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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證券期貨業社會法庭

發布時間:2021-11-24 10:02:01

A. 被執行人 社保 公積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和代理律師還會受到各種執行實務問題的困擾,影響個案的執行和推進。本期內容,為法律人解決執行難題提供確切有效的借鑒和指引。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平,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是否只能凍結,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復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當時是這樣答復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使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復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復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復,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只要符合提取條件,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但是就在答復作出後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認為,「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註:該通知強調的是,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復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B. 海珠區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珠區法院機關內設16個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司法政務,管理有關事務;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以及區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區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與區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負責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會務工作;負責院審判委員會會務及日常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院印章管理和收發及司法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負責文件、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和保密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簡報、情況反映等工作;負責院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工作。
(二)立案庭(掛海珠區人民法院信訪辦公室牌子)
負責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和再審改判的或未經復查、再審的申訴、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三)刑事審判庭
審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審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審判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等案件。
(六)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物業管理等房地產糾紛案件)。
(七) 民事審判第四庭
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涉外一審民事和涉港澳台的商事糾紛案件。審理發生在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之外的,且案件爭議金額不滿人民幣200萬元,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九)審判監督庭
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負責全院各類案件的監督、分析、評查,及提出錯案追究建議;負責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
(十)少年審判庭
審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或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成年人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達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負責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審理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學術研究交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執行局
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外地法院依法委託執行的事項。
(十二)調研科
負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編寫內部刊物,起草工作計劃、總結、工作報告、會議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負責司法統計;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聯系新聞媒體,聯系和接待采訪法院工作的記者;管理圖書、報刊資料。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查處本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十四)政工辦公室
負責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負責本院各類人員的考錄、任免、調配、工資福利、公費醫療、計劃生育、教育培訓、考試考核、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制度;負責本院宣傳教育,黨員、黨務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有關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隊
執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財產保全等任務;負責檢查、監察本院槍支、彈葯的使用;接受上級司法警察機構的調遣;協助有關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六)後勤服務中心
海珠區法院後勤服務中心,為區法院管理的科級事業單位。負責法院機關、直屬和派出單位的物業管理、公務用車、文印、衛生、綠化等後勤保障管理和其他輔助性、服務性工作。

C. 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何執行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和代理律師還會受到各種執行實務問題的困擾,影響個案的執行和推進。本期內容,為法律人解決執行難題提供確切有效的借鑒和指引。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平,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是否只能凍結,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復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當時是這樣答復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使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復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復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復,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只要符合提取條件,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但是就在答復作出後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認為,「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註:該通知強調的是,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復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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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原證券軟體打開時總提示錯誤是為什麼

中原證券軟體打開時總提示錯誤有可能是軟體損壞,請卸載後重新安裝。

中原證券(在香港以「中州證券」名義開展業務)成立於2002年底。公司成立12年來由小到大,2014年6月25日已在香港成功上市,是中國內地110多家證券公司中的第4家、省級證券公司中的首家在港上市的證券公司,也是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金融企業。
中原證券主要業務包括投資銀行、直接投資、自營投資、證券經紀、融資融券與股權質押融資等資本中介業務、資產管理、期貨業務和衍生品等創新業務。公司總部位於河南省會鄭州市,同時在北京、上海、深圳及全國各大城市設有70多家證券分支經營機構,控股有中原期貨公司、中原英石基金公司,全資擁有中鼎開源創投公司及其控股的中證開元創投公司,初步具備金融控股集團基本框架。
截至2014年9月底,中原證券總資產170億元,管理客戶資產1500億元。「十一五」以來的8年間,累計實現利潤48.31億元,公司累計上繳稅收 34.1億元。公司董事長菅明軍當選為河南省人大常委[1] ,同時繼續兼任河南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河南省勞動模範。還擔任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南省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

E. 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可以執行嗎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和代理律師還會受到各種執行實務問題的困擾,影響個案的執行和推進。 本期內容,為法律人解決執行難題提供確切有效的借鑒和指引。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平,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是否只能凍結,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復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當時是這樣答復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使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復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復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復,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只要符合提取條件,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但是就在答復作出後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認為,「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註:該通知強調的是,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復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F. 法院共有多少個庭,各個庭分別審理什麼類型的案件,有沒有什麼依據

行政業務機構:
1、 立案庭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各類上訴(抗訴)案件審查立案;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該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該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審理不服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該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有關審判庭接待處理);

對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負責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3、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5、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

