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蘇州三元三村胡茂剛,
勞動路騎車向西,到西環高架右轉彎向北騎,穿過三香路路口,再穿過干將路路口大約100米,這時有個小的路口,有斑馬線,右手轉彎進去是三元二村,左手轉彎過西環路,有個小橋,進去是三元三村。
⑵ 姓胡中間茂字輩男孩子屬猴
胡茂遠 胡茂凱 胡茂剛 胡茂民 胡茂野 胡茂青 胡茂璐 胡茂濤 胡茂波 胡茂健 胡茂濤 胡茂炫 胡茂毛 胡茂濤 胡茂超 胡茂鑫 胡茂超 胡茂健 胡茂軍 胡茂琰 胡茂璽 胡茂浩 胡茂炯 胡茂振 胡茂濟 胡茂韻 胡茂宏 胡茂慶 胡茂希 胡茂靚 胡茂麟 胡茂越 胡茂燁 胡茂躍 胡茂華 胡茂偉 胡茂捷 胡茂好 胡茂添 胡茂繁 胡茂濤 胡茂勇 胡茂竹 胡茂康 胡茂強 胡茂晨 胡茂敏 胡茂旭 胡茂彤 胡茂文
⑶ 產權交易所規定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什麼意思這樣的規定有什麼作用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將先前以各類名目設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頓的風口浪尖。今後,「野蠻生長」的各類交易所或許將結束監管真空期,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將進一步加強。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各類交易所面臨的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決
交易所亂象叢生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非經中央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交易場所達300多家,交易標的涉及稀貴金屬、藝術品、股權、碳排放權,以及農副產品、醫葯產品等。如今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頭十足的華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國期酒交易所等等。這些交易所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日前,在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上海律協期貨專業委員會、同濟大學上海期貨研究院共同舉辦的「交易所規范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亂象」:
一是交易場所組織者放棄管理,或交易規則設計不合理,或擅自頻繁變更規則,運營模式混亂、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機分子出沒,違規炒作、價格操縱等風險事件頻發,行情波動劇烈,完全背離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初衷,淪為投機賭博者的舞台,組織者亦牟取暴利,給市場和投資者者帶來了嚴重損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通過各種手段吸引投資公眾參與。一些未經正規合法注冊的交易場所四處誘騙投資者開戶交易;一些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參加交易,直接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某交易場所試營業一年內,客戶數量已經超過了1萬戶;某交易所的投資者為達到金卡開戶門檻,不惜舉債辦卡,日開戶量曾一度達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資金1.5億元。
三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變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將股權、文化藝術品等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和轉讓,採取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或採用期貨方式交易大宗現貨商品。如個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不能分割的品種,份額化後集中競價交易。
四是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如2008年華夏交易所數億元保證金被捲款潛逃,遺留問題至今尚未解決。
除此之外,光大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法學博士胡茂剛也指出了目前國內類期貨交易所泛濫,帶來的一些不規范運作,例如,自營商代理自然人客戶入市,交易佔比畸高;交易制度權威性不足,修改沒有法定程序;客戶資金未實現三方存管;保證金較低或者倉單質押融資超過50%等。
各類交易所「野蠻生長」、「亂象叢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在吳弘看來,「既有地方政府受強烈的金融熱情驅動,熱衷於發展本地交易市場,忽視市場建設規律和政府監管責任的現實;也有相關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
「當年"原始股"欺詐活動教訓應該吸取」,吳弘談道,「不法分子與非法中介機構就是藉助了某些不規范的產權交易場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權,被害的投資者數量巨大且具有不確定性,其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由於受讓後沒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東身份也難以獲發行公司承認,投資者如同持有廢紙一般;一些投資者用自己的血汗錢投入其中,結果錢款被捲走,肥了非法倒賣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為人往往轉移、揮霍部分或全部資金,查處和清退資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難,以致釀成群體性矛盾,危及社會穩定。」
由此可見,不規范交易場所問題風險性大,社會影響大,如任其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時清理整頓。
上個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專家指出,我們應乘著國務院38號文的「東風」,認真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對涉及社會公眾參與、採用變相證券期貨方式交易的場所堅決整頓。
監管真空期何時結束
各類交易所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監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制度至關重要。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院長助理劉春彥一針見血地指出,「證券交易所受《證券法》以及證監會制定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期貨交易所受《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由證監會制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與之相比,文交所等各類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處於模糊地帶,既無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其約束,也不受統一的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文交所性質的難以定位,使得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明確的歸口。天津文交所目前發展形勢類似於證券化交易市場,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類產品,證監會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據。」
