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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面臨的挑戰及應對建議

發布時間:2021-11-16 18:21:49

A. 中國貨幣所面臨的挑戰我國應該如何應對

國際資本流動是指資本在國際范圍內的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流動,可以用國際收支平衡表的資本帳戶反映,資本流動分資本流入和資本流出兩種情況。國際資本流動可以採取很多形式,最常見的有國際直接投資、國際融資和國際負債三種。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資本的國際流動日益活躍,成為許多重大經濟事件背後的關鍵影響因素,這同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有著密切關系。這些情況其實也不外乎一種非常簡單的需求與供給的平衡關系。從需求角度來看,一是發達國家的老齡人口增加推動了養老金規模的逐步擴大,國際資本市場成為其投資和獲取增值收益的主要場所;二是中產階層人口增加,他們的經濟實力強,對投資的需求旺盛,又理解而且願意為獲取更高投資收益而承擔更高的風險,於是,其收入積蓄從傳統的銀行儲蓄流向更高收益的股票市場,從而推動了共同基金的迅速發展;此外,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的管制從80年代中期以來逐漸放鬆,客觀上推動了國際資本市場,特別是衍生金融產品市場的快速發展。 國際資本市場的現狀 資本市場的組成不外乎兩個方面:市場的參與者和市場上的產品。20年前,商業銀行構成了整個金融市場的主體部分,而今天,盡管銀行類機構仍然是清算體系的使用者和主要管理者,但是從資產規模來看已經遠遠低於投資類機構,如養老金和共同基金等。 國際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產品兩方面同20年前相比已經大大豐富,從組成模式來看當前的國際資本市場呈現出一種部分之間相互聯系緊密的格局,也就是說網路化。在這種日益凸現的網路化趨勢中,一個重要的現象引起人們的高度警惕,這就是一些傳統的風險監測和管理手段受到嚴峻的挑戰,特別是所謂的對銀行8%最低資本充足比率的要求,現在看來並不「充分」,因為銀行僅僅有8%的「墊底資本」並不足以抗禦日益增加的資本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後果就是:實際生產部門所面臨的一些困境對銀行領域的「波及效應」被網路大大放大了。另外一個因素:電子交易手段的成熟和不斷更新帶來了更復雜的資本流動形式和更大的市場波動性,大大提高了全球資本市場的資本流動速度。更多的資金以短期獲利為目的,導致市場波動性不斷增加。70年代因為石油危機導致全球發生債務危機時,如果人們對當時全球各個分割的市場之間的連鎖反應(chain reaction)還有驚詫的話,那麼,在21世紀,如果由於全球資本市場體系中的某一個市場發生問題而導致整個體系陷入危機,估計大家不會再驚詫了。因為全球經濟和金融一體化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沒有哪一個市場會在全球危機的狀態下而再獨善其身。 導致國際資本市場資本流動加快的另一方面原因還在於進入90年代以來開始的放鬆管制策略的流行。各國放鬆金融管製造成的直接效應就是交易成本降低,跨境資本流動大幅度增加,最直接的後果之一就是全球各地市場上的金融資產價格的劇烈波動。 對於中國而言,雖然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很低而且市場規模很小,但已經能夠非常明顯地感覺到外部市場變化的波及效應。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介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資本流動壁壘和保護牆將逐步減少直到最終消失,這些波動的影響將變得更為直接和明顯。所以國際資本流動可能引發的問題從現在起就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國際金融危機及其成因 國際資本流動和國際資本市場對推動全球經濟發展,促進資本和技術在各個地區之間的合理配置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隨之而來的波動和因此而導致的國際金融危機的風險也日益增加。全球化、網路化和信息化的國際資本流動以全球金融市場的急劇動盪為主要特徵,金融資產價格波幅之大,傳播范圍之廣,為前所未見,這種劇烈的波動及其附帶的擴散效應就是國際金融危機產生的根源。 國際金融危機一般有3種表現形式。貨幣危機指一國貨幣在外匯市場面臨大規模的拋壓,從而導致該種貨幣的急劇貶值,或者迫使貨幣當局花費大量的外匯儲備和大幅度提高利率以維護現行匯率;外債危機是指一國不能履約償還到期對外債務的本金和利息,包括私人部門的債務和政府債務;銀行危機是指由於對銀行體系喪失信心導致個人和公司大量從銀行提取存款的擠兌現象。 國際金融危機離中國並不遠。從歷史上看,上個世紀末是金融危機多發時期:從最早的1992年歐洲金融危機到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再到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最近的有2000年的南美金融危機。其中以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最具備國際金融危機的特點,當然破壞力也最具全球性質。 作為現代經濟的血液傳導輸送系統,國際資本市場的安全性和效率非常令人關注。亞洲金融危機及其觸發的全球范圍的市場動盪不安給世界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直到今天其影響仍在繼續,這足以說明國際資本流動而引發的金融危機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對它的成因以及對策的研究是關繫到國家乃至世界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國際金融危機的成因如果簡單的列舉,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經濟過熱導致生產過剩;貿易收支巨額逆差;外資的過度流入;缺乏彈性的匯率制度和不當的匯率水平;過早的金融開放。但是在實際中這些因素往往是綜合起來起作用的。以亞洲金融危機為例子來具體分析就不難看出,是內部和外部的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結果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總爆發。具體的原因可以歸結如下: 經濟發展過熱,結構不合理,資源效益不佳。東南亞國家的經濟從70年代開始相繼起飛,增長很快。但長年的高速增長也積累了嚴重的結構問題,這些國家都注重於推動經濟的新一輪的增長,忽略了對結構問題的解決。 「地產泡沫」破裂後造成銀行壞帳呆帳嚴重。東南亞各國在過去十幾年的經濟高速增長期間房地產價格暴漲,吸引銀行向房地產大量投資,銀行呆帳的增加大大影響了東南亞金融體系的穩定,在危機之前一些金融機構已經瀕臨破產。 從外部看,其它資本市場,如日本股市的復甦和美元的持續走強,都使得一部分原來流入東南亞的外資撤離,構成了對這些亞洲國家貨幣的強大壓力。在這種形勢下,巨額國際資本的高流動性和高投機性終於攪起了這場空前的金融動盪。國際金融危機具有廣泛和巨大的影響。以亞洲金融危機為例子,它對各國都產生了程度不同的負面影響。由於在進行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中國政府的調控和管理得當,那次亞洲金融危機並沒有對中國造成直接影響。但是不管如何,我國仍然感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種種間接影響。

