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口企業能否保留外匯
你這里好像問的是外幣。 不用,單一的外幣可以保留,但是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
我現在明白你的問題了,我想告訴你,企業的進出口非外幣,也就是非現金,可能是票據,也可能是支付憑證。這樣就必須要與監管局打交道,填核銷單。
外貿企業從外匯管理局申領的每一張核銷單,都在外匯外匯管理局的資料庫中有備案和留檔。核銷單跟隨外貿業務一路走過海關、銀行和稅務局,被烙上各種印章或撕開。但最終的存根必須回到外匯管理局,以核對原來資料庫的電子檔案並注銷此核銷單號碼。這一過程就叫做「核銷」,表示你的這筆買賣在外匯的收支上是合法的,准予一筆勾消。
外匯核銷分全額核銷和差額核銷,一般來料加工企業採取差額核銷的辦法。差額核銷是按一定的比例將出口的收入匯入國內,余額可留境外用於材料的采購等。你要弄清楚外管局給你核定的比例。一筆水單可多筆核銷,所有餘額可用於下次核銷。如果不核銷,海關和外管局都會找你大麻煩。你的每筆出口都由電子口岸記錄在案。
再回答你一次,可以保留。說白了,核銷也算是一種形式吧,怎麼說呢,他的目的讓國家知道你合法就可以。你後來的補充我的回答是:不用都換成人民幣,完全可以以任何貨幣形式存放在賬戶。
⑵ 什麼樣的文物可以合法出口
1、一九一一年以後可出口文物包括:不具備重大歷史事件,有特殊意義的勛章、獎章、紀念章;不涉及重大歷史事件的或著名人物撰寫的重要文件、電報、信函、題詞、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不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沒有產生廣泛社會影響雕塑人像、佛像、動植物造型及擺件;無重大事件、重要歷史價值的文獻檔案;中國自製的各種槍炮;非已故著名藝人使用過樂器包括舞樂用具;非名家制座的扇子(包括扇骨、扇面);非名家、名作坊或有名人款識的漆器;古鈔寶鈔、銀票、錢票、私鈔、儀仗、度量衡、法器(包括樂器、幡、旗等)、明器、金屬器青銅器、鍾表、筆包括筆桿、戲劇曲藝用品(包括戲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種與戲劇曲藝有關的道具)、車船輿轎(包括零部件、車具)、馬具(包括零部件)、鞋帽、服裝、首飾、佩飾、琺琅器掐絲琺琅、畫琺琅、玻璃器、木雕、藤竹器各種藤竹製品、草編製品、火畫(包括通草畫、紙織畫)、等。
2、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九年可出口文物:中國畫及書法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肖像、影像、畫像;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一般來往函件的名人書札;存量較多的木板書及石印、鉛印非大部叢書;不具備重要歷史、學術價值的報刊、教材、圖冊;無領袖人物重要批註手跡的地方誌、家譜、族譜;非名人使用過的及無紀年紀事銘文的兵器;無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近現代鈔票;非官窯器、民窯堂名款器,無紀年、紀事或無歷史事件標志性的器物及殘件;非成匹的各種綢、緞、綾、羅、紗、絹、錦、棉、麻、呢、絨等織物;無重要藝術價值的 年畫、神馬、剪紙、泥人等各種類型的民間藝術作品;非臘箋、金花箋、印花箋、暗花箋的素紙(包括信箋及手卷、冊頁所附的素紙);非名家制硯、非名人用硯;非名家製品、非名人用品的筆筒、筆架、鎮紙、臂格、墨床、墨盒等文具;非珍稀材質,工藝水平一般,無歷史價值和其他特殊意義的玉石器(包括翡翠、瑪瑙、水晶、孔雀石、碧璽、綠松石、青金石等各種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製品;非珍貴的郵票、實寄封、明信片、郵簡。
3、一九四九年以後可以出口文物包括:非著名人物使用過的有代表性的個人印章;建築模型、圖樣建築的木製模型、紙制燙樣、平面立面圖、內部裝修畫樣、工程作法、建築物裝修、構件等;不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沒有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油畫、水彩畫、水粉畫包括素描(含速寫)、漫畫、版畫的原作和原版;無重大藝術價值的勛章、獎章、紀念章;中國畫、書法、拓片、版片書版、圖版、畫版、印刷版;印刷和繪制的天文圖、輿地圖、水道圖、水利圖、道里圖、邊防圖、戰功圖、鹽場圖、行政區劃圖;各種材質的傢具及其部件、陶瓷器、織綉品、生活及文娛用品、素紙、硯、墨包括墨模、其他文具、戲劇曲藝用品、玉石器、鐵畫、已發行的郵票郵品;名人書札;機制幣金、銀、銅、鎳等金屬幣和紀念幣;生產工具,如工業設備、儀器等。
4、一九六六年以後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民族服飾(包括各種材質的佩飾)、反映民族傳統生產方式的工具、反映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藝特點的民俗生活用品、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築構件、民族工藝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銀器、面具、唐卡、刺綉、織物、樂器)、少數民族宗教祭祀及其他民族禮儀活動的用品、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記錄的、有關本民族的文獻檔案,文藝作品的刻本、抄本,繪畫、家譜、書札、碑帖、石刻等。
具體可參考國家文物局於二○○七年六月五日印發了《文物出境審核標准》(文物博發〔2007〕30號)。
⑶ 出口企業一定要通過銀行兌換外幣嗎
恩,因為我們國家現在的外匯政策是實行外匯管制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買賣外匯。
企業收匯實行核銷制度,要如實申報。所以一定要記在賬本上,不可以通過私人自由兌換。
⑷ 現在出口貨物 收外匯,還要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嗎
所有外匯收、支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目前外匯局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A、B、C類,其中A類企業通過收匯銀行進行申報或企業通過網上自行申報;B或C類企業需向當地外匯局報備。
⑸ 什麼是進出口貨物外匯管制
進出口貨物管制
1、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許可證商品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商品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國家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從而調節國內生產和消費。對限制進出口商品,必須事先向國家外貿主管機關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國家授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為許可證管理部門。外經貿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和管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外經貿部授權省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其授權范圍,按外經貿部關於調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發證機關的通知辦理。
2、進口商品配額管理
國家根據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照國際慣例,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又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的商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個時期內允許進口或者允許減免稅進口一定數額(可以是商品數量或商品金額數量)的某種商品,超過數額的就不準進口或雖然可以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
進口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應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請。進口企業須持配額管理機關簽發並蓋有專用印章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在有效期內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機關簽發的許可證驗放。