「現在國內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門監管,或者根本就沒有監管部門。某文交所受到質疑後在媒體上聲稱向監管部門匯報,未見其下文。目前,鄭州文交所因涉嫌違法經營文物被文物局核實調查,雖然最終結果未成定論,但對監管法律的缺位敲響了警鍾。」劉春彥補充道。
的確,加強有效監管,是交易所規范發展急需跨過的一道門檻。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分析道,「目前,從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對違規行為處罰的權力來源來看,證券、期貨交易所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其權力來源,一是證券法律、期貨條例和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授權;二是會員大會或股東大會對相關規則表決通過的集體意志;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對此付諸闕如,可謂自設權力。與此同時,天津文交還自行免除義務。」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政府監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資本逐利與投機,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此,貝政明律師建議,「建立統一的交易所監管機制勢在必行。」
自國務院38號文發布以後,對各類交易所的監管,將提上日程。據了解,此前,對於文交所的監管單位,各方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文交所從工商局注冊登記後就處於「放任自由」的狀態,規則頻繁更改、市場大起大落等問題接連不斷。但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之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業內人士猜測,可能會將判斷文交所以及相關的藝術品交易是否合乎規定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
不過,也有專家持不同意見,「地方政府是沒有權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進行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實際上就是證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謂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規則應該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模式來進行,成立也必須通過證監委甚至國務院批准。如果有人將文交所的保證金捲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賠償的義務?」
不過,「文交所如果讓證監會來進行協調、監督、監管,也是存在問題的,證監會按照國家《證券法》規定,只對公募進行管理,而對於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證券法》並沒有給予證監會管理職能。」業內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監管職能需進一步明晰外,貴金屬交易所和大宗電子市場也需要清理整頓。業內人士指出,「這場監管風暴其實反映了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體制上的問題。這一點在黃金上最明顯,即中國分業監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屬性,黃金應歸商務部,按貨幣屬性則應歸屬央行,按照類似證券、期貨的交易方式又屬於證監會管轄范圍。或許黃金可以作為混業監管的先例,應該成立一個綜合監管部門。」
解決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規范發展,一方面,需解決好監管難題,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劉春彥告訴記者,「一是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建立;二是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三是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
劉春彥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2005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構成。自《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以來,輔助以中國證監會發布或者聯合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的各種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蓋證券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我國雖未頒布《期貨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從而強化了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地位。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與各地文交所和藝術品權利份額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台專門針對藝術品份額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各地文交所的籌建和藝術品份額的公開發售和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許多交易所實際上是一個金融機構或者類金融機構。根據一般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類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場所一定要通過國家強制的法律監管起來,否則會引起系統性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劉春彥分析道。
其次,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待明確。
