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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優化營商環境2019

發布時間:2021-11-19 20:25:13

『壹』 在浙江省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工作好還是在浙江省工商大學當教授好

在浙江省工商大學當教授好。大學里當教授,高級知識分子受人尊重。

『貳』 煙台開發區獲批人民銀行什麼改革試點

8月17日,人民銀行煙台市中心支行與煙台開發區管委共同舉辦「啟動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改革試點・推動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啟動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煙台開發區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試點工作。

試點的核心內容是煙台開發區內試點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稅務發票之類的證明材料,即可使用公司賬戶內的結匯。

此次試點實施後將進一步優化當地的營商環境,成為煙台市新舊動能轉換試驗區、中韓產業園建設和「雙招雙引」的重大政策優勢。

『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為深化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內機構參與國際經濟金融合作,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調整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擔保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辦法》的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境內外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將抵押物、質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所稱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除融資性對外擔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除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或者逐筆核準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余額管理。
三、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其中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簡稱為外匯分局)申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受指標控制,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但應符合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四、境內銀行按照以下原則提出指標申請:
(一)境內法人銀行須以法人為主體提出申請。
(二)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單獨提出申請,也可由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境內關聯銀行(分行)的主報告行統一提出指標申請。
五、境內銀行應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當年度指標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匯總並初審。
各外匯分局初審後,填寫《×××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見附件1),連同外匯分局和每家銀行的指標申請報告,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並由外匯分局將核準的指標核定給銀行。
在當年度指標核定前,上年度指標繼續有效。當年度指標被調減的,銀行在將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調減至當年度指標范圍以前,不得辦理新的對外擔保業務。
銀行初次申請指標,可根據需要,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標的申請。
六、外匯局主要依據銀行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模等為銀行核定指標。外匯局可參考銀行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
七、單家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八、銀行申請年度指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上年度合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如系初次申請,還需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及合規情況(新成立銀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業務開展計劃;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實行余額管理的境內銀行,其指標可以由該銀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該銀行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支行)使用。
十、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范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一、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其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應為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十二、銀行總行或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匯總本行全部對外擔保情況,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見附件3(1)、(2)、(3))。銀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視同登記,外匯局不再為銀行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以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對外擔保,該分支機構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但不納入外匯局系統對外擔保數據統計。
銀行在指標內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以外匯局備案為生效要件。超出指標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按照《辦法》等規定處理。
十三、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可參照本通知第五、八條規定的程序,以法人為主體向外匯局申請核定余額指標。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
(一)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其指標核定依據參照本通知第六、七條辦理。
(二)擔保人為企業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或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十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須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須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凈資產數額應當為正值。
3、被擔保人最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如被擔保人從事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的,則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被擔保人成立後不滿三年(一般企業)或五年(資源開發類企業)的,無盈利強制性要求。
境內房地產開發商為非居民房屋按揭貸款向境內銀行提供的回購擔保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二)實行余額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如提供屬於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須逐筆報外匯局核准:
1、擬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指標規模、凈資產數額以及盈利條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關規定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分局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2、擔保標的為融資性合同項下的債務償還義務,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於收購境外企業(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項下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的,應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且擔保人應提供國家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被擔保人或其關聯企業)在境外參與項目投資或收購的批准文件(相關操作指引見附件4)。
經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納入指標控制范圍。指標不足的,外匯局在逐筆核准時同時調整其指標。
(三)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在對外擔保合同簽約後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逐筆登記手續。對於實行余額管理的對外擔保,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相關規定對除擔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十五、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有關履約手續:
(一)銀行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二)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對外擔保項下債務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
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企業作為擔保人或第(二)項所指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
十六、境內保險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其數據報送和履約參照銀行進行管理,即對外擔保履約不需要外匯局核准,並按照第十二條實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
十七、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均適用以下規定:
(一)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應當符合國家擔保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與擔保業務有關的管理規定,並加強相關風險控制。
(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在境內、外設立的合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不受境內、外機構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
(三)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擔保人或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母公司應當監督被擔保人取得的資金用於被擔保人在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境內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根據業務具體需要,在完整描述擔保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擔保金額和期限。在辦理對外擔保核准、登記、備案手續時,外匯局或擔保人可將擔保項下合同中與擔保方付款義務關聯度最高的金額和期限確定為擔保項下相關履約義務的參考金額和期限,但擔保人在擔保項下的實際付款義務不受參考金額和期限的限制。
(五)對外擔保項下債務金額不受擔保人外匯收入規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應按照《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以下簡稱《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簽約、登記、變更、履約以及注銷手續。
(七)對外擔保項下債權債務轉讓,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十八、境內機構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和作為被擔保人的境內或境外機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
境內機構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九、擔保人對外提供抵押、質押等,應符合抵押、質押物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擔保人為自身合法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對外抵押、質押等,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抵押、質押,除有特殊規定外,在資格、條件方面適用與第三方保證相同的外匯管理規定。
二十、外匯局應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超過核定指標提供對外擔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外匯局可視情節採取核減當年指標、從余額管理改為逐筆核准方式等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暫停其對外擔保業務。
二十一、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金融機構。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細則》第二十一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詳見附件5)。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其他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附件一:《****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
附件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
附件三:《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
附件四:《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申請表》、《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對外擔保廢止文件清單》

