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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kyc

發布時間:2021-12-02 13:39:06

Ⅰ 想開一個接受外幣的賬戶,怎麼開立,怎麼開設海外銀行賬戶。

中國對海外賬戶的辦理有著自己特殊的規定,不是所有的銀行金融系統都可以辦理海外賬戶的。你只能選擇下面的四家銀行中的一個(中國銀行、光大銀行、匯豐銀行、以及招商銀行)同時對不同的銀行指定代理相應的國家和地區。招商銀行對應加拿大;中國銀行針對地是加拿大、巴黎、新加坡和英國;光大銀行業務針對國:英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匯豐銀行針對的國家地區最多,大約有35個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業務范圍最廣的。目前大多的都是在這個銀行完成。具體對應的國家和地區是否有你要的,可以到當地匯豐銀行咨詢。

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直接交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行政許可申請需通過紙質方式提出。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1)、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理由、幣別、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說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
(3)、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二)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該認真審核,依法處理。
1.對屬於本局職權范圍,符合規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受理,並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當場就可以作出並頒發許可決定的申請,可以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申請人要求,外匯局應當出具)。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和決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2、外匯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Ⅱ 加拿大外匯監管牌照申請流程與優勢是什麼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Ⅲ kyc認正要辦護照嗎

護照辦理,要帶身份證戶口本和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申請辦理,申請表可以到出入境接待大廳向工作人員索要。

Ⅳ 填維卡幣kyc需要什麼單

這種認證只是一個幌子而已,真實的目的是不讓用戶提現。
維卡幣中國公司已經內部確認維卡幣為「直銷」,但是沒有拿到國內許可。在商務部公布的61家直銷企業名單中,記者也未找到維卡幣的名字。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其總量限制的參數和方式,均顯示在開源代碼中,這樣做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展示貨幣系統的運作機制。但維卡幣並不公開其源代碼,這本身是違法了虛擬貨幣的基本准則。」另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來完成交易。而維卡幣是自己發行,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所謂的和銀聯合作子虛烏有。維卡幣這種基本屬性都有問題的幣種,投資風險很高,投資者需要謹慎。(網易新聞)
幣圈比特幣之家網以及眾多大眾媒體也均揭露過維卡幣這種打著比特幣幌子的傳銷騙局。
經濟學家指出,維卡幣屬多級傳銷性質的虛擬貨幣,投資風險極高,參與者須謹慎。(中國商務官網)

Ⅳ 香港公司又推出了KYC盡職調查表,這有什麼用處嗎

KYC,即know-your-customer,是2018年7月底,香港注冊處對香港持牌秘書代理注冊的香港公司要求的最新管理條例。
現在香港政府為了防止公司違法,加大了審核香港公司所需要提交的資料,所以在新注冊香港公司時需要提交KYC表格,同時,還需要對已有的香港公司進行資料收集。統計所有已注冊香港公司的客戶的相關信息。
KYC盡職調查針對的是每一位香港公司董事和股東的背景信息。並實時更新香港公司董事股東變更信息,以便香港公司注冊處對每一家香港公司均有所把握。
關於香港公司事宜,歡迎隨時與我們討論交流。

Ⅵ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一些

「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業務(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盡職調查(e diligence, DD)」,合稱「展業三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在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首倡,如今已日益成為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控制風險、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指導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多次直接在其頒布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強調金融機構必須遵循「展業三原則」,向適當的客戶提供適當的金融服務
風險控制,從來就是一個知易行難的主題。從金融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監管部門當然冀望金融機構一切從嚴,而市場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和企業)本能地希望能夠試探監管底線,爭取最大的業務靈活性。
銀行業監管機構並沒有在法規中具體定義解釋什麼是「展業三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和內部控制不同,顯然對於「展業三原則」理解也不一樣。當這些理解上的不同反映到業務執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尺度不同、金融機構實踐和監管部門的期望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展業三原則」並不是拘泥在與客戶建立服務關系時候進行的基於反洗錢法規要求的身份識別,更多是體現在全方位地了解客戶的商業模式、業務能力和交易意圖。
在當前金融監管機構大力強調「簡政放權」、「宏觀審慎管理」的情勢下,基礎交易的真實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業邏輯的合理性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跨境外匯和人民幣交易審核的重點。如何正確和適用「展業三原則」,成為中國銀行業當下應認真思考的課題。筆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若干觀點,以求拋磚引玉。

