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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的法規

發布時間:2021-11-18 22:11:59

1. 進出境攜帶外幣有什麼規定

根據《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的規定: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1)國家外匯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對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進出境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於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實施的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2. 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必院1996年頒布,並於1997年修訂的什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一百九十三號發布
根據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211號 修正)

屬於行政法規。

3.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3)國家外匯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4.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5.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5)國家外匯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6.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兌換外幣有規定嗎

外匯額度:
介紹: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的標准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以內,或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以上換匯標准如超出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向銀行換匯時,需要帶齊有關材料,除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證明外,旅遊、探親、會親、留學、就醫的居民還必須帶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

7. 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賬戶管理有哪些法規

截止2010年6月底,外匯局關於賬戶管理規定現行有效的法規有:
1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銀發[1997]416號
2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10號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7]398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外交機構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復[2008]53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29號

8. 外匯管制國家,請問現在向境外匯錢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1。目前,居民個人結匯、售匯年度限額為5萬美元(等值,下同)。購匯後匯出金額不超過限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次匯出5萬美元。如果金額超過50000美元,應提供使用證明,如入學通知書和學費證明。

2。如果是現金,當日累計匯款限額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兌換費。

3。具體規定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按下列規定辦理:累計外匯金額外匯儲蓄賬戶匯出當日進出口金額在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活期賬戶交易金額真實憑證辦理。

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有效身份證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交易真實性證明辦理。經常項目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簽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報關單》。

(8)國家外匯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1、匯款方式如下。

(1)境外匯款可以通過境內郵局西聯匯款進行。

(2)相關電匯業務可通過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銀行櫃台辦理。

(3)匯款可以通過國內銀行卡在線銀行進行,匯款可以由本人填寫相關信息完成。

2、匯款程序

(1)匯款的貨幣和金額(阿拉伯數字)

(2)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開戶行中收款人的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的名稱、銀行代碼(銀行代碼)或地址。

(3)電匯是國外匯款的一種常用方式。電匯通常在兩到三個工作日內到達,分為外匯匯款和外幣匯款。如果採用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收取匯款金額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和150元人民幣(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80元)的電報費。

以外幣匯付的,除收取手續費和電報費千分之一外,還應收取一定數額的轉賬費,並按當日「買賣款」的差額收取。

3、轉賬成本

是因為個人儲蓄可以直接將外匯兌換成外幣,但不能隨意將外幣兌換成外幣。

匯款人以「匯出」現金形式時,銀行必須以現金實物形式將其運至國外,運輸費用由客戶承擔,即「買賣外幣」(客戶買賣現金時)。「紙幣轉帳」的手續費和手續費,按現行匯率摺合成人民幣計算。轉換後的手續費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9. 我國外匯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個 人 外 匯 政 策 有 關 規 定
一、基本概念
1、 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2、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3、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4、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二、基本原則
1、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2、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三、境內外匯劃轉
1、 境內居民個人本人境內同一性質外匯帳戶(含外幣現鈔帳戶)之間的資金可劃轉;
2、 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境內之間同一性質外匯帳戶資金可劃轉;
3、境內劃轉時所需證明文件:
(1)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應當出示戶口簿;
(2)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劃款申請人應當向銀行提交公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申請人與收款 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
4、 除以上情況外,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附註:1、外匯管理政策中所稱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劃款申請人與收款人雙方為配偶、父(母)、子(女)關系;
3、 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外匯帳戶的資金劃轉,只能是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得辦理不同性質外匯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四、外匯收入管理
(一)現匯賬戶管理
1、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性存入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實身份證明;
2、居民個人外匯收入解付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於十一種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一次性解付(匯入外匯且未入帳)外幣現鈔 辦理方法
兌換人民幣金額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十一種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
⑴ 專利、版權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⑵ 稿費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⑶ 咨詢費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⑷ 保險金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報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⑸ 利潤、紅利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⑹ 利息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
⑻ 雇員報酬: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⑼ 遺產繼承外匯: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⑽ 贍家款: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⑾ 捐贈外匯: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
(2)對於以上所列項目之外的經常項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3、對於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匯局審批後憑核准件辦理
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 國家外匯局審批後憑核准件辦理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申辦核准件須提供的相關證明:
對於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對於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4、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的規定參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解付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規定辦理。
(二)現鈔賬戶
1、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次性提鈔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的 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後辦理
4、 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兌付人民幣,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次性提鈔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五、外匯支出管理
(一)現匯賬戶
1、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經常項目支出:銀行審核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的相關證明材料後予以辦理
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為:
(1)自費出國留學或中小學生出國學習: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2)境外就醫: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3)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
(4)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5)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註:境內居民個人將源於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居民個人將由境外匯入的、未經劃轉或提取現鈔、結匯等支取的境內現匯存款,可以匯給原匯入人,但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金額及存款利息之和。
2、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內現匯帳戶匯出手續時,須提供外匯存款匯出申請、原外匯匯入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向銀行申請,銀行在審核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匯出手續。〕
(2)資本項目支出:
一次性匯出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後憑核准件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的 國家外匯局審核後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須提供的相關證明:
⑴對於境外直接投資: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⑵對於境外間接投資: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二)現鈔賬戶
1、居民個人現鈔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經常項目支出:
一次性匯出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含) 銀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 當地外匯局審核規定證明材料後,憑外匯局核准件,銀行辦理
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的 當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局審核後,憑當地外匯局核准件,
銀行辦理
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為:
(1)自費出國留學或中小學生出國學習: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2)境外就醫: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3)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
(4)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5)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2)資本項目支出:
比照現匯帳戶規定辦理。
六、境內居民因私購匯業務
1、因私購匯主體范圍:
主體范圍為「境內居民個人」(即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國護照的中國自然人);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留的外國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
2、銀行為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業務的程序
(1)審核居民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超過限額,還需審查外匯局審批件;

10. 國家對個人持有外匯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10)國家外匯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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