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除房屋買賣)糾紛;金融、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等經濟糾紛案件;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公司的破產案件;建設工程承包等案件。

6、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7、 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8、 行政審判庭

行政審判,即指法院通過對行政行為因違法、失職、越權、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損害而引發的行政案件的審判的方式進行權力制約。

9、 審判監督庭

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6)河南省證券期貨業社會法庭擴展閱讀: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G.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部門設置

立案庭:負責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審查決定各類案件的一審、二審以及申請再審的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後轉有關庭辦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或不予受理;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糾正違反級別管轄的案件,協調和指定管轄爭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各類案件的審限監督和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排期開庭、訴訟證據調查及交換、送達訴訟文書等流程管理和程序方面的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立案工作。負責書記員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刑事審判一庭: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審理涉外案件;審查、批復下級人民法院請示相關案件中的有關問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開展相關刑事審判工作和未成年人的審判工作;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刑事審判二庭: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查、批復下級人民法院請示相關案件中的有關問題;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一庭: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審判二庭: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三庭: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再審的知識產權及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負責對行政訴訟和非行政訴訟執行案件的審查,並在執行過程中協助執行局(庭)執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辦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指令重新審理並依法作出決定的賠償案件;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辦理就賠償問題向本院提出的告訴、申訴案件;審查辦理基層人民法院向本院請示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賠償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負責與公安、檢察、監獄管理機關、下級人民法院就賠償問題的協調;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協調;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審判監督庭: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司法賠償確權案件;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檢查、指導下級人民法院開展各項審判監督工作。
執行局:統一領導、協調、部署、指揮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全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總體方案、目標和工作重點;統一調度、使用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和執行裝備;統一組織實施全市人民法院的集中執行、交叉執行、專項執行及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執行;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市內、外人民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及執行法院與有關部門之間的爭議;協助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糾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錯誤。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和督辦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檢查、調查研究和市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通訊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日常文書處理;管理院印章及機關檔案以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接待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市人民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政審、退休報批等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城區法院機關幹部年度考評登記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及補充工作人員審核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考察基層人民法院院長人選;協助抓好基層人民法院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及上報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人民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研究、制訂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全市人民法院「雙文明」目標管理工作;負責院黨組和政治部事務性工作;負責人事檔案、人事信息採集分析;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區劃設置的人民法院院章刻制上報工作以及各種呈報表的登記、歸檔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在編幹警工作證件的制發及有關組織人事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科、宣傳教育培訓科。
紀檢監察室: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調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等決定;受理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監察和廉政建設工作的規章制度。
研究室:辦理審判委員會的會議事務;研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政策問題;負責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問題的解釋、答復;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研究和修改;起草領導講話、綜合性文件、報告、布告等;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釋的建議;參加對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 組織、匯總有關法律草案的意見;有目的、有計劃、有重點地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復;負責司法統計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法制宣傳及對外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制宣傳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法庭內外》欄目的及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息、網站的采編工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物質、裝備進行調查研究,協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物質裝備管理及兩庭建設等方面的有關工作;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項裝備和國有資產;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事務管理;負責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的財務管理、訴訟費管理及指導、監督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條例、細則、規章制度;組織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協調指揮市內的重大警務活動及警力調遣;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志及服飾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警籍管理;管理法院系統的槍支彈葯;負責本院各審判庭開庭值庭任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參與對生效判決、裁定強制執行活動;執行死刑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責。負責本院機關的警衛、保衛和處理突發事件;負責本院駕駛人員的管理及車輛的管理、維修、保養和使用工作。
司法鑒定中心:負責審查刑事案件中的法醫技術鑒定;文字、印章檢驗鑒定和司法會計審查;審查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鑒定;協助基層人民法院解決各類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鑒定問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起草有關技術鑒定工作方面的指導性文件;辦理其他有關技術鑒定工作事宜。