對交易文件的審查
在正確理解交易背景的基礎上,要求客戶提供適當的交易支持文件,是正確理解和適用展業三原則的第一步。
什麼是正確的交易支持文件,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金融機構普遍提供的、有先例可循的、可以大規模復制的商業銀行人民幣和外匯業務,監管機構已經在相關法規中羅列了銀行應該審查的材料,如NRA賬戶開立、貨物貿易付款、服務貿易收款、外商直接投資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境內機構股權、QFII託管、境外企業直接向境外關聯公司借款、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等業務。這些業務本身的復雜性程度並不低,但是由於在不同監管機構頒布的各相關法規已經較為詳盡地例舉了審查要求,金融機構可以分門別類地整理歸納,然後按部就班地遵照執行。
對一些法規本身並沒有列舉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只是寬泛地提出了審查原則,這時需要業務部門、運營部門和合規部門一起商議,在既支持業務發展又保證業務合規的原則基礎上,因地、因時、因事制定支持文件審查清單。
舉例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
銀行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堅持實需交易原則。客戶辦理衍生產品的業務,應具有對沖外匯風險敞口的真實需求背景,作為交易基礎所持有的外匯資產負債、預期未來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售匯。與客戶達成衍生產品交易前,銀行應確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符合實需交易原則,並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等能夠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在這里,究竟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法規並沒有給出答案。銀行只能根據自己對具體的「基礎交易」的理解,來要求客戶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資產負債」的材料來佐證其交易的合規性。比如,美元結算的場外大宗商品掉期,客戶需要在交割前提供諸如合同、提單、信用證等大宗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單據,以證明其衍生產品交易不是為了投機獲利而是為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又如,當客戶聲稱其「基礎交易」發生商業變化,要求變更人民幣美元遠期的交易本金,則客戶必須提供如供應商違約、貨物毀損等有說服力的證據。

對交易邏輯的判斷
對交易邏輯的判斷,是對「了解你的客戶」和「盡職調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銀行要從業務實質風險,而不是僅僅從表面真實的角度出發做出是否可以與客戶建立關系、提供服務的決定。這一點往往是銀行業務部門與合規部門的意見分歧所在。基於不同的思維角度,業務部門和合規部門就同一個問題不能同意彼此觀點,這是很正常的。在不能說服彼此的情形之下,問題的解決方案只能是求同存異,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原則之下達成可以接受的妥協。
比如在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是十分尋常的業務。外匯管理法規上對於此類交易支持文件的審查也很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須提供合夥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如對外支付股息紅利超過等值5萬美元,還須提供稅務備案表。從表面真實性角度來看,客戶只要提供這些支持文件,銀行就可以給客戶進行股息紅利付款的操作。但實際上深究下去並沒有這么簡單:股息紅利對外支付的前提是境內企業應有實際的營業利潤,而《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企業本年度利潤應先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若企業前幾年一直虧損,即使本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有利潤,但企業在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後,實際本年沒有利潤或剩餘可支配資金遠小於本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列明的利潤,又何來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紅利呢?
對交易邏輯的審視,要求銀行從業人員應當跳出具體法規的條條框框,不能一味機械地按照法規列舉的要求不加思考地套用。更多了解客戶的交易習慣、更多地獲取客戶經營的信息,以輔助幫助銀行做出正確的業務決定,這是「盡職調查」的題中應有之意。

承擔適當業務風險
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個事實,即現實的商業世界中從來不存在沒有風險的業務,無論此業務本身起來來多麼稀鬆平常。識別風險、分析風險、承擔風險或拒絕風險,是商業銀行自然而然每日運轉從不停歇的商業邏輯。
銀行業務各式各樣,客戶需求亦各不相同,監管法規更新速度越來越快,期待監管規則清楚地列舉出所有問題的答案,顯然是不現實的;但若因法規沒有明確,便畏縮不前,喪失業務機會,也是不明智的。銀行在自身的承受能力內,接受一些法規中留有餘地、銀行可以自主決定的風險,是正常合理的。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
「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與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清算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來:
(1)境外參加銀行可以將境外人民幣資金劃轉並存放在境內代理銀行的人民幣賬戶之中;
(2)沒有存放期限、數額和利率的限制;
(3)必須是為「結算」之目的。
但是,此規定並沒有清楚地定義什麼是「結算目的」,也未明確存放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納入境內代理行的資產負債表用於境內代理行的境內信貸業務。因為法規本身不可能精確到為所以新業務提供解決方案,各境內代理銀行必須根據各自的理解以及與監管機構的個別探討,來自行定義和決定,這也是法規本身賦予金融機構的靈活性。至於各家銀行內部如何決策,具體到哪一個業務部門、哪一個人來拍板承擔風險,這是銀行內部的公司治理問題,與監管法規的適用無關。
「展業三原則」賦予了銀行發展業務和平衡風險的靈活性,同時也加重了銀行合規風險控制的責任。由事無巨細的規則監管轉向「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這是中國銀行業發展成熟過程中的顯著趨勢,「展業三原則」的提出和強調順應了這一時代潮流。
銀行不能一方面抱怨被監管到了牙齒,另一方面又在法規賦予自由裁量空間時逡巡不前。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地直接這些新思路、新方向,認真評估自身的業務能力,把握好風險承擔的度,在進一步發展業務的同時,提高風險的判斷和駕馭能力。