B. 國家外匯管理局最新個人外匯管理

不明白你的提的問題,我覺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能幫到你 http://wenku..com/view/205db43331126edb6f1a1053.html

C. 個人外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外匯管理包含以下幾部分內容:

(首先目前,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1. 個人結售匯


    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時,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額度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2. 個人匯款

    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3. 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

    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4. 個人外幣現鈔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需經外匯局審核。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望採納,謝謝~



D. 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管理面臨著什麼挑戰試提出一些可行的對策並說明理由

筆者認為,應盡快對導致外匯儲備激增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改變多年來實行的出口導向和外資導向的政策,同時對現行外匯管理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變強制結售匯制為意願結售匯制,增大人民幣匯率彈性,並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加企業和居民個人持有外匯的數量。此外,應優化外匯儲備的貨幣結構和資產結構,加強外匯儲備的風險管理,提高外匯儲備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總之,只有把高企的外匯儲備規模降下來,實現外匯儲備的適度增長,才有可能實現經濟在內外均衡基礎上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E. 對當前我國外匯管理的幾點思考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F.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G. 對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而言,這個改革提高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監管效率,減少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外匯局、稅務局在貨物貿易運作、管理方面的時間和人力,降低了社會成本,有利於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的增強和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貨物貿易 外匯管理 政策 問題 建議

一、存在問題

自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正式實施,改革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簡化了業務操作流程,促進了貿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貨物貿易改革的需要

1.企業方面。新政策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操作能力、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業尤其是縣域中小企業的業務人員都為兼職,流動性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新增操作員、給操作員賦權、做企業報告等具體業務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貿易信貸報告的數據質量,增加了企業自身的違規風險和外匯局開展綜合分析等相關工作的難度。

2.外匯局方面。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人員配置一般為3~5人,難以適應近年來外匯業務量的快速增長,並且操作型人員居多,綜合分析和准確判斷能力尚有欠缺,監測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貿易信貸管理有待完善

1.貿易信貸未實行額度和期限管理,報告金額無上限,企業資金可自由進出。新的貿易信貸管理制度未採用額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業資金可無限制地自由進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大量資金湧入,企業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收、延付報告;一旦形勢出現逆轉,企業又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付、延收報告。貿易信貸無期限約束助長了超長期貿易信貸的存在,容易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便利渠道,顯然不利於外匯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以轄內某企業為例,其預收貨款到位至貨物出口的周期最長可達一年,相當於企業舉借外債一年而不經外匯局審核。在目前信貸趨緊的形勢下,借預收貨款融資的現象將愈加普遍。預付貨款也存在類似問題,以轄內某企業為例,2011年2月預付了190萬美元的銅精礦款,到目前還沒有到貨,其周期已快接近兩年。

H. 如何應對外匯管理新規對中國外貿企業的影響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副司長王允貴日前在2007中國金融衍生品高峰論壇上表示,外匯局通過深入研究發現,外貿順差是外資流入中國的主要途徑,不過一小部分投機資金可能也隨之流入。

王允貴認為,不排除有些境外資本通過境內企業把一些非貿易的資金流入中國市場,但這個量非常小。如果沒有嚴格的資本管制,中國這么高的收益率,非法流入的資金規模可能是不可想像的。

官方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我國外匯儲備增加2663億美元,同比多增1440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貿易順差和外商直接投資(FDI)實際使用金額分別為1125.3億美元和319億美元。

對此,雖然前段時間外匯局在通報外匯檢查情況時也承認,一些境外投機性資金假借貿易或投資等渠道流入,甚至變相進入國內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等,但他們稱,非法進入的資金規模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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