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賬戶開立許可
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抄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
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並在外匯管理局准許的外匯活動范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涉匯單位的外匯賬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為一個賬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賬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開戶。
(1)外匯管理局20157號擴展閱讀:
外匯賬戶管制一般分為:
①自由賬戶,即既可以自由外匯記賬也可以本幣記賬,賬戶上的資金可以自由轉移的賬戶。
②外幣賬戶,賬戶上的資金一般為國外匯入或攜入貨幣,也可以是外國使館人員、地區性或國際性組織工作人員的外匯薪金、收入等。
③境外賬戶,其他國家居民開立的所在國貨幣賬戶,一般無息。
④凍結賬戶,亦稱封閉賬戶,主要用於尚未准備調出國外的資金,一般由移居國外的人持有。
㈡ 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是什麼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管理局的上級主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外匯管理局20157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㈢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什麼要用 37 號文替代之前的 75 號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號文的初衷可以總結為「發展非公,支持創投,規范投融資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而37號文的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便利投融資,服務實體經濟。」
75號文強調的所有制改革37號文木有了,75號文是2005年出台的,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頸,國家希望通過開辟一條資產證券化的途徑打開局面,但所有制的變革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實質,為了更貼近資產證券化的本真,37號文代之以強調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37號文同時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看得出國家還是想把證券化所得導向實體經濟,這一點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框框(因為國外有大量案例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執行這個文件的時候就要看是否資金是用於實體經濟,如果不是我就認為違背了37號文。
二、 基本概念的變化
37號文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放寬了對發起人資產的限制,不但允許靠境內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也允許靠境外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這一點比較符合SPC融資的特徵,SPC相較於SPT就是SPC可以有更靈活多樣的資產組合。對於境外資產或權益37號文第三條要求要經過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登記,但是其實外匯局沒有辦法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也就是您個人在外國有房子有地,就算它們被SPC真實購買,成為待證券化的資產,抱歉,也登記不了。
另外,37號文依然強調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注意是境內企業資產,這一點上我認為是37號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開資產證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離,資產證券化這個行為本身不介意是誰的資產,資產證券化強調的不是企業信用,而是資產信用,只要該資產能在未來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就能證券化,比如我個人有一台CT機,租給一個買賣很好的大醫院,未來這台CT機能給我提供穩定的現金流,我就可以將這台CT機證券化,換來現在的錢干別的。但是這種行為顯然不是37號文允許的,因為CT機不是企業資產。也就是37號文仍然把SPC返程當成一種境內企業融資手段看待。
37號文中返程投資依然規定是通過直接投資渠道,而不是單獨為SPC返程開辟一個渠道,這種設計其實存在一定問題,SPC返程投資是個融資行為,和直接投資行為還是有區別的,直接投資行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潤外還有對企業的實際控制,而SPC返程後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還在發起人手中,境外資本市場投資者只是追求利潤,對企業沒有話語權,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對於了解我國的來自境外的資本結構不是特別有利。雖然我和上級部門提過多次,但是未被採納。
三、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37號文第四條是禁止性條款,不準這呀不準哪,體現了法無禁即可為思想,是個進步,但是我去,你這禁止性條款規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我認為煙草行業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畝三分地全都不能證券化融資,這行嗎?瞬間覺得自己權力好大的說。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規定。
創業高管們可以在境外設SPC直接利用國外的私募基金激勵自己了。
五、細化了罰則,不再是一「逃匯「以蔽之。
總結,37號替代75號文,雖然沒啥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還是能看出外匯局的行政思路轉變上有可喜之處,不再一廂情願頤指氣使的說,我覺得你是什麼你就得是什麼,而是說我先了解你是什麼我能為你做什麼,同時又該限制什麼。雖然離真正的松綁資產證券化還有一段距離,但是畢竟近了一步。
PS:針對第二點第一段的修正,慚愧,因為我只看了文件,沒仔細研究具體的操作指引,有些細節沒看到,37號文本次開放的程度比我想像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這樣一段:「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在境內居民個人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後,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根據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補登記。對於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這么規定的話,如果你個人在境外有資產的話真的也可以證券化融資了,但是由於這條規定的比較寬泛,對於我這樣的濫好人來說可能你出了說明函就給你補了,但是較真的人可能就該問,喲房子怎麼來的?買房子的錢哪來的?境內匯出的?當時是以什麼名義申報的呀?我查查收支申報,那時候說瞎話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補!雖然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但是畢竟給個人境外資產證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個門縫。