3、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
國家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為加強對重要商品進口的宏觀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少數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進口情況,並對企業進行信息引導,採取登記管理的辦法。實行登記管理的特定進口商品,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確定後公布。
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實際是配額管理的一種,只不過其額度剛性相對小,帶有檢測指導作用。不需將「登記證明」換為許可證。
進口特定商品的企業,在委託有該項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實行進口登記的特定商品,須辦理由國家計委統一印製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國家計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簽發的登記證明驗放。
4、機電產品配額進口管理
國家對雖然需要適量進口供應國內市場,但過量進口又將嚴重損害國內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或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
進口配額產品的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辦審批。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同時加驗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
國家對已開發或引進技術生產但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加速發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的管理。
進口特定產品,進口單位需填空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由國家機電辦審批並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方可對外簽約、購匯;海關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證明驗放。
6、機電產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
國家對實行配額管理和特定產品目錄管理以外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登記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受理本區、本部門范圍內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未設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的部門,其直屬單位進口機電產品,在進口單位所在地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登記。機電產品的進口登記應在對外簽訂合同之前進行。進口單位按隸屬關繫到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領取並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對於符合條件的,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發給《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這類產品在進口通關時,海關憑《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7、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
重要工業品反映的是除了進口配額管理商品以外的國家需要加以宏觀調控而列入重要工業品目錄的進口商品。
進口實行限量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向國家經貿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驗放。進口實行自動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要向國家經貿委或外經貿部授權的登記發證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或《自動登記進口證明》,海關憑上述兩種證明之一驗放。其中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在辦理自動登記進口證明後按原規定辦理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8、進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
國家除了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外,還對重要的進出口商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列入分類管理目錄的商品,由專業總公司對外經營,或由總公司和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分公司聯合對外成交,或核定公司經營。
進口商品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為統一代理訂貨的進口商品。即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進口列名商品,共14種。
第二類,為聯合對外成交的進口商品,即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列名商品,由外經貿部組織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對外成交。
第三類,為放開經營的進口商品。
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共16種。
第二類,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制和競爭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
第三,除第一、二類以外,其他出口商品經過批準的有出口經營權和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9、商品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規定,國家商品檢驗機構對於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依法負責檢驗。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進出口報驗手續均應在向海關申報之前辦理。
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免驗,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予免驗: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3年時間)的商品;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並經商檢驗機構檢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連續3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100%,並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連續3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100%,並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好評的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法規、行政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標准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同時,收貨人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的實物或樣品,以備對外索賠。
