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進料加工),在投資總額內,可以進口自用的舊生產設備(舊機電產品)嗎
可以;
如果是臨時租用或者外商免費提供的可以辦理免稅申請,但需是進料加工合同中用的!
❷ 高人指點! 進料加工手冊出口比起一般貿易出口有什麼優勢各自有什麼稅務方面的優惠
a. 所謂進料加工是你的上遊客戶給你下定單但不提供所需要部件的原材料或其他組成的零部件,而來料加工則是指客戶給提供原材料或其他組成的零部件。用最簡單的概念來說就是進料加工你要尋找你自己的供應商給你提供原材料你來加工;而來料加工則是客戶給你提供原材料你直接加工。
b. 相同點
1、原料來自國外,成品在國外銷售。
2、料件都屬保稅貨物。
3、加工目的相同,都是為賺取外匯。
4、料件進口免交許可證件。
5、勻實行合同登記備案,設立保證金台帳。
6、都要辦理核銷。
不同點
1、來料屬於一筆交易,一份合同,進料屬於多筆交易,成品可以賣給多個國家。
2、來料雙方是委託關系,進料雙方是買賣關系。
3、來料由委託方確定加工品種技術要求,進料我方自定加工品種技術要求。
4、來料我方不負責產品銷售,只收取加工費,進料我方自行銷售成品,自負盈虧,賺取利潤。
c.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系;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託加工關系,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系,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系,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系,不是加工關系。
d. 來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簡稱料、件),必要時還提供機器設備,由中方按外商要求進行生產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中方收取加工費的合作生產形式。
來料加工的進口料件不須支付外匯,出口貨物也僅收取工繳費;加工生產裝配的產品的所有權屬來料者,產品必須復運出口,來料加工項下的進出口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管理和不徵收進出口稅。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進口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生產裝配成品或半成品,再出口的加工貿易方式。
e.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因此不能退還進口環節未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進料加工企業在境外市場購進料件,生產的產品返銷國外市場;進口料件與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的所有權均屬境內加工單位;對進料加工的進出口貨物准予全額保稅;進料加工合同項下的進出口貨物一律免徵進出口稅。
f.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為了加工出口貨物而用外匯從國外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以下稱進口料件),經加工生產成貨物收回後復出口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
來料加工是加工貿易中的一種貿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時也提供些技術設備),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來料加工業務的確定,一般以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為准。
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是加工企業用外匯從購進的,而來料加工的進口料件是由外商免費提供的。
❸ 一般貿易和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是什麼
進料和來料的區別在於:進料是需要買的,來料是不需要買的。
❹ 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關稅、增值稅是全免的嗎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進口稅;
①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用於加工成品復出口的料件;
②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直接用於企業加工生產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業生產自用發電油;
③進口合理數量的用於安裝、加固機器設備的材料;
④為加強工業生產管理,由外商提供進口的微型計算機、閉路電視監視系統、電話機等管理設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章徵收進口稅費;
①為加工生產進口的辦公用品;
②超出海關規定免徵進口稅范圍的加工貿易貨物;
③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料件、設備等按規定繳交海關監管手續費。
❺ 進口原材料應交稅費問題
一.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二、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四、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五、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准。
七、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
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
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八、「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將不予免徵、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轉入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3、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回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退稅一般是出口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視同內銷,每種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調整,像
服裝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現在是征17%,退11%
九、退稅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麼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有需要辦理出口退稅的客戶可以直接聯系虎橋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進口聯系人: 吳先生 聯系電話:用戶名就是聯系方式
❻ 1.來料加工:材料由外商提供 2. 進料加工:材料自己進口所以進料加工的風險比較大哦;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就是是否收匯。
來料加工的風險是比進料加工的要小一些。
不管是做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都要先進行審批的。首先是要生產型的企業,而且要提供生產能力證明。
一般現在分為電子手冊和E賬冊。
貨物都是要受海關監管的,海關需要6個月進行生產企業盤點,後續企業需要做手冊核銷等一系列的工作。
進口的料件沒經海關允許是不能隨意變賣等,需向海關申請內銷補稅後才可以自行處理。
這兩種貿易方式的優點就是:通關比較快,不用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缺點就是:所有貨物都要受海關監管,不能自行處理貨物,而且核銷比較復雜。
❼ 進料加工貿易與來料加工貿易有什麼區別
a. 所謂進料加工是你的上遊客戶給你下定單但不提供所需要部件的原材料或其他組成的零部件,而來料加工則是指客戶給提供原材料或其他組成的零部件。用最簡單的概念來說就是進料加工你要尋找你自己的供應商給你提供原材料你來加工;而來料加工則是客戶給你提供原材料你直接加工。 b. 相同點 1、原料來自國外,成品在國外銷售。 2、料件都屬保稅貨物。 3、加工目的相同,都是為賺取外匯。 4、料件進口免交許可證件。 5、勻實行合同登記備案,設立保證金台帳。 6、都要辦理核銷。 不同點 1、來料屬於一筆交易,一份合同,進料屬於多筆交易,成品可以賣給多個國家。 2、來料雙方是委託關系,進料雙方是買賣關系。 3、來料由委託方確定加工品種技術要求,進料我方自定加工品種技術要求。 4、來料我方不負責產品銷售,只收取加工費,進料我方自行銷售成品,自負盈虧,賺取利潤。 c.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系;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託加工關系,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系,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系,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系,不是加工關系。 d. 來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簡稱料、件),必要時還提供機器設備,由中方按外商要求進行生產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中方收取加工費的合作生產形式。 來料加工的進口料件不須支付外匯,出口貨物也僅收取工繳費;加工生產裝配的產品的所有權屬來料者,產品必須復運出口,來料加工項下的進出口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管理和不徵收進出口稅。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進口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生產裝配成品或半成品,再出口的加工貿易方式。 e.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因此不能退還進口環節未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進料加工企業在境外市場購進料件,生產的產品返銷國外市場;進口料件與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的所有權均屬境內加工單位;對進料加工的進出口貨物准予全額保稅;進料加工合同項下的進出口貨物一律免徵進出口稅。 f.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為了加工出口貨物而用外匯從國外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以下稱進口料件),經加工生產成貨物收回後復出口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 來料加工是加工貿易中的一種貿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時也提供些技術設備),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來料加工業務的確定,一般以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為准。 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是加工企業用外匯從購進的,而來料加工的進口料件是由外商免費提供的。 摘自雅虎知識堂