「我國目前沒有對文交所等交易所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現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據他們的官網載明信息,都是採用公司制的,這就決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這產生兩點問題,第一,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4條也將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的特徵。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規則中規定其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其實際經營仍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都是採取的會員制,公司以會員的身份共同組成。根據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規則,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才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組織的集中交易,非會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參與交易。而文交所沒有類似A股券商的中介機構,基於文交所內部的電子交易系統,向文交所上繳一定比例的傭金,投資者可以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買賣,事實上文交所還承擔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來,文交所其實是執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雙重職能。這樣就會造成各方責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問題。現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貨交易所從本質上屬於場內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屬於場內交易,場內交易的本質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對手方職能,交易所也承擔履約擔保職能。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備的。」劉春彥表示。
第三,如何體現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據了解,現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單方制定的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問,交易所是否有權單方更改規則?投資者參與交易是否默認規則的法律效力,這些規則是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批准?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而現有的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未經有關機構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件,則對交易規則規定非常嚴厲。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高級合夥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關規定,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如禁止自行將權益均等化並連續集中競價,且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規則。如非經批準的電子交易場所,禁止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匿名交易、電子撮合等類期貨的標准化合約交易方式,其中還規定同一投資者就一個產品的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難看出,監管層試圖規避頻繁操作和高杠桿風險。」
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此前,各類交易所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制,存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藝術品證券化之後帶來的大幅漲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時,也讓部分在高位買進的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今年1月,畫家白庚延的《黃河咆哮》以總價600萬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兩個月後,其賬面價值被推高到1億元以上,但此後價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黃河咆哮》的「股價」已從最高點時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現出極端的價格走勢,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專家指出,文交所發行藝術品份額進行交易,將多餘資金疏導到文化產業這個蓄水池裡,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和融資的功能。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增加了藝術品的流動性,同一件藝術品在「上市」以後,可以給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具有一定的價值發現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所都沒有統一穩定的定價機制,藝術品的估值缺乏客觀依據,沒有客觀衡量標準的估值體現決定了其漲跌無度的情勢,就像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藝術品股票一個月暴漲十幾倍,更為嚴重的是,這為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提供了溫床,很容易被用來誤導和誘惑大眾進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資者的風險。
如今,在交易所整頓風暴的影響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資者特別關注自身權益的維護。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資者強調,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須以保證所有投資人不受資金損失為底線,按投資人的買入成本價格回購份額。
而漢唐文交所投資者則表示,漢唐文交所無論整頓或關門,原先投資者與漢唐交易所簽訂的交易合同都將終止,投資者有權選擇退出或者繼續和漢唐交易,現在漢唐長時間停牌,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資金隱患和不確定性,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維護投資者權益。對此,漢唐文交所相關負責人回應,「無論採取怎樣的解決方案,都會盡最大努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投資者來說,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呢?有律師建議,「應該詳細研究相關材料後再提出具體的維權方案。不能僅僅根據主體是工商登記過的,就認為其行為合法,設立交易所需要以國務院等批准作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體注冊合法,也不影響其交易所本身的違規性。」