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10、動植物檢疫管理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植物檢疫的范圍是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檢疫的動植物。應辦理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貨物,無論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境,均應辦理檢疫。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均應在辦理海關手續前向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
屬來自疫區的需辦理動植檢疫的貨物,承運人或押運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時向口岸的動植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國檢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出口到與我國締結動物檢疫及獸醫衛生合作協定,單項檢疫條款的國家的貿易性動物產品,需要到動植檢疫機關辦理檢疫。
11、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管理
我國參加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林業部下發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列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的全部物種均是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上述物種指:(1)活的或死的動物、植物;(2)任何可辯認的部分;(3)物種的衍生物;(4)人工培養的野生物種。進出口珍稀野生動植物種的,貨主事先要到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請,得到該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凡含有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成份的中葯材,在出口前均應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12、文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凡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按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必須在出口報關以前,申請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海關憑該部門蓋的火漆標志或文物出口證明放行。境外人員托運、攜帶文物出境的,還應在報關時交驗用外匯購買的文物銷售發票。
需要辦理鑒定的出境文物品種有: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綉、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1949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13、有害廢物的進境管理
廢物包括有害廢物和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廢棄物質。另外受進境管理的還包括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有《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將外國產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到我國內進行處置。如果需要進口該公約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險廢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海關憑有關批准證件放行。
14、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
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國家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境環境管理規定》。在進口或出口有毒化學品之前,需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對准進口或出口的發放《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海關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驗放。該《通知單》在有效時間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
15、葯品葯材管理
國家對進口葯品實行注冊制度。凡進口的葯品,必須具有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如醫療特需或國內生產不能滿足醫療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品種,進口單位需報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進口葯品的單位,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或代理接運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葯檢所報驗,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並附發票裝箱單、運單及生產廠家出具的品質證書等,海關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簽發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另外,國家對進口血液製品、進出口精神葯物、進出口麻醉葯品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規定,指定了專門的經營部門,並經衛生部嚴格審核批准後方可進出口。
16、食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法)》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由國家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證書放行。
該法還規定: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的證書驗放。
17、金銀製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凡是報運出口的金銀製品,必須向海關遞交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製品出口准許證》。
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當在進口後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出口時審查發證。
18、電影片和音像製品管理
對進口電影片和進出口錄音錄像製品,由國家指定部門辦理,海關根據國家規定驗憑有關證明放行。
國內企業與外商進行來料加工的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復錄生產業務,其進口原材料企業所在地海關憑廣播電影電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與外經貿部或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產品全部外銷,不得內銷;錄制節目須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權證明並保證沒有反動和色情、淫穢內容。