㈣ 上了外匯管理局黑名單的人有哪些限制
上了黑名單的人會被剝奪兩年的換匯額度,也就是10萬美元。
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黑名單)管理:
1、外匯局對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的個人,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風險提示函》予以風險提示。若上述個人再次出現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的行為,外匯局將會把他列入"關注名單"。
2、外匯局對以向他人借用額度等方式規避額度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管理,並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告知書》予以告知:
3、"關注名單"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後連續2年。關注名單上的個人可能被列為"黑名單",一旦上黑名單,2年之內都沒法換匯了。
(4)外匯管理局20157號擴展閱讀
國家為阻止更多資金外流,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新規界定了被稱為"螞蟻搬家"的換匯行為,並表示實施該行為的個人可能被列入黑名單,取消10萬美元換匯額度兩年。
然而外匯局在2016年底最近開始嚴查"螞蟻搬家"式換匯,如果被列入黑名單,將被剝奪兩年內的10萬美元換匯額度。
下面三種都屬於螞蟻搬家:
1、同一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中提取1萬美元及以上外幣達到5次以上;
2、同一個人將自己的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到5個以上直系親屬的賬戶;
3、5個及以上不同的人,同日/隔日/連續多日分別購買外匯後,將外匯打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㈤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㈦ 外匯管理局服務平台:登入外匯管理局服務平台的用戶名和密碼需要去當地的外管局登記嗎
要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和 復印件和公章到外管局備案的,填申請表,只有備案過才能登陸, 初始登陸號是企業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用戶名:是admin;登陸密碼:12345678,登陸後admin可以增加使用者,admin是管理員,修改用戶名和密碼
㈧ 急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關於下發《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供參考:匯經函[2009]7號 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發布單位:影響級別:★★★☆☆影響領域:發布時間:簡介:匯經函[2009]7號 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或相關處):
為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資企業的驗資詢證手續,特製訂有關事項的操作指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境內合法所得(含人民幣利潤、減資、清算、撤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或其他境內所得等)再投資境內企業時,均先由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等境內合法所得增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以下簡稱再投資核准)。
二、外商投資性公司將境內合法所得轉增為注冊資本後,可以按相關法規再投資境內企業。
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境內企業時,再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可憑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聯系函及驗資詢證申請(流入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再投資核准件復印件等文件,辦理相應的驗資詢證登記手續,並應將「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詢證查詢函」(以下簡稱詢證查詢函,見附件1)及時傳真至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收到詢證查詢函後2個工作日內應填寫「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詢證查詢回函」(見附件2)並回復。
四、再投資所在地外匯局收到詢證查詢回函後,按現行規定及時辦理相應的驗資詢證登記手續。
五、外商投資性公司將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境內其他企業的,在辦妥轉增資和再投資核准手續後,可由外商投資性公司或其境內合法所得來源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直接劃轉至所需再投資的境內企業。
六、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的境內企業將外匯利潤匯回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等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劃轉手續。
特此通知。
㈨ 請問外匯管理局隸屬哪個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PBOC),長期以來一直保守地管理著中國迅速膨脹的外匯儲備。
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 郵編:100037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根據中國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中國的外匯管理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長遠目標。不斷改進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手段,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圍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打擊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最終實現包括資本項目可兌換在內的人民幣完全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