『肆』 優化營商環境指什麼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准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
營商環境包括影響企業活動的社會要素、經濟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項涉及經濟社會改革和對外開放眾多領域的系統工程。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著招商引資的多寡,同時也直接影響著區域內的經營企業,最終對經濟發展狀況、財稅收入、社會就業情況等產生重要影響。概括地說,包括影響企業活動的法律要素、政治要素、經濟要素和社會要素等。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提高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方面。
營商環境法治化的內涵,則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體法律、法規和監管程序;營商環境國際化的內涵,是指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和世貿規則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和體系。在中小企業營商環境構建上,要考慮市場環境、政策政務環境、社會化服務環境、融資環境和法治環境,推動實現投資自由化、對外貿易和投資更加便利化。投資自由化是經濟全球化的更高階段,這要求有三個轉變:一是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從貨物管理轉變為企業管理;二是貿易體制的轉變,即從現有的貿易壁壘、配額限制轉變為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三是向開放型和創新性政策轉變,如放寬外匯政策和稅收政策都將更加開放並具有國際競爭力。
2020年1月1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
2019年10月23日新華社北京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條例》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
當前,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形勢十分迫切,因為它不僅是國際競爭的現實需要,更是我國企業發展的呼聲。未來,只有通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等措施上下功夫,才能夠真正引導市場預期,讓企業家放心安心。
優化營商環境究竟有多重要?我認為,優化營商環境不但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座城市的核心競爭力,同時更是主動找差距、補短板、精心維護以及長期付出的結果。世界銀行發布的一項報告表明,良好的營商環境會使投資率增長0.3%,GDP增長率增加0.36%。因此,世界各國均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制勝法寶。
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點在哪裡?我認為,關鍵點是要切實解決企業辦事過程中的痛點難點,其中項目審批就是難啃但必須要啃下來的一塊「硬骨頭」。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在審批環節力爭做減法,能減則減,能不審就不審,以求真正做到審批最少,流程最短,真正替企業設身處地著想。這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所在,並且非常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核心則是公平競爭。只有進一步深化行政服務市場化改革,營造出真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才能夠激發市場活力。
當前,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活動還在持續深入,也取得了顯著成效。我國過往實施的改革數量居東亞、太平洋地區之首。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顯示,我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從2018年的第46名上升15位,位列全球第31名,連續兩年入列全球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
當前,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形勢十分迫切,因為它不僅是國際競爭的現實需要,更是我國企業發展的呼聲。未來,只有通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等措施上下功夫,才能夠真正引導市場預期,讓企業家放心安心。唯有如此,我國企業的創新活力才能不斷迸發,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黨的十九大報告曾多次提及營商環境,報告中還專門用一個段落,對改善營商環境提出了具體的舉措。例如要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以及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等多項措施。但由於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當前優化營商環境尚存在諸多瓶頸。因此,對一些地方來說,優化營商環境應科學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同時,還必須樹立起「搶跑意識」、危機意識,認識到人人都是營商環境的理念,進而逐漸縮小差距,實現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
當前,營商環境改革的緊迫性不言而喻。它不僅是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是國內企業發展的呼聲。未來,只有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等等,才能真正引導市場預期,讓企業家放心、安心。

