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息紅利如何扣稅
股票涉及的股息紅利稅二步扣稅。第一步分紅時扣稅5%,第二步股票賣出次日再按(持股時間對應稅率-5%)補扣稅。若客戶賬戶余額不足,則資金凍結,可用資金減少,等賬戶資金充足次日再扣款
B. 向境外母公司分紅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應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境外匯款股息紅利支付稅率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C.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境內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個要分情況來看的。
給你個做個例子看看:某企業2012年度境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全年已預繳稅款25萬元,來源於境外某國稅前所得100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補(退)的稅款為()萬元。計算如下:
1、該企業匯總納稅應納稅額=(200+100)×25%=75(萬元),
2、境外已納稅款扣除限額=(200+100)×25%×100÷(200+100)=25(萬元),
3、境外實納稅額20萬元,按未超扣除限額25萬元,可全額扣除。
4、境內已預繳25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75-20-25=30(萬元)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D. 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繳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部分納稅方法如下:
一、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二、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四、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
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
E. 股息紅利如何扣稅稅率是多少
你好,股市分紅有派現、送股和增股這幾種方式,其中只有增股不收稅,而派現和送股則都是要收取紅利稅的。
不過在2015年的時候,財政部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就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至於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就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且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明,就是假如你從上市公司得到了1萬元的現金分紅,而你已經持股超過1年以上的話,那麼你就是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而若你持股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但不超過1年的話,那麼你要繳納的股票紅利稅就是:10000×50%×20%=1000元;
而若你持股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的話,那麼你要繳納的股票紅利稅就是:10000×20%=2000元。
F. 稅後利潤作為股息紅利向國外股東支付時,如何納稅
股息紅利稅指的是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紅利稅減半徵收,稅負為5%;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
股息紅利稅: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紅利稅是指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如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得到100元現金分紅,如果紅利稅稅負為20%,就要繳20元紅利稅。紅利稅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目前按半徵收,即稅負為10%。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紅利稅的實際稅負為10%。新政實施後,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紅利稅減半徵收,稅負為5%;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
G. 企業向境外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應當在何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請參考
H. 境外分紅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八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九條規定,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於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I.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怎麼繳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第七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這里所說的應納稅額,是指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的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9)境外匯款股息紅利支付稅率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