❽ 進口料件不付外匯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什麼 後果。。。你就說是 外商抵債的 或者 是 免費贈送的
只要國內海關這里照章征稅就行了。。
❾ 保稅進出口和來料進料加工有什麼區別呢
一般貿易是從國外進口外國的產品,或者用國內的原料/料件生產成品出口。一般貿易下的出口,原料不需要動用外匯,產品出口掙得外匯。收取的外匯是貨款。正常交納關稅。
進料加工要用外匯從國外采購原料/料件,生產成品後出口到國外。收取的外匯是貨款。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兩個環節都正常交納關稅。進料加工進口和出口的國外客戶可能是同一客戶,也可能是不同的客戶。
來料加工是對於同一國外客戶而言。由國外客戶免費提供料件,在國內加工成成品後出口至該國外客戶。收取的外匯僅是加工費。
料件進口時保稅(暫時免關稅,如該料件未能生產成品是出口,必須補關稅),出口後核銷。
❿ 加工貿易退(免)稅主要有哪些規定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生產企業,最近與國外客戶簽訂了一筆進料加工業務,在此以前,我們對進料加工業務沒有運作過,也不知道出口退(免)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我們很想了解一下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有什麼區別嗎?如果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由於申報退(免)稅不及時或其它原因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後其國內購進的輔料是否還可以做進項抵扣?假如我公司生產能力有限,將國外進料出售給其他企業加工後,我公司購回再出口的,是否違背出口退稅政策?
答:加工貿易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按出口企業類型分為:生產型企業加工貿易和外貿型企業加工貿易。按貿易流通方式分為: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按貿易屬性種類分為:生產型企業進料自行加工和委託加工兩種形式;生產型企業來料自行加工和委託加工兩種形式。外貿型企業進料作價加工和委託加工兩種形式;外貿型企業來料委託加工一種形式。
對於加工貿易的退(免)稅規定可劃分為:(一)來料加工(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政策相同)。其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但是,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內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稅款也不予退稅。
(二)進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就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環節看,退稅的辦法與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料件的進口環節存在著不同的減免稅,因此,對已實行減免稅的進口料件必須實行進項扣稅,使復出口貨物的退稅款與國內實際徵收的稅款保持一致,對不同形式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分別按不同的辦法處理。
1、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免)稅的規定。一是外貿企業採取作價銷售方式,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外貿企業將減稅或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生產出口貨物時,應按銷售給生產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征稅機關對銷售料件應交的增值稅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當期應退稅額中抵扣。外貿企業採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產品,外貿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二是外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外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貨物的退稅,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適用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的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加工費金額,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對進口料件實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憑海關完稅憑證,計算調整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免)規定。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對其進口料件應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後,再將此申請表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並准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征稅率計算稅款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後,比照一般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稅額時,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退稅稅率計算稅額並予以扣減。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
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對於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不同點。
一是概念不同。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承接方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製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和產品的所有權不同。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產加工的產品完全歸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進料加工中,經營單位對原輔料和生產加工出來的成品擁有所有權。
二是兩者的貿易性質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外商與經營單位是委託與被委託關系,經營單位接受外商委託並要按外商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收取工繳費,純屬加工貿易性質;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是自主經營,與銷售料件的外商和購買我成品的外商均是買賣關系,經營單位從中賺取銷售成品與進口原材料之間的差價,使外匯增值,屬於一般國際貿易性質。
三是產品的銷售方式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生產加工出來的產品由外商負責運出我國境外自行銷售,銷售的好壞與我方毫無關系;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在產品生產加工出來後要自己負責對外推銷,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與自己密切相關。
(二)相同點
一是兩種加工貿易都經歷了進口-加工-出口三個操作環節。
二是兩者具有共同監管方式,即對用於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進口料件實行海關保稅監管,在進口時進行監管登記,免徵關稅和增值稅,產品出口時由海關核銷進口料件。
對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後,其國內購進輔料是不可以抵扣的。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應征稅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可以看出,文中明確了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小規模計算應納稅額,這與以往的政策規定不同,進料加工計稅依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否定了財稅[2004]116號、國稅發[2005]68號文件規定: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或計算應納稅額的政策規定,在理解上彎度要大一些。另外,我們還看到進料加工復出口應納稅額計算的徵收率。應納稅額公式中徵收率一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已有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徵收率為6%或4%,徵收率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除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不予退(稅)和小規模企業之外的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在計算征稅中用的征稅率,一字之差概念不同。如:一般納稅人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如果您公司將國外進料銷售給其它企業,再加工後收回出口的貨物,是不符合生產企業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規定的(外貿企業以作價加工的除外)。但對於委託其它企業加工後出口的貨物是符合退(免)稅的規定,不過也要符合生產企業視同自產中委託加工的條件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規定,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若你公司的業務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申報辦理退(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