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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出境投資需外匯管理局批復

發布時間:2021-11-12 18:15:30

A. 個人已經移民,在國內將房子賣掉後房款如何轉到國外,需要去外管局審批嗎

移民向境外轉移財產需要外管局審批,需提供提供移民的證明,如護綠卡什麼的,提供房產買賣合同,契稅證明等。如果款項不是很多的話,可以以個人名義匯出境外,個人每年度等值5萬美元額度,憑身份證直接到銀行辦理,無需提交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1)資金出境投資需外匯管理局批復擴展閱讀: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

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B. 開立NRA賬戶(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什麼情況下還需要外管局審批

境內外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

C.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投資的規制是什麼

(一)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

D. 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一)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
為阻止投資者到外匯風險大的國家或地區去投資,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資金來源,有經營境外企業的資金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海外投資項目審批前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擬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於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20條進一步強調: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二)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
為了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管,國家規定,經批准在境外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手續:(1)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2)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3)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三)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
境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投資利潤匯回國內,涉及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國家的財稅收入等重大問題,各資本輸出國都採取措施以保證海外投資者能及時將利潤匯回國內,我國對此也作了規定,其措施包括:
1、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存人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
境外投資企業未按利潤計劃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不能按時完成利潤計劃或者經營虧損的報告書。如無正當理由,外匯管理部門可從保證金中將相應比例的外匯數額結售給國家;未開立保證金賬戶的,從其境內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中扣除相應數額上繳國家,但累計扣除數額不超過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20%。
2、境外利潤、資產的限期調回
境內投資者來源於境外投資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或者留存現匯。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境外投資企業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股份轉讓報告書,並在轉讓結束後30日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境內。
境外投資企業依照所在國(地區)法律停業或者解散後,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將其應得的外匯資產調回境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其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若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或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屬逃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外匯優惠與外匯監管
1、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扶植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但必須注意的是,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調回境內。
境外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籌措資金,但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其境內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提供擔保。
2、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
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境外投資企業變更資本,其境內投資者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發復[2007]8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關於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請示》(上海匯發〔2007〕8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華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資本項目房地產項下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銀行版、外匯局版)的通知》(匯綜發〔2007〕83號)的要求提供相應文件。
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境內商品房,其中一方為境內個人,另一方為境外個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的,應當按照境外個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相關規定辦理。
此復。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實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 (中央法規)

匯綜發〔2007〕83號,見參考資料.

F. 馬益泉外匯資金通過外匯管理局批復了嗎

G. 我們公司要辦理美金賬戶,銀行說要求在外匯管理局備案,請問流程是怎麼樣的,要准備些什麼材料

以開立外匯賬戶,必須有進出口資格,也就是說必須先去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再去外匯局備案。

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要注意的是,去外匯局辦理審批之前,開戶單位需要先明確兩件事情:
第一,先確定開戶銀行。一般規模大的銀行,在國際上的信用等級比較高,在國外的賬戶行、代理行多,辦理結算、擔保等業務比較便利,結算速度也快;規模小一些的銀行往往費用上比較優惠,取得融資也容易一些,所以需要開戶企業須詳細了解各家銀行的情況,加以權衡比較,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第二,要明確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自己需要開立哪種賬戶。我們國家實行的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匯政策,所以外匯賬戶要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加以區分,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放入結算賬戶,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放入資本金賬戶。
所謂資本項目,是指投資、借款、發行股票等資本性的資金轉移。與資本項目相對應的是經常項目,是指貿易、勞務、單方面轉移等等。如果一個企業吸收了境外投資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發行股票,就需要開立資本金賬戶或股票專用賬戶;如果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費收入、接受捐贈等等,則需要開立結算賬戶。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偶爾有小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是不能開立外匯賬戶的,這樣的收入只能結匯———賣給銀行。外匯局會根據不同單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情況,給結算賬戶核定一個最高限額,賬戶內保留的外匯不能超過這個限額,超出的部分也要結匯。對資本金賬戶的限制是:賬戶累計收入不能超過外資投資總額或對外借款總額。 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及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資銀行是證券和股份公司制度發展到特定階段的產物,是發達證券市場和成熟金融體系的重要主體,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溝通資金供求、構造證券市場、推動企業並購、促進產業集中和規模經濟形成、優化資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H.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詳情

一、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
二、境內銀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在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後,持《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
(二)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
(三)依法購買境外機構股權;
(四)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營運資金撥付計劃。
三、境內銀行應按以下方式填寫《規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根據被投資機構的經營范圍具體填寫「投資性質」項,若被投資機構屬金融類機構可選擇「其他」,並備注說明被投資機構的具體金融類別(銀行、保險、證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匯或購匯出資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出資方式應選擇「境內現匯出資金額及幣種」填寫;若境內銀行以從其他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分得的利潤或紅利等進行此次境外投資,應選擇「境外解決出資摺合金額及幣種」填寫。
(三)若以外匯資金直接對外支付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可在「外匯資金來源」項下選擇 「境內匯出」填寫。其中,不涉及購匯的,選擇「自有外匯資金」填寫;涉及購匯的,選擇「購匯」填寫。
四、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有關材料及信息無誤後,應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為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並為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銀行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五、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可根據登記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資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直接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銀行在辦理購付匯手續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反饋手續。
六、境內銀行應按照《規定》第九條前兩款及第十條的要求,就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相關事項的變化情況,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境內銀行應就已登記境外機構發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七、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的境內銀行,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1年內將剩餘資金調回。若原匯出資金以人民幣購匯的,可憑原購匯憑證自行辦理結匯。
八、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九、境內銀行因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所涉及的外匯收支等均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在外匯收支發生日後3個工作日內逐筆進行反饋。
十、境內銀行若將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結匯的,應按照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相關管理規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所在地外匯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核准後辦理。境內銀行應在結匯日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業務系統逐筆進行反饋。
十一、境內銀行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的境外機構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十二、境內銀行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境內銀行應將按每筆投資情況填寫的《申請表》及逐筆信息匯總清單一次性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為其補錄入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信息。
境內銀行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辦理上述補登記手續的,外匯局按違反外匯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對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未予明確的外匯管理事項,境內銀行應參照《規定》辦理。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I. 直接投資企業向境外匯出資本金時可,外匯局批準的是美元,根據境外實際需要,可不可以匯出等值的其他幣

國家的外匯管理還是很死板的,特別是對匯出的外匯,國家管理相當嚴格,一個不小心就可能會誤以為是向境外轉移資產,所以批準的是USD,匯出只能是USD,要改成其他幣種還是要申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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