此外,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獲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方面仍需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權利還不清楚,目前多數的文交所交易規則只規定了知情權和按份享有所有權,而對投資者的其他權利及其如何行使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劉春彥進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5條規定,投資人享有對藝術品和份額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的基本情況、發售上市過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披露的相關信息;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並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與我國的證券投資者相比,對藝術品份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藝術品退市的交割機制,藝術品份額發行期間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和應如何行使這些權利,都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投資者的投資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不清。而《證券法》則規定了投資者可以對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受到侵害時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
「清理整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規范發展。」劉春彥告訴記者,「當然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如何發揮各類交易所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與加強國家監管之間的平衡,維護企業經營自由權。」
⑷ 梁慧星的主要著作
物權法(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梁慧星,2007-6-1版
生活在民法中(法學家講演錄)/梁慧星著,2007-3-1版
民商法論叢(第37卷)/梁慧星主編,2007-5-27版
民商法論叢(第36卷)/梁慧星,2006-11-1版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搞附理由-債權總則編/梁慧星,2006-10-1版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設稿附理由-親屬編/梁慧星,2006-10-1版
民商法論叢(第35卷)/梁慧星,2006-6-1版
民商法論叢(第34卷)/梁慧星,2006-2-1版
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梁慧星,2006-1-8版
物權法(第3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梁慧星 陳華彬,2005-9-1版
民商法論叢(第33卷)/梁慧星,2005-8-1版
民商法論叢(第32卷)/梁慧星,2005-5-1版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總則編/梁慧星,2004-12-1版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物權編/梁慧星,2004-12-1版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侵權行為編 繼承編/梁慧星,2004-12-1版
民商法論叢(第31卷)/梁慧星,2004-11-1版
物權法(第2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梁慧星 陳華彬,2003-1-1版
民法總論(第2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梁慧星,2004-9-1版
民商法論叢(第30卷)/梁慧星,2004-6-1版
民商法論叢(第29卷)/梁慧星,2004-3-1版
民法總論(第2版)(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梁慧星,2004-1-1版
中青年法學文庫:民法解釋學/梁慧星,1995-1-1版
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學子學術文庫44)/梁慧星,2003-9-1版
民商法論叢(第28卷)/梁慧星,2003-11-1版
梁慧星文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精萃)/梁慧星,2003-10-1版
民商法論叢(第27卷)/梁慧星,2003-7-1版
民商法論叢(第26卷)/梁慧星,2003-4-1版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梁慧星,2003-5-1版
合同法總則精講(VCD)(5碟)/梁慧星,2003-3-1版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2003-4-1版
物權法(第2版)(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梁慧星、陳華彬,2003-1-15版
民商法論叢(第25卷)/梁慧星,2002-12-25版
民商法論叢(第24卷)/梁慧星,2002-10-28版
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梁慧星,2002-7-15版
民商法論叢(第23卷)/梁慧星,2002-6-15版
民商法論叢(第22卷)/梁慧星,2002-5-25版
民法總論(2001年版)(高等法學教材)/梁慧星,1996-8-1版
民商法論叢(第21卷)/梁慧星,2001-12-1版
物權法(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民商法系列)/梁慧星 陳華彬,1997-9-1版
民商法論叢(第20卷)/梁慧星,2001-9-1版
加拿大國際私法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2001-12-1版
離岸金融的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2001-1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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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2001-8-1版
從近代民法到與現代民法-梁慧星先生主編之中國大陸法學/梁慧星,2000-10-1版
為權利而斗爭-梁慧星先生主編之 現代世界法學名著集/梁慧星,2000-10-1版
民商法論叢(第19卷)/梁慧星,2001-6-1版
民商法論叢(第18卷)/梁慧星,2001-3-1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編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3集)/梁慧星,2000-9-1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編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2集)/梁慧星,2000-9-1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編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1集)/梁慧星,2000-9-1版
民商法論叢(第17卷)/梁慧星,2000-12-1版
民商法論叢(第16卷)/梁慧星,2000-8-1版
民商法論叢(第15卷)/梁慧星,2000-7-1版
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梁慧星,2000-9-1版
民商法論叢( 第14卷)/梁慧星,2000-4-1版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2000-3-1版
海事國際私法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 王國華,1999-2-1版
