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貳』 個人賬戶每年外匯能存進多少
境內個人結售匯額度:
結匯額度: 每人每年等值5萬(含)美元
購匯額度: 每人每年等值5萬(含)美元
溫馨提示
1.「每年」指1月1日-12月31日。
2.「每人」指同一身份證名下。
境內個人超過年度總額5萬美金的結匯,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應證明材料到我行櫃台辦理。如委託他人代辦,還需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及相應證明材料。
請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捐贈款: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職工報酬:僱傭合同,收入證明。
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溫馨提示
證明材料由網點進行審核,建議在辦理前與經辦網點聯系確認。
『叄』 2020年1月31日美元中間外匯牌價
2017年01月31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元匯率中間價:1美元=0.8588人民幣元,,以上信息以中商情報網提供,!
『肆』 匯發2014年23號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
請參閱附件。
註:附件只包含23號文主體,不包含附1-5的報表等內容
『伍』 每年兌換外幣額度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計算嗎
每年兌換外幣額度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開始計算的。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陸』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匯發[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2號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現將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