『伍』 什麼是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准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
營商環境包括影響企業活動的社會要素、經濟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項涉及經濟社會改革和對外開放眾多領域的系統工程。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著招商引資的多寡,同時也直接影響著區域內的經營企業,最終對經濟發展狀況、財稅收入、社會就業情況等產生重要影響。概括地說,包括影響企業活動的法律要素、政治要素、經濟要素和社會要素等。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提高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方面。
營商環境法治化的內涵,則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 正透明的具體法律、法規和監管程序;營商環境國際化的內涵,是指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和世貿規則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和體系。在中小企業營商環境構建上,要考慮市場環境、政策政務環境、社會化服務環境、 融資環境和法治環境,推動實現投資自由化、對外貿易和投資更加便利化。投資自由化是經濟全球化的更高階段,這要求有三個轉變:一是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從貨 物管理轉變為企業管理;二是貿易體制的轉變,即從現有的貿易壁壘、配額限制轉變為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三是向開放型和創新性政策轉變,如放寬外匯政策和稅 收政策都將更加開放並具有國際競爭力。

『陸』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結匯哪些需經外匯局核准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凡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含外商投資企業),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支付限制。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可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傭金等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在銀行辦理兌付。個人因私用匯,標准以內的可以憑有效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標準的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到銀行購匯。

『柒』 我們公司想開一個企業外匯銀行賬戶,是不是必須要在外匯局備案

是的。必須要在外匯局備案。

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

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7)國家外匯管理局優化營商環境2019擴展閱讀:

去外匯局辦理審批之前,開戶單位需要先明確兩件事情:

1、確定開戶銀行

(1)規模大的銀行,在國際上的信用等級比較高,在國外的賬戶行、代理行多,辦理結算、擔保等業務比較便利,結算速度也快;

(2)規模小一些的銀行往往費用上比較優惠,取得融資也容易一些。

所以需要開戶企業須詳細了解各家銀行的情況,加以權衡比較,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2、確定賬戶類型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匯政策,所以外匯賬戶要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加以區分,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放入結算賬戶,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放入資本金賬戶。