違約損害賠償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 韓世遠,1999-1-1版
民商法論叢 (第13卷)/梁慧星,2000-1-1版
民商法論叢 (第12卷)/梁慧星,1999-6-1版
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 (二)/梁慧星,1999-1-1版
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梁慧星著,1999-1-1版
民商法論叢(第11卷)/梁慧星,1999-1-1版
民商法論叢(第10卷)/梁慧星主編,1998-10-1版
中國物權法研究/梁慧星主編,1998-6-1版
民商法論叢(第9卷)/梁慧星主編,1998-5-1版
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梁慧星,1995-1-1版
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1998-2-1版
瑞士國際私法法典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1998-1-1版
反壟斷研究(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1996-2-1版
環境法原理(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梁慧星,1997-12-1版
物權法(九五規劃教材)/梁慧星 陳華彬,1997-7-1版
民法總論(九五規劃教材)/梁慧星,1996-8-1版
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梁慧星,1993-5-1版
中青年法學文庫:民法解釋學/梁慧星,1995-1-1版 中國產品責任法——兼論假冒偽劣之根源和對策 /梁慧星,,
引文索引
惡意抗辯與合同無效的認定 /張建平,,
淺議典當的法律性質 /陳兆利,,
淺談世界法律發展的趨勢 /朱烈松,,
物權行為理論之重構 /陳召利,,
從法律行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其限制 /王斌周,,
關於構建中國善意取得制度的幾點意見 /李儉,,
物權公示主義研究 /陳華鋒,,
新型永佃權——開啟農地制度困境的鑰匙 /玄朱,,
淺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及其引進 /何小明,,
禁止多層次直銷的立法研究 /周禪,熊焱,
再論「誠信原則」——以法哲學和社會學為視角 /羅亞海,,
股權轉讓優先權的適用及其除外 /羅亞海,,
論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雷雲漢,,
法人獨立責任之我見 /王紅良,,
論精神損害賠償/肖婧,艾陽,
《合同法》第80條關於債權轉讓之我見 /王 晶,,
海域使用權基本法律問題研究 /葉知年,,
論違約責任中的過錯歸責原則 /葉知年,,
民事訴訟行為與訴訟時效中斷之關系辨析 /葉知年,,
《合同法》第80條關於債權轉讓之我見 /實用法學,,
房屋買賣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劉京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商品房買賣中的適用問題 /劉京柱,,
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研究 /翟巍,,
「消費者」概念之法律釐定 /張穎璐,,
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探析 /翟巍,,
完善擔保法若干問題研究 /廖炳光,,
引入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 /潘志國,,
淺議法律行為的條件及相關問題 /蘇望,,
論電子合同 /謝波,,
論中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王巍,,
取得時效制度概述 /何旺翔,,
論中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王巍,,
論物權法定主義及物權自治趨勢 /滕之傑,,
新交法「機動車負全責」解讀 /胡銀月,,
論民事主體的判斷標准 /唐偉元,,
論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及相關問題 /唐偉元,,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問題探討 /唐偉元,,
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思考 /易昕,蔣津泉,
淺析契約自由原則 /周建,,
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研究 /宋紹青,,
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性質研究(上)---- 現行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理論缺陷 /肖義方,,
不動產收益權質押貸款研究 /秦鳳偉,,
論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的適度擴大解釋——兼議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 /潘志國,,
試論中國物業管理制度的立法構建及完善 /冷帥,,
對現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王興敏,,
產品質量問題之法律研究--附贈商品質量問題 /郝連忠,,
共有房產可適用善意取得 /邱凱,仲亞勵,
司法公正與依法治國 /劉京柱,,
從中國的監護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郅四清,,
對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時效制度的幾點思考 /王斌周,,
論對不正當利誘性銷售的規制 /何旺翔,,
對中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現狀的評析 /何旺翔,,
中國物權立法不應採納物權行為理論 /李林啟,,
論經濟法的精神 /李昌麒,薛克鵬,
理念、體系與規則:合同法域的經濟法解讀 /劉顯剛,,
論網路運營商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 /管榮齊,,
遺失物制度研究 /蔣拯,,
典權與抵押權並存之問題分析 /趙志琴,,
試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 /倪昊,,
論社會轉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問題 /金澤清,,
試析媒介消費中的民事合同關系——兼論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保護媒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宋小衛,,
看民法文化的本體價值 /王曉君,,
淺談「私法根本價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則 /齊匯,,
對中國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幾點反思和建議 /支太紅,,
善意取得法律要件之重構 /奚瑋,,
論合同自由原則/齊艷銘,,
法析非典論古今之道 /李百琛,,
對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實」要件之思考 /俞華權,滕聿江,史明釗
試論中國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立法完善 /陳儒,,
沉默權的立法思考 /施國明,,
論誠實信用原則是如何被放棄以及怎樣重新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孟慶凱,,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 /陳沖,,