19、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管理
進口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的單位,凡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含直屬單位)及其批准組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全國范圍或跨省組建的企業集團、公司,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地方單位和中央駐地方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原無委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海關憑機電辦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或原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辦公室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第一聯辦理報關手續。對於分批到貨的設備,予以依次核銷。
⑹ 報關出口後收到外匯,接下來要怎麼操作
1, 貨物出口後,在你收到貨貸退回的核銷單後即可進行網上交單。在電子口岸里進行交單。
2, 收到外匯後,先進行網上登記,等有額度後即可去銀行結匯。
⑺ 中國出口商品是直接拿回外匯還是換成人民幣再拿回中國人對外投資是拿人民幣去還是先再中國換成外匯
外匯來源有以下幾種:外向出口型企業在國外得到外幣常為美元,而這些企業將結余的美元到央行兌換成人民幣,央行本身可能沒有那麼多人民幣此時央行就會開動印鈔機,這就成了外匯第一種來源;第二,外國投資者來大陸投資也需要把自己的錢換成人民幣;這樣央行就有了大量的外幣,而國內很少有人或企業到外國投資,央行手中這些外幣主要是美元會越來越多,而央行也缺乏到國外投資的機會因為很多東西我們國家造的比國外便宜的多,沒有人傻到去放著便宜的不買而去到國外買貴的,只有引進一些高科技的東西的時候才會劃算,央行常會選擇買美國國債,這也就是外匯產生的過程 有什麼其他的問題還可以問我 我自學金融
⑻ 販賣一般的文物到國外犯法嗎
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一律禁止出境)
2、建築物的實物資料
2.1建築模型、圖樣(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2.2建築物裝修、構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3、繪畫、書法
3.1中國畫及書法:肖像、影像、畫像、風俗畫、戰功圖、紀事圖、行樂圖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肖像、影像、畫像等不在此限)
3.2油畫、水彩畫、水粉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949年後參照名單執行)
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一律禁止出境)
3.3壁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近現代著名壁畫的原稿、設計方案及圖稿(一律禁止出境)
4、碑帖、拓片
碑碣、墓誌、造像題記、摩崖等拓片及套帖;古器物拓片,包括銘文、紋飾及全形拓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新發現的重要的或原作已毀損的石刻等拓片(一律禁止出境)
5、雕塑
人像、佛像、動植物造型及擺件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作品(參照名單執行)
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一律禁止出境)
6、銘刻
6.1甲骨(一律禁止出境)
6.2璽印:歷代官印,包括璽、印、戳記等(一律禁止出境)
名家制印(參照名單執行)
各類軍政機構、黨派、群眾團體使用過的,以及其他有特殊意義的印章、關防、印信等;著名人物使用過的有代表性的個人印章(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3封泥(一律禁止出境)
6.4符契:包括符節、鐵券、鉛券、腰牌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5勛章、獎章、紀念章:反映重大歷史事件,有特殊意義的;頒發給著名人物的;有重要藝術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不在此限)
6.6碑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7版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7、圖書文獻
7.1竹簡、木簡(一律禁止出境)
7.2名人書札(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一般來往函件不在此限)
7.3手稿;涉及重大歷史事件的或著名人物撰寫的重要文件、電報、信函、題詞、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一律禁止出境,屬於本人的信函、題詞、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不在此限)
7.4書籍:存量不多的木板書及石印、鉛印的完整的大部叢書,如圖書集成、四部叢刊、叢書集成、萬有文庫等;有重要歷史、學術價值的報刊、教材、圖冊等;有重大影響的出版物的原始版本或最早版本;地方誌、家譜、族譜(1949以前的禁止出境)
有領袖人物重要批註手跡的(一律禁止出境)
7.5圖籍:各種方式印刷和繪制的天文圖、輿地圖、水道圖、水利圖、道里圖、邊防圖、戰功圖、鹽場圖、行政區劃圖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非公開發售的各種地圖等(一律禁止出境)
7.6文獻檔案:有重要歷史價值的;重大事件或歷次群眾性運動中散發、張貼的傳單、標語、漫畫等;重要戰役的戰報及相關宣傳品等(一律禁止出境)
8、錢幣
8.1古錢幣:各種實物貨幣、金屬稱量貨幣、壓勝錢、金銀錢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2古鈔:寶鈔、銀票、錢票、私鈔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3近現代機制幣:(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4近現代鈔票: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5錢范:古代各種錢范和近代各種硬幣的模具(一律禁止出境)
8.6鈔版(一律禁止出境)
8.7錢幣設計圖稿:包括樣錢、雕母、母錢等(一律禁止出境)
9、輿服
包括車船輿轎、車具、馬具、鞋帽、服裝、首飾、佩飾(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器具
10.1生產工具:反映近現代生產力發展的代表性實物,如工業設備、儀器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2兵器:中國自製的各種槍炮(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人使用過的或有記年記事銘文的(一律禁止出境)
10.3樂器:包括舞樂用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已故著名藝人使用過的(一律禁止出境)
10.4儀仗(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5度量衡:包括附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6法器:包括樂器、幡、旗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7明器:各種材質所制的專為殉葬用的俑及器物(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8儀器:包括日晷、羅盤、天文鍾、天文儀、算籌等有關天文歷算的儀器和科學實驗儀器及其部件(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9傢具:各種材質的傢具及其部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黃花梨、紫檀、烏木、雞翅木、鐵梨木傢具(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0金屬器:青銅器、金、銀、銅、鐵、錫、鉛等製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1陶瓷器: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殘片(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官窯器、民窯堂名款器,有紀年、紀事或作為歷史事件標志性的器物及殘件(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製品(參照名單執行)
