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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匯資金劃轉描述正確的是

發布時間:2021-11-27 00:05:02

① 國內是否允許外匯在個人境內帳戶間自由劃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辦理本人不同外幣賬戶,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辦理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 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 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辦理。

② 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有什麼限制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本人不同外幣賬戶,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

③ 直系親屬外匯轉賬 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要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爺爺和孫子不算.從外匯管理的角度來說,只有夫妻,子女,連兄弟姐妹也不算

④ 境內外幣轉賬匯款操作

您可通過「個人網上銀行-轉賬匯款/手機銀行-轉賬」功能辦理本人中行內關聯賬戶之間的轉賬。如轉賬到本人的非關聯賬戶或近親屬賬戶,請攜帶相關證件通過中行網點辦理。
個人客戶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之間轉賬匯款,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個人客戶本人與其近親屬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轉賬匯款,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⑤ 境內外匯劃轉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完善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和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際收支持續保持較高的「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在這一背景下,包括境內外匯劃轉在內的有關境內外匯資金管理的規定已顯滯後。而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特別是外匯賬戶管理制度的不斷推進,國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已經完全放開,賬戶數量不斷增加,外匯資金存量也在不斷增大。從客觀上講,只要允許境內機構保留外匯,就會存在境內外匯劃轉的需求,外匯資金存量越大,其流動性需求就會越強烈。而要真正實現「藏匯於民」,除要強化企業和個人持匯動機外,還要使企業和個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匯。因此、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業自身的迫切需要,從客觀上要求對境內外匯劃轉管理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改進管理的基本思路
1、堅持依法監管原則,明確業務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必須服從於這一原則性規定。因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改革,首先要將具有支付結算性質的外匯劃轉排除在被允許劃轉的范疇以外,不能為境內外幣流通或外幣計價結算「開口子」,以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從另一方面講,凡不涉及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無交易行為的境內外匯劃轉,都應當在允許的范圍內。
2、維護公平待遇原則,創造公平環境。對於持有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來講,通過境內外匯劃轉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結售匯環節,降低外匯資金運營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外資機構在稅收、進出口經營權、結售匯等許多方面都已經獲得同等待遇,在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方面也應當給予同等待遇,為境內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3、遵循便利化原則,轉變監管方式。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不直接涉及外匯資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結匯、售匯環節,不應限制過嚴。因此,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進一步簡化手續,明確銀行的業務職責,充分發揮銀行的櫃面監督職能。在目前條件下,可以將原規定中屬於外匯局審核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交由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再經外匯局事先核准。外匯局可以採取事後檢查的方式,對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外匯資金非法流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議
1、改進和完善現行的法規制度。近年來,有關外匯劃轉的規定出台不少,但法規零亂、不易掌握。這不僅給政策宣傳、解釋帶來難度,而且容易造成企業和銀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外匯劃轉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因此,必須盡快整合目前各種法規中關於境內劃轉的內容,出台覆蓋面廣、易於操作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辦法)),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開特殊經濟區域與區外外匯劃轉方式的限制。目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的外匯劃撥方式僅限於貨到付款,這已經無法適應實際需要,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結算的慣例,應按照國際慣例放開多種外匯結算方式,以滿足區內外企業採用不同外匯結算方式的要求,促進區內外貿易的發展。
2、積極推進主體監管、間接管理的方式。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主管部門應轉變管理觀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後核查轉變。按照主體分類管理的原則,放開對具體業務的限制,滿足境內機構合理的需求。根據境內機構的性質和具體交易方式,採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3、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系統。隨著企業、個人與國際經濟的聯系日益加強,外匯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對境內外幣清算的業務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國內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大多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其在與無分支機構地區通匯時,對外幣清算的需求尤為強烈。因此、建議盡快建立外匯清算系統,以提高外匯資金結算速度和企業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體設想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應以劃出、劃入機構雙方的關聯關系為主線,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兩種外匯性質,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1、同一機構自身劃轉。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不會導致外匯資金所有權的變化,也不會涉及外幣計價結算或形成借貸關系。因此,只要劃出、劃入方的機構名稱一致,劃出前與劃出後的外匯性質保持不變,可以依照單位意願進行劃轉。如果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涉及注冊資本的增減變化,應當提供有關增資、減資的批准文件。
2、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內部劃轉。控股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因資金統籌使用需要,需在內部劃轉外匯流動資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權的總公司提供與子公司的內部關系證明,並出具書面資金調撥申請辦理。集團公司內部因投資關系所需的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劃轉,應當憑有關投資、撤資等批准文件辦理。
3、不同機構之間劃轉。不同機構之間由於貿易進出口業務中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外匯劃轉。一是委託、代理項下外匯劃轉,由外匯劃出方憑書面申請、代理協議、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或出口合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二是海關監管下的進料加工項下,因進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業之間結轉需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應當憑海關報關單辦理。不同機構之間由於投資關系需要辦理外匯資金劃轉的,按照有關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4、金融機構業務劃轉。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可以憑有關資金拆借協議、清算憑證按照系統內有關業務規定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如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項下放款或收貸,由金融機構或客戶憑外匯貸款合同、外債轉貸款協議或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償還外債轉貸款項下的境內外匯劃轉憑外匯局出具的還款核准件辦理。
5、執法機關司法劃轉。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外匯押金、保證金、罰沒款等外匯資金,由當事人憑執法機關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或處罰決定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經司法機關裁定或判決生效的經濟、刑事案件,需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外匯劃轉的,由劃出外匯資金的當事人憑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司法執行機關憑強制執行文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⑥ 境內機構同名劃轉外匯資金需要注意什麼

境內外匯劃轉是指居民個人將自己的外匯存款或持有外匯在境內不同銀行或相同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間的劃轉。

⑦ 急!哪位大神知道,關於不同銀行間同戶名的外匯資金劃轉,賬戶性質必須一致 的規定出自什麼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又特別制定了[97]匯管函字第250號。
可以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http://www.pbc.gov.cn/publish/tiaofasi/584/2011/20110505173652673157086/20110505173652673157086_.html#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97]匯管函字第250號1997年9月2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范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嚴格執行並通知所轄單位。執行中如遇新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附件: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境內機構之間的外匯劃轉,應當遵守本規定。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六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託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賃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准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的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注冊資本,經批准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第八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外匯帳戶使用證》和相關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經海關批準的免稅店向其總公司劃轉貨款;
(二)郵電部門國際郵政匯兌業務的國內轉匯款;
(三)船務代理公司向國內有關口岸分代理轉匯或者劃轉備用金;分代理向總代理退匯備用金余額;
(四)經營國際海運航線業務的海運總公司對其所屬公司用於船舶營運所需備用金的調撥和所屬公司上劃運費。
第九條境內機構違反本規定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辦理境內外匯劃轉中未按照本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日期:1997年09月25日實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中央法規)

⑧ 關於大額交易報告的描述正確的是

列關於大額交易報告的描述正確的是(ACD)
A.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
由開立賬戶的金
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
B.
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發卡行報告
C.
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D.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
可疑交易報告

⑨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託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憑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憑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准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注冊資本,經批准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外匯帳戶使用證》和相關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經海關批準的免稅店向其總公司劃轉貨款;
(二)郵電部門國際郵政匯兌業務的國內轉匯款;
(三)船務代理公司向國內有關口岸分代理轉匯或者劃轉備用金;分代理向總代理退匯備用金余額;
(四)經營國際海運航線業務的海運總公司對其所屬公司用於船舶營運所需備用金的調撥和所屬公司上劃運費。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境內外匯劃轉內容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第二十二條修改。
: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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