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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支付結算外匯黑市

發布時間:2021-12-04 20:50:53

A. 非法買賣外匯對國家有什麼危害

在中國,投資者不經過國家指定的中國銀行外匯交易平台去操作外匯買賣,而是通過一些其他私利機構或是個人平台、或私下進行外匯買賣交易,來賺取高額利潤的行為都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等涉地下錢庄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涉地下錢庄刑事案件不斷增多。不但涉及經濟領域的犯罪,還日益成為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渠道,成為貪污腐敗分子和恐怖活動的「洗錢工具」和「幫凶「,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非法買賣外匯主要包括倒買倒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等情形。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外匯管理局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形嚴重,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處以「5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則將被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B. 新刑法有沒有非法買賣外匯罪

在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但為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出台以下決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我國對外匯實行強制管理,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都必須獲得我國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在規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C. 關於外匯黑市

外匯黑市(black-bourse)外匯黑市是指非法進行外匯買賣的市場

主要特點:
第一,是在政府限制或法律禁止外匯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

第二,交易過程具有非公開性。

由於發展中國家大多執行外匯管制政策,不允許自由外匯市場存在,所以這些國家的外匯黑市比較普遍。

外匯黑市的兩種表現形式
通俗地說,外匯黑市是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場所。其表現形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黃牛」。主要是在外匯指定銀行附近或涉外活動比較頻繁的場所,如旅遊地區、涉外賓館附近等,交易形式也日趨隱蔽,如通過互換銀行存單,或者在街上談妥之後到其他地方交易。

二是地下錢庄、黑窩點。這是一種非法組織,替代了銀行的部分功能,成為地下銀行。它是外匯黑市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

外匯黑市長期存在,有供求兩方面的原因:

從供給方面看,由於外匯黑市價格一般高於銀行價格,使黑市供給源源不斷。目前,黑市美元買入價為8.24元人民幣左右,而銀行美元現鈔買入價為8.07元人民幣左右,兩者相差0.17元人民幣,如果1萬美元通過黑市交易將比賣給銀行多得1700元人民幣,其中差價顯而易見。因此,一些手中握有美元而需兌換成人民幣的個人,受市場價格因素的影響,寧願把美元賣給黑市上的「黃牛」也不願賣給銀行。

從需求方面看,首先,社會上一些走私、洗錢、非法轉移個人資產等行為本身就屬於非法交易,無法從正常渠道獲取外匯,轉而從黑市上買入。這可能是外匯非法交易的主要需求。

D.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E.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內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容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F. 我有個倒外匯的朋友被跟他一起做這行的舉報了全部被抓起來了,想問下這種無證經營的被抓到了要怎麼判刑

這種行為可構成「非法經營(買賣外匯)罪」,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G.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非法支付結算外匯黑市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H. 非法支付結算罪請解釋一下這是什麼罪

目前我國還沒有非法支付結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還是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I. 人民銀行對非法換匯怎麼處罰

根據《解釋》,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法所得10萬元就屬情節嚴重,50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累計計算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如果多次發生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的非法外匯交易行為,其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將累計計算。因此,小額交易也不可大意,以免不小心觸犯「雷池」。

對於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解釋》也給出認定標准:將按非法經營數額的1/1000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那麼,究竟哪些行為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呢?

「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庄俗稱為「換匯黃牛」。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庄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據「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地下錢庄和洗錢、恐怖融資有著天然的聯系,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地下錢庄實施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按照競合犯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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