Ⅶ 在沒有強制性KYC, 身份驗證的情況下,我在哪可以用高杠桿交易外匯和黃金

大多數交易平台,如e投睿,Oanda安達,福匯, 在那裡你可以交易外匯和黃金, 但是需要嚴格KYC。這其中可能泄露您的個人信息, 復雜繁瑣的身份驗證。幾個月前,我發現了一個平台,它提供外匯和黃金的高杠桿交易,不需要KYC。唯一對我不利的是,目前該平台只提供BTC比特幣的存款取款,其他一切都很好。

Ⅷ 注冊開曼公司,必須要進行KYC登記嗎

您好,注冊開曼公司也是需要登記KYC表格的。為了防範公司違法活動,開曼政府引入了簡稱為KYC(Know Your Client,即「了解你的客戶」)的合規要求,該KYC要求開曼境內的企業服務機構(包括為離岸公司提供注冊辦事處的公司管理服務供應商)必須定期按流程要求獲取其客戶的身份和資金來源信息並妥善保存,違反者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在離岸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將定期被要求提供公司股東、董事及其最終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如無法按時提供該等材料,公司管理服務供應商將會迫於政策壓力停止提供注冊辦事處服務,進而可能致使離岸公司被吊銷執照。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Ⅸ 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准則是什麼

我國反洗錢的現狀
1.立法現狀。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反洗錢立法。我國反洗錢立法方面的主要內容如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結束了洗錢方面無明確規定的局面;國務院發布施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利於反洗錢;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儲戶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支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也對異常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識別等有所規定。
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以刑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准則、以部門規章為規范的反洗錢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國反洗錢領域效力最高,與國際規范聯系最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規對反洗錢活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而將法律法規范實到實際反洗錢工作中的是有關部門規章。
2.銀行的反洗錢實踐。我國銀行開展反洗錢是由內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內因如銀行自身發展及應對挑戰的需要,由於銀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種程度的反洗錢機制,不僅影響到銀行業務的開展,也影響到銀行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力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加強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成為銀行加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工作。對此,我國銀行有著清醒的認識,紛紛加強本行的反洗錢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對銀行開戶單位基本賬戶設立及現金支付問題、嚴禁公款私存問題和銀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一些針對反洗錢活動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經出台: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人民銀行法》等,這些都為實施反洗錢作了重要鋪墊,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七條規定設立銀行應具備的審慎性條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說明中國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視為一項重要工作。據悉,目前《反洗錢條例》已修訂第三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處和反洗錢工作處,進一步加大了反洗錢工作力度。
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在國內同業中最早開展反洗錢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國銀行海外機構反洗錢基本原則》,要求海外分支機構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委員會,由行長親自領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統一負責中國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依照我國相關法規及監管要求,通過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反洗錢內部監管。此外,中國銀行還制定了《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該手冊表明中行的反洗錢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了解客戶及其業務、可疑交易的識別和處理、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的保存以及內控機制的加強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國銀行將反洗錢工作納入了對分行績效考核范圍。中國銀行還於2002年4月在北京召開反洗錢及合規工作會,並召開了反洗錢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探討在國際背景下如何應對洗錢活動。