『捌』 湖南省政府出新招商政策,有什麼新亮點

一、創新招商引資舉措
1、明確招商引資主導產業。根據產業發展優勢及功能定位,明確各市州和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含省級,下同)的招商引資主導產業並統一對外發布,每兩年更新一次。每個市州和國家級開發園區確定1-2個主導產業,納入全省重點招商產業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各類資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所確定的相關重點產業,推動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引導鼓勵發展工程機械、軌道交通、汽車與零部件、食品、商貿物流、醫葯健康、森林康養、旅遊、種業等優勢特色產業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創意、生物、信息、節能環保、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湖南製造強省建設"相關政策措施。(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旅發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放寬投資准入。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企業參與我省在能源、交通、農業、水利、環保、林業、旅遊、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的PPP項目建設,參與我省各級政府發起設立的PPP項目融資支持基金。參與我省PPP項目的外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資投向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醫療、會計審計、建築設計、評級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各級國有企業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資本和技術合作。(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著力招大引強。按照我省"十三五"產業發展規劃與產業布局要求,積極對接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企業以及戰略性龍頭企業,圍繞重點產業的關鍵鏈條、關鍵技術、關鍵環節,重點引進產業鏈、價值鏈上的高端項目,不斷實現產業鏈的"補鏈、增鏈、壯鏈",提高產業關聯度,促進產業集群加速形成。(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強力推進湘商回歸。大力實施湘商總部回歸、產業回歸、資本回歸、社會公益回歸、市場渠道回歸、人才回歸、科技回歸等七大行動計劃,鼓勵、引導、推動廣大湘商回湘投資創業,提升湘商回歸對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鼓勵各市州依託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設立湘商產業園並研究出台相應政策措施。(省工商聯、省商務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精準務實辦好重大招商活動。深度參與國家部委主辦的相關重大經貿活動,省級層面每年組織1-2次大型綜合性招商經貿活動,務實辦好"滬洽周"、"港洽周"、湘商大會、湘台經貿合作會等重大招商活動,提高精準度和實效性。支持市縣、園區圍繞主導產業精心組織特色專題產業鏈招商活動。(省商務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農委、省外事僑務辦、省台辦、省工商聯、省貿促會、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切實發揮開發區招商引資載體作用。各類開發區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招商引資承載能力。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大膽創新體制機制,以優化服務為核心,促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完善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各市州、縣市區可按本級許可權合理確定開發區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劃分辦法,扶持開發區建設和產業發展。支持園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圍繞主導產業開展產業鏈精準招商,建設特色園區、國際合作園區、飛地園區。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資核心競爭力的開放示範園區,並在調區擴區、升級國家級園區等方面給予支持。(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動引資引技引智有機結合。大力實施"芙蓉計劃",在平台建設、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創業基金、服務保障等方面先試先行,將湖南建設成為中部地區重要的人才集聚區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為外籍投資人員和高層次人才來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資項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申請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R字多次簽證或者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可簽發3-5年有效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貫徹落實永久居留身份證便利化制度,為外籍投資、創新創業人員和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集中優勢資源和力量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吸引外來投資者在湘設立研發、技術、財務管理、采購和大數據等功能性機構。大力推動和實施產、學、研合作工程,建設院士工作站、技術研究院、科技產業園等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制定專項政策吸引各類高端人才來湘進行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成果轉化。鼓勵外來資金投向科技中介、創新孵化器、生產中心、技術交易市場等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推進省部、省校、省院合作,爭取國家科技項目、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設一批科研試驗基地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發展創新型經濟。對當年營業收入或對本地區經濟發展貢獻前50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按規定對其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獎勵。(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創新招商方式。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針對性、高密度、高頻度、全方位地開展專題招商推介和項目對接活動。鼓勵各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委託招商,大力開展駐點招商和以商招商。藉助互聯網和大數據平台,構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體式招商信息平台,實現網路化、高效化招商。強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建立嚴格、科學、規范的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程序。從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市場前景和財務分析等專業化角度提高項目開發質量。建立健全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質量評價體系,著力提高招商項目的年度簽約率,切實推進項目落地。(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招商引資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級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制定出台具有創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享受的具體政策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支持其對成功引進重大項目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予以獎勵。(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強化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逐步擴大開放型經濟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招商引資。支持各級政府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建立完善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平台作用,採取投資入股、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研發補助、設備補貼、物流補貼、培訓資助、社保補貼、租金補貼、廠房代建、貢獻獎勵、人才獎勵等方式,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予以支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落實稅收支持政策。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積極落實國家對服務貿易創新試點城市和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性外商投資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長沙海關、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用地保障。對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屬於我省優勢產業的項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的70%執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省級重大簽約招商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由省級優先保障,對符合產業規劃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充分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降低外來投資企業用地成本。