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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現場核查內容

發布時間:2021-11-22 02:18:36

Ⅰ 收到一份外匯局現場核查通知單,說我們多收匯,要求寫一份出口現場核查報告,求模版一份,急,感激不盡啊

你參加過培訓嗎?我知道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培訓講義上有關於進口的現場核查報告,至於出口的就不是很清楚了,你可以去查下。

Ⅱ 外匯管理局現場核查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 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1)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出口及收付匯情況、資金流入或流出異常產生的原因;

    (2)外匯局約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3)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相關資料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准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人員工作

    (4)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企業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2. 現場檢查是指監管人員直接深入到金融企業進行制度、業務檢查和風險判斷分析,通過核實和查清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和疑點,達到全面深入了解和判斷金融企業和經營和風險情況的一種實地檢查方式,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3. 場檢查按檢查的范圍和內容劃分,可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4. 全面檢查是銀監會為全面系統評價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而實施的對該金融機構某一時期內所有業務活動進行實地檢查,通過檢查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經營狀況有了全面地掌握,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出總體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給予處罰。

  5. 專項檢查是指銀監會針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能或者已經出問題的業務到實地進行詳細現場檢查。專項檢查要重點突出,抓住那些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業務或問題來開展檢查工作。按被檢查業務來分為:內部控制檢查、貸款業務檢查、存款業務檢查、現金檢查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專項的現場檢查。

Ⅲ 外匯管理局現場核查報告怎麼寫

不知你是外匯局工作人員要寫現場核查報告,還是企業要寫報告交給外匯局?
如果是前者的話,現場核查報告並沒有規定的格式,你只要能把你轄區列為現場核查的企業的情況描述清楚,並把你們核查的結果說清楚即可。
如果是後者,則這個有個模板。

Ⅳ 被外匯局現場核查該怎麼弄

如果被外匯局現場核查的話,那你要做的就是提供資料證明你們的合法合規性。

Ⅳ 外匯管理局現場核查的表格怎麼填 我是多收匯了150多萬,

沒看出來哪有問題啊?
你把數據填上再發下

Ⅵ 公司交給外匯管理局的進口項下收付匯業務現場核查報告怎麼寫有沒有模板

沒聽說有固定模式,主要是針對外匯局核查的內容進行報告,具體要說明是否符合資金流和貨物流匹配的情況,如存在問題,務必說明原因,如存在違規也請如實反映

Ⅶ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第五章 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外匯局可對企業非現場核查中發現的異常或可疑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實施現場核查。
外匯局可對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准確性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經辦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經辦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式。
被核查單位應當配合外匯局進行現場核查,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二十二條 外匯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方式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證件。現場核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核查單位有權拒絕。

Ⅷ 求公司寫給外匯管理局的現場核查報告樣本

沒有寫過

Ⅸ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現場核查

第三十二條 對核查期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實施現場核查:
(一)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二)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三)預收貨款余額比率、預付貨款余額比率、延期收款余額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額比率大於25%;
(四)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五)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六)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七)外匯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外匯局可根據非現場核查情況,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對上述比例、金額或頻次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企業,應制發《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4),並可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企業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相關資料;
(四)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現場核查方式。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一)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出口及收付匯情況、資金流入或流出異常產生的原因;
(二)外匯局約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相關資料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准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人員工作;
(四)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企業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情況,確定企業現場核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 在非現場核查和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的過程中,發現經辦金融機構存在涉嫌不按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或報送相關信息行為的,外匯局可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對相關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
(四)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現場核查方式。
被核查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七條 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或金融機構相關資料的,外匯局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證件。現場核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核查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Ⅹ 外管局現場核查報告怎麼寫呢

你直接打電話問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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