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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1-12-02 10:35:55

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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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放款人境外放款回收本金中原人民幣購匯方可結匯

意思是說你在辦理境外放款時,你的資金來源可能包括兩種,自有外匯資金和自有人民幣資金購匯,只有通過人民幣購匯對境外的放款本金到期回收後方可辦理結匯。

Ⅲ 有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材料的範本嗎

表格在當地外匯局網站上有下載的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的表格,你應該填寫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表吧,就在這個表格的後面,我這里是深圳地區的,如果需要我可以發給你。

Ⅳ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009〕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

Ⅳ 購付匯的辦理流程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1.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資金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
(2)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銀行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
(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
(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企業的出資進度、出資賬戶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轉股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4)商務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5)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復印件;
(6)所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8)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納稅憑證;
(9)申請前1日購買股權方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4)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企業董事會關於減資的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包括固定回報)購付匯核准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說明合作合同約定償還外方投資的規定、償還金額、償還投資所屬年度、是否以自有外匯支付、若購匯其購匯的人民幣資金、售匯銀行、是否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等事項);
(2)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
(3)經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驗資報告;
(5)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外方投資的決議;
(6)若以利潤形式收回投資應提供利潤產生年度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7)申請之日所有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
(8)償還外資所屬年度的審計報告;
(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款回收外方投資的,應提供主管財政部門的批復;
(10)外方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先行回收投資的,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投資者應提供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的,由外方股東出具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2.1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轉股協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轉股的批復文件;
(4)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5)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復文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
(5)申請前一日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6)外方若有減(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回購說明(包括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時間安排、股東大會決議、擬選擇開戶銀行等);
(2)購付匯申請或資金匯出申請;
(3)境外開戶申請;
(4)公司承諾函(承諾向外匯局所申報材料屬實);
(5)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4.非居民境內房產交易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246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房產的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房產銷售發票;
(2)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合同及完稅證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付匯及額度核准
辦理依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年第9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2)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4)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7)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8)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6.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
(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後,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
(1)申請書;
(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託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於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議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託條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
(4)放款人的驗資報告;
(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
(6)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
(7)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准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復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上述批復文件為依據,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境外付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2)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
(3)有關費用的支付合同或協議等。

Ⅵ 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進行稅務

根據《來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Ⅶ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Ⅷ 外匯資本金到賬但是入不了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說這筆款項超過了限額,需到外管局備案並提高限額後才能入

一、到商務局辦理的手續:持公司合同、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到商務局辦增資,商務局同意後出具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二、外匯局增資手續:
(一)增資變更登記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5、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二)變更賬戶限額
1.書面申請;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Ⅸ 求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書面申請及外匯資金來情況說明材料範本

申請

首先介紹你公司的概況:名稱、經營主業、股權結構。

接下來介紹境外擬成立的公司概況:名稱、投資國別、經營主業、合作夥伴、股權結構。特別是股權結構要介紹各股東出資詳細形式,以貨幣還是實物出資,各多少金額,以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及設備評估情況。

貨幣出資如果是現匯還要細分,現匯包括: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國內外匯貸款。

如果是自有外匯,你要說明自有外匯的來源,就是這些外匯是如何得來的,當時是否符合外匯管理的要求,如大部分情況是來自出口收入,你可以說一下你的出口收入是哪些年收入的,是否已辦理出口核銷等。

如果是人民幣購匯,說一下人民幣來源,如是股東撥款還是銀行貸款,或是企業正常經營所得,把經營的良好情況和收入說一下。

如果是國內外匯貸款,則把貸款情況說一下,和哪個銀行簽的貸款協議,貸了多少款,利率、期限等,如何還款等說明一下。

也可以寫一下境外企業前景、計劃開展情況。

最後寫申請事項:如現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請予批復。

Ⅹ 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怎麼寫

就說家裡人給匯過來的就行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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