權人提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則依據法律文書中直接確認的債權金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內容,管理人無須實質審查可直接予以確認債權。判決中超過破產受理時間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保全費不予認定。
3、申報的債權不是以金額計算的,債權人應對債權金額進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場價值確認。
4、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管理人依法通知相關法院中止審理。其中對於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在訴訟、仲裁審結後,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所確認債權進行調整。
6、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以後,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審查,但是,申報人應按照審查需要交納審查費用。
7、債權人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後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審查。
8、附期限的債權,視為破產宣告時已到期,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9、行政、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作為破產債權。
10、債權人負有對其債權進行舉證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不能充分舉證,管理人又無法通過債務人的帳冊或相關文件中查證的,由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外幣債權如何處理
一、2005年1月1日之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向外國投資者出售或轉讓不良資產,外國投資者受讓債權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及擔保人直接向其承擔責任的案件,由於債權人變更為外國投資者,使得不良資產中含有的原國內性質的擔保具有了對外擔保的性質,該類擔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類擔保的審查採取較為寬松的政策。如果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19號)第六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知了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擔保人,外國投資者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不良資產轉讓備案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中註明了擔保的具體情況,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審核後辦理不良資產備案登記的,人民法院不應以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或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由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二、外國投資者或其代理人辦理不良資產轉讓備案登記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提交的材料中應逐筆列明擔保的情況,未列明的,視為擔保未予登記。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補交了註明擔保具體情況的不良資產備案材料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由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三、對於因2005年1月1日之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而產生的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依照當時的規定辦理了相關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由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D. 破產清算債權申報的范圍是怎樣的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破產債權應如何申報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 破產債權的計算過程是怎樣的
1、可用於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的數額為300萬。計算方式為:420萬資產—20萬破產費用—60萬職工工資—40萬國家稅金=300萬2、甲能獲得清償的數額為60萬。計算方法及依據:有財產擔保債權100萬元因其享有優先權而不計入普通債權的范圍,銀行貸款並有優於其他普通債權的效力,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一起參與破產分配,所以該公司的普通債權的數額為500萬元,而總資產300萬減去已設立擔保不能予以分配的100萬餘下200萬,分配比率為200萬÷500萬=0.4,所以甲能獲得的清償數額為150萬×0.4=60萬。
F. 破產債權利息如何計算
1,在規定的日期直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2,按照實際的時間計算。
3,不可以以「未到期限為由拒不還款或者是要少還款」
4,破產公告發出後,破產清算完成前,所有破產財產不可以單獨清償。否則,清算組可以行使追回權。
G. 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應該怎麼處理
抵押擔保是物的擔保,他比作為信用擔保的保證擔保更易於實現,在市場信用機制尚待建立和完善的時候,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大多傾向於採用抵押方式設置擔保。但抵押擔保也並非萬無一失,尤其是債務企業瀕臨破產時,更應謹慎抵押擔保的風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抵押債權人切不可高枕無憂,否則會因為疏於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的抵押權。瀕臨破產企業提供抵押應謹防無效抵押合同的效力一般應當按照《擔保法》認定,但在破產案件中,《企業破產法》、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司法解釋也是審查、認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根據。所以,債權人對瀕臨破產企業提供抵押,簽訂抵押合同時,應持謹慎態度,特別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幾種無效抵押情形,更應當預防,避免在債務人可能發生破產時被認定抵押無效。該《通知》第七條規定,對國有企業以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均應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申報債權在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必須申報債權,人民法院對未申報的債權不採用職權主義保護,即如果不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債權人就不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債權將自行消滅。《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在債務人提交債務清冊後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則為逾期申報,逾期申報債權的,將承擔喪失債權、喪失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消極後果。不申報抵押債權將喪失優先受償權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的規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除了應當申報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對財產抵押擔保進行申報,並提供抵押擔保的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進行債權登記時,將按照是否有財產抵押擔保,分別進行登記。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對於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如果逾期未申報債權,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申報了債權但逾期未申報有抵押擔保的,則視為自動放棄優先受償權,依法只能以一般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
H. 法律對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