H.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拖欠社會保險基金糾紛是否有法院主管的答復

站內搜索 辦公室 現有在編人員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職責是:(1)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2)負責內外聯系與綜合協調工作;(3)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4)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來信;(5)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等項工作。 組織人事處 組織人事處主要職責是:(1)協同設區市黨委管理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2)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門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3)負責院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4)指導和協管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5)負責政治部的綜合工作。 法官教育管理處 法官教育管理處主要職責是:(1)承辦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任免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2)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3)協助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工作;(4)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 立案庭 立案庭主要職責是:對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除減刑、假釋和賠償案件外)進行立案,依法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依法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復查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處理來信、來訪;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事宜;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和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的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審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刑事審判第二庭 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刑事審判第三庭 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和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的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審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民事審判第一庭 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消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辦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消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三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四庭 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消、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判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依法審判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承擔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常工作。 審判監督庭 審判監督庭主要職責是:審查處理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審查處理的除外);審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再審案件;審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 執行局 執行局主要職責是: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協調;組織、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與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研究室 研究室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研究、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宏觀調查研究、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有關審判工作規范性、綜合性文件的起草。 司法警察總隊 司法警察總隊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事務、教育培訓和警銜呈報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罪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等工作。 宣傳處 宣傳處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法院的新聞報道、法制宣傳工作;指導《人民法院報》江西記者站的工作。 司法技術處 司法技術處主要職責是:規劃、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計算機中國絡、通信中國絡等專門性技術工作;承擔全省法院審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鑒定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依法作出司法鑒定。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主要職責是: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計劃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專項物資裝備的計劃、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職工的工資和福利發放工作。 機關黨委 機關黨委主要職責是: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及下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領導院機關及下屬單位工、青、婦等工作; 老幹部處 老幹部處主要職責是: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紀檢組、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主管全省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省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是:承擔院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江西省法官培訓學院 法官培訓學院主要職能是:承擔全省法院續職晉級資格培訓;與北京大學、武漢大學等高等院校聯合舉辦法學專升本學歷教育;組織學術研討工作等。 山東高院中國站太差了。但是各地高院差不多。給你發江西的。你參考一下

I.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設20個職能庭、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長辦公室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文件、院領導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信息綜合;負責檔案、圖書、保密、機要、新聞宣傳等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人事工作和幹部教育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的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院崗位責任制的考核,法院系統的獎懲和增編補員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搞好法官等級、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晉升的有關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按上級部門的規劃完成兩級法院幹警的政治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人事管理和人事檔案等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計劃生育工作和法官協會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傳達傳閱有關文件;做好離退休人員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有利於身心健康的文娛活動;支持、協助老齡委、關協、工、青、婦的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生老病喪的有關服務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管理科、宣傳教育科承擔。
(三)立案一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二審的婚姻、家庭、繼承案件、房地產案件和其他不動產案件以及相關的損害賠償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侵害人身權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侵權糾紛等民事案件;審理除民三庭審理以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糾紛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侵權糾紛案件、破產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二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因合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審判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第一審、二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理第一審、二審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糾紛及其侵權糾紛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八)行政審判庭(加掛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依法審理第一審、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須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核、確認;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作為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中的民事執行事項;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需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應執行的事項。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需中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監督、指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一)研究室
負責宏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案件質量評查,起草人大工作報告和其他綜合性文件、報告,編撰審判業務資料;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二)法警支隊
負責法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法庭警衛、押解人犯;執行拘傳、拘留;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的訴訟保全和執行庭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負責中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管理、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三)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辦理司法鑒定、審計、拍賣等委託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四)行政裝備科
負責本院的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管理及分配;負責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的建設的規劃、管理;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外的招待聯絡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人民法院幹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幹警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市人民法院幹警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監督對象的申訴;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對審判工作嚴肅執法情況和財務管理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六)書記員室
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擔任開庭審理、調查、合議、調解、執行等記錄;辦理應訴書、傳票等法律文書的送達手續;裝訂並移送案卷,接轉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指導當事人舉證;負責本院各業務庭內部的司法統計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本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十八)立案二庭
負責本院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和立案工作。
(十九)審判管理辦公室
對本院已審結生效、已執結的各類案件及全市各級法院的案件質量進行逐案評查,並對評查結果進行通報;指導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件評查工作。
(二十)老乾科
負責老乾工作。

J.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的通知
(法[201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段時期以來,在全國一些地方,有關人員與農民聯合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現象較為普遍。2010年5月6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處理此類案件請示我院。我院認真研究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的情況,徵求並綜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意見,於2010年11月1日作出《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2010]395號,以下簡稱《答復》)。
鑒於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問題法律、政策性強,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現將《答復》印發給你們,望根據《答復》精神,結合審判工作實際,依法妥善處理好相關案件。執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法[2010]395號)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2010]黔高法研請字第2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一、你院請示的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從來函反映的情況看,此類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區發案較多。案件處理更應當十分慎重。要積極爭取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效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案件處理的善後工作,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辦理案件中,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受賄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現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方面存在問題的,要結合案件處理,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完善社會管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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