反洗錢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反洗錢的「上游犯罪」與反洗錢的界定
所謂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構成洗錢罪的犯罪種類,是刑法領域談及洗錢罪不可不論的問題,它不僅影響到對洗錢罪的認定,也影響著一國的反洗錢水平。一般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三種,而不同的國家對上游犯罪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規定懲處販毒所得的洗錢行為,有的只懲處某些特定犯罪或超過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錢行為,有的則對所有犯罪的洗錢行為予以征處。筆者認為,我國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僅限於規定的三種犯罪,能否涵蓋洗錢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會引起洗錢罪;二是我國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認識,這對於認定洗錢罪是否會構成障礙;三是如果採用三種上游犯罪的規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構成洗錢罪;四是目前的規定是否會導致以其他犯罪行為引發的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否會影響到人們對其他洗錢行為的忽視。由於這些問題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所以不再進一步分析。
(二)洗錢的立法模式與反洗錢實務的選擇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戶」制度為例進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是反洗錢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筆者認為,KYC的實踐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實踐和銀行實務上的實踐。
1.法律方面的實踐。對客戶身份的識別,因各國國情和立法選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據是否建立了身份證制度,採取以身份證為基礎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記錄等為基礎的KYC制度。根據各國的實踐,在建立KYC制度時應考慮的問題主要有:對客戶採取身份識別的條件,如何對客戶的身份進行識別;對客戶身份識別的程序規定,各國立法實踐所體現出的立法模式有兩類:一類是規定銀行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各種情形;另一類是規定KYC的總體要求而賦予金融機構較大的裁量權。
識別客戶身份的法律實踐。有效的KYC制度離不開法律依據,從各國的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雖然KYC是各國法律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在具體規定中仍然體現出一定的差異,如對KYC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作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下面,簡要介紹《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建立的KYC制度。《准則》對不同的客戶建立了不同的核實身份的方法,包括對本地居民客戶和跨國居民客戶兩大類。其中,本地居民客戶中又包括個人客戶,非面對面開戶賬戶,本地公司客戶和其他商業賬戶客戶,公司、非公司商務活動,本地中介機構等;跨國居民客戶包括跨國居民公司客戶,跨國介紹的業務、信託/受託人/受益人賬戶,個人受託人和被指定人。《准則》要求保留的客戶身份記錄必須達到:能夠表明身份證明的性質;是能夠組成一份證據或提供如何獲得證據、重新獲得身份證明的細節信息。可見,在識別客戶身份時,應當為其日後形成證據做好准備,因為KYC不僅是銀行降低其洗錢風險的基礎,也是銀行履行法律對其要求的舉證責任的基礎。
2.銀行的KYC實踐。以花旗銀行的KYC制度為例,其以KYC做為反洗錢的重要政策之一,並表明其將避免與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花旗銀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獲得客戶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戶的額外信息、特殊賬戶的信息、對代理人身份的識別、對已具備的客戶信息的運用及建立其他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具體講,如確定拒絕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經過調查仍未解決的自然人或客戶是「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銀行內部對客戶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戶信息的業務的文件,確保業務中運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對我國銀行KYC制度的幾點想法。由於我國尚未有統一的反洗錢法律,而這已經對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礙。因此,對於我國KYC制度,從立法角度應由立法機關與金融機構溝通,首先確立立法的途徑,即確定是由法律規定較為細致的KYC制度,還是規定由金融機構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KYC制度。筆者認為,在我國反洗錢尚處起步,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對反洗錢的認識尚不充分的情況下,採取第一種立法途徑較為適當。但是,在確定製度框架時,為加強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機構應與金融機構廣泛深入的交換意見。從KYC制度的具體內容角度,應借鑒《准則》確定KYC制度的組成。筆者認為,一項完整的KYC制度應當包括:對KYC制度地位的確立,將KYC作為反洗錢的一項重要內容;確立對不同客戶的不同身份識別方法;確立客戶身份識別的例外規定,如確立不需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戶身份識別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過機構內部的客戶身份信息共享而減少重復的客戶身份識別,後者則如對中介機構進行的身份識別;應確立識別客戶身份與反洗錢其他環節的關系,如明確KYC與交易報告、記錄保存等環節之間的聯系。另外,不同客戶的身份識別還應當充分考慮客戶與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的業務關系及客戶的信用評級、客戶的所在國是否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確定的「黑名單」上的國家或地區等因素。
加強KYC宣傳,建立金融機構的統一標准。雖然KYC對金融機構並非新概念,但如何開展本行的KYC工作則成為銀行注意的問題,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對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在業務及認識上也造成了困惑:銀行擔心過度的KYC制度的實施會使客戶選擇其他要求提供較少客戶信息的銀行的服務,而客戶對KYC的認識不足會影響其對銀行業務操作的認識。因此,只有加大對客戶的相關宣傳,如強化對實名制的意義的持久宣傳,對洗錢對銀行、國家、社會的損害的宣傳,對客戶身份識別在國外的普遍實行等的宣傳等,使客戶能夠對KYC要求的義務積極履行;通過銀行業同業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在法律明確規定出台前確立銀行業的KYC標准,消除銀行顧慮,繼而為銀行降低洗錢風險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加強KYC研究,探索新業務中的客戶識別方法。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對客戶身份的識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動貿易方式」和「自動支付」方式下,由於快速化、匿名化和無監管交易基礎造成的對身份識別、交易報告等帶來的挑戰,銀行只有從技術和對新業務的研究及同業交流中積極尋求有效的身份識別機制,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由此可見,我國的反洗錢立法模式選擇需要在總結自身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較為先進的立法模式,並逐步制定有效且適應國際趨勢的反洗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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