10.12漆器:名家、名作坊或有名人款識的製品(參照名單執行)
10.13織綉品:各種織物、刺綉及其製成品和殘片,包括附屬於手卷、畫軸、冊頁上的包首、隔水等所用織綉品;地毯、掛毯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成匹的各種綢、緞、綾、羅、紗、絹、錦、棉、麻、呢、絨等織物(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織綉、印染等名家製品(參照名單執行)
緙絲、緙毛(包括殘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4鍾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5煙壺(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製品(參照名單執行)
10.16扇子:包括扇骨、扇面(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製品(參照名單執行)
11、民俗用品
11.1民間藝術作品:年畫、神馬、剪紙、泥人等各種類型的民間藝術作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藝術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1.2生活及文娛用品:燈具、鎖具、餐具、茶具、棋牌、玩具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稀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代表性實物和民間文化用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文具
12.1紙:素紙,包括信箋及手卷、冊頁所附的素紙(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臘箋、金花箋、印花箋、暗花箋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2硯(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硯或名人用硯(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3筆:包括筆桿(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4墨:包括墨模(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5其他文具:各種材質的筆筒、筆架、鎮紙、臂格、墨床、墨盒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製品或名人用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3、戲劇曲藝用品
戲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種與戲劇曲藝有關的道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唱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工藝美術品
14.1玉石器:包括翡翠、瑪瑙、水晶、孔雀石、碧璽、綠松石、青金石等各種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製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材質珍稀,工藝水平高,有一定歷史價值和其他特殊意義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2玻璃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3琺琅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4木雕(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5牙角器:象牙、犀角製品(一律禁止出境)
車渠、玳瑁等其他骨、角製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6藤竹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7火畫:包括通草畫、紙織畫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8玻璃油畫:肖像畫、風俗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肖像畫不在此限)
一般故事畫、壽意畫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9鐵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5、郵票、郵品
珍貴的郵票、實寄封、明信片、郵簡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郵票及未發行郵票的設計原圖、印樣;郵票的印版(一律禁止出境)
16、少數民族文物
16.1民族服飾:包括各種材質的佩飾(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2生產工具:能夠反映民族傳統生產方式的工具(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3民俗生活用品:反映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藝特點的(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4建築物實物資料: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築構件(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5民族工藝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銀器、面具、唐卡、刺綉、織物、樂器等(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6宗教祭祀、禮儀活動用品(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7文獻、書畫、碑帖、石刻:包括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記錄的、有關本民族的文獻檔案,文藝作品的刻本、抄本,繪畫、家譜、書札、碑帖、石刻等(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8名人遺物:與重要歷史事件、活動相關的(一律禁止出境)
⑼ 出口商品拿到的美元到銀行兌換對國家貨幣量有什麼影響
結論:出口商品,賺美元,換成人民幣,會造成貨幣供應增加
這個就是會造成貨幣的凈投放,
如果美元持續流入,央行為了穩定匯率,
就要不斷的買入美元,就造成人民幣的被動的投放,
這個是很典型的現象,叫外匯占款,
網路這么說的,具體自己搜一下外匯占款:
外匯占款(Funds outstanding for foreign exchange)是指受資國中央銀行收購外匯資產而相應投放的本國貨幣。由於人民幣是非自由兌換貨幣,外資引入後需兌換成人民幣才能進入流通使用,國家為了外資換匯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需要國家用本國貨幣購買外匯,因此增加了「貨幣供給」,從而形成了外匯占款。
如果外匯占款大量增加,也是會造成通貨膨脹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
⑽ 政府增加出口,換取外匯,被動增加人民幣的發行量,不是加快人民幣貶值嗎
增加貨幣肯給會增加通貨膨脹率的,能增加我就能收回。基礎准備金一調整銀行可以調用的資金就減少了,那就等於向市場收入了一定量的資金。和調整利率一樣的道理,所以看怎麼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