工業用地可先以"招拍掛"方式租賃取得,並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的條件,土地租賃者可按照基本建設報建程序,憑租賃合同等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准手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達到約定的受讓條件後,簽訂出讓合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鼓勵各地以工業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實行彈性出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允許項目所在地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為企業代為建設標准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一定期限內免費供企業使用。(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降低企業運營成本。規范涉企收費行為,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支持各地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及創新型項目所涉及的城鎮建設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獎補,法律法規規定專款專用的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園區,經過審批後,可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政策。優先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的水、電、氣等生產要素需求,積極爭取更多的園區進入國家增量配電試點;支持園區用戶積極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和重點產業項目進行適當物流補助。(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防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支持外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拓展財政政策與金融工具聯動范圍,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問題。加大金融機構對外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融資模式,在風險可控范圍內適當延長授信期限,設置更加靈活的還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多種擔保方式。對通過深滬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發行私募債券的企業,省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上市,對首發上市融資的,省級財政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享受與內資企業同樣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保障企業境內外融資需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引入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緩解融資需求。(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證監局、湖南銀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15、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推進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和開放的政策規定,促進內外資企業、大中小企業、國有民營資本公平競爭,各類投資主體一律依法平等進入,在資質許可、標准制定、政府采購、融資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對轉移來湘的企業,其經原所在地省級認定的有效期內的相關資質,在我省無需重新申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直接予以認定。積極推動外資醫院、民營醫院進入省內醫保體系。(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嚴格依法行政,推進對外商投資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入推廣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加快申報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投資領域的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加快推行"多證合一",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構建網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務和監管保障制度,優化服務效能,加強跟蹤服務,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模式。對重大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和專員負責制,全程協助企業辦理項目建設中的各項手續。健全外來投資企業投訴服務機制,充分發揮省開放型經濟投訴受理服務中心作用,積極妥善處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打造誠信政府。制定實施《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對在招商引資、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大力開展招商引資違約失信問題專項整治,及時糾正政府招商引資中的違約失信問題。(省發改委牽頭,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督查室、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和知識產權。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引進國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我省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支持我省仲裁機構與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建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中心,構建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制。(省科技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在全省各級法院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重點治理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執行不廉等突出問題,著力化解企業"執行難"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負責)
19、規范各類涉企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減少對企業的各項雙隨機檢查,要分類列出企業檢查清單,力爭利用一年時間,將企業雙隨機檢查項目壓縮至2016年的1/2以內。規范整治審批環節的中介機構服務。(省發改委牽頭,省編辦、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20、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力度。充分發揮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菜單",高位對接、高層推動。省直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切實抓好招商引資工作。實行省、市、縣政府領導定點聯系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制度,省領導定點聯系一批招商引資重大項目,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並掛牌聯系,實施"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全程跟蹤服務。(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強化工作保障。積極引進和培養高素質的招商引資人才,建立健全培訓機制,打造一支專業化的招商引資工作隊伍。提升招商引資活動出國(境)便利化,並在工作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招商引資工作良好氛圍。(省商務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外事僑務辦、省發改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加重各級政府績效評估中的開放型經濟指標考核分量,重點評價招商引資在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實際成效,對招商引資工作不力的市州、縣市區,由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負責人分別對其分管負責人和商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招商引資工作貢獻突出的集體和表現優秀、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探索建立招商引資容錯機制,鼓勵支持幹部敢於創新、勇於擔當。把招商引資工作作為培養、選拔幹部的重要陣地,把招商引資工作實績作為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參考。加大招商引資幹部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任(掛)職力度,加大對德才兼備、業績突出的招商引資幹部使用力度。(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級各部門、各省級以上開發園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差別化配套政策,在工作中主動作為,創造性抓好落實,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省發改委和省商務廳。

『玖』 請問一下,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是做什麼用的具體什麼時候用到謝了

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努力打造的一個Web平台應用服務系統,服務對象是商業用戶和金融機構.
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發布當局的信息,二是要求商業用戶和金融機構按規定進行數據保送,便於當局進行管理.
目前的趨勢是外匯管理局會將其負責管理的業務逐步整合到該平台中.

『拾』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出口報關仍按現行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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