締約過失責任法律制度研究 /黃文強,,
誠信原則的人性檢討 /鄭景元,,
論銀行抵押貸款業務中的財團抵押權 /肖祖平,,
試論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鄭坤山,,
廣義趨同論——從《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經濟法與民法的合一 /胡穎廉,,
典權制度的價值復興及其發展 /楊昕宇,,
試論共同抵押 /葉明,,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對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思考 /李洪奇,,
論善意取得 /田翠,,
論擔保物權的競合與實現 /馬江,,
試析中國專利權保護的特別規定 /徐巍,,
也論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制度的選擇適用問題 /梅瑞琦,,
論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 /梅瑞琦,,
抵押權物上追及力之檢討 /梅瑞琦,汪淑華,
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 /梅瑞琦,,
論遺失物拾得 /李淑梅,郜永昌,
國內民商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研究 /孫瑞璽,,
淺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李榮冰,,
論情事變更原則 /張安騰,,
公民的健康權及其保障(2002) /蘇志,,
侵佔罪若干問題研究 /李秉勇,,
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性質再評議 /劉成偉,,
民事訴訟中的抗辯和否認 /徐巍,,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梅瑞琦,,
動產抵押第三人范圍研究 /梅瑞琦,汪淑華,
不動產善意取得研究 /梅瑞琦,汪淑華,
公、私法的劃分與憲政 /謝維雁,,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邏輯前提之重構 /梅瑞琦,,
未成年人侵權責任之研究 /劉錕鵬,,
論契約自由原則的演變與發展 /林曦,,
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 /呂巧珍,,
論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龍,,
私法的死亡——兼論私法的後現代性與後現代私法 /塗斌華,,
公民的健康權及其保障 /蘇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些法律問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的難點探討 /焦璐,,
對張學英訴蔣倫芳案判決的三點質疑 /陳岑,,
手機商業簡訊息廣告合法性初探 /林岳澄,,
《合同法》與情事變更 /張照東,郭小東,
論無權處分中權利人承認的效力 /孫毅,,
目前醫療糾紛的法律誤區與思考 /歐運祥,,
《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優點和不足 /卜煒瑋,,
論表見代理 /饒輝華,,
遺囑繼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見 /李君友,,
本案中學校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對一起在校學生人格權糾紛案件的評析 /唐勝,劉海濤,
民事訴訟證據立法與誠實信用原則 /劉海濤,,
醫患關系和醫療合同立法探析--兼談對醫療糾紛的本源遏制 /郭錫昆,,
經濟法本質新論 /鄭導遠,,
對加入WTO後中國經濟法功能的再認識--兼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王繼軍,張鈞,
論物上請求權制度(孫霞) /孫霞,,
內幕人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制度簡論 /姜朋,,
證據的屬性問題研究——淺析民事訴訟中視聽資料的合法性 /王清鎮,,
《合同法》中「合理」的合理性 /許凌潔,,
住房按揭法律問題研究 /王湧泉,,
關於抗辯問題的幾點思考 /曹松志,,
判例的引入——「救人索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鍾海華,王小紅,
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規制 /胡茂剛,陳元慶,
試析拾得物糾紛的法律適用 /袁江華,曲升霞,
傳統文化的反思與中國民法法典化 /曹詩權,
論履行不能 /王利明,,
統一合同法制訂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下) /王利明,
完善中國違約責任制度十論 /王利明,
⑸ 張新寶的學術著作
法學專著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張新寶著,2007-4-1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理解與適用/張新寶,2006-11-1版
侵權責任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張新寶,2006-4-1版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研究報告/張新寶 陳飛,2005-11-1版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第2版)/張新寶,2004-5-1版
侵權法評論(2004年第2輯)(總第4輯)/張新寶,2005-4-1版
侵權責任法原理(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系列)/張新寶,2005-3-1版
侵權法評論(2004年第1輯)(總第3輯)/張新寶,2004-7-1版
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中國民法問題研究叢書)/張新寶,2003-11-1版
法路心語(西南政法大學學子學術文庫29)/張新寶,2003-9-1版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解/張新寶,2004-1-1版
侵權法評論(2003第2輯)(總第2輯)/張新寶,2003-8-1版
侵權法評論(2003年第1輯)/張新寶,2003-4-1版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張新寶,1997-4-1版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張新寶,1999-10-1版
法學論文
侵害生命、健康、身體權的民事責任探討 /張新寶,,
引文索引
社區矯正中被矯正人員隱私權與社區公民知情權的衡量 /毛娜,,
網路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 /張雨林,許紅纓,
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淺析 /黃登雄,,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聶武剛,,
ICP上載作品的著作權思考 /張雨林,,
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問題 /韓榮和,,
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律適用 /秦德良,,
論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 /雷雲漢,,
論精神損害賠償 /肖婧,艾陽,
信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林號兵,,
析金融「三亂」中的幾個法律界限問題 /秦德良,,
榮譽權性質之探析 /玄朱,,無
網路拍賣的法律問題分析 /張雨林,,
新交法「機動車負全責」解讀 /胡銀月,,
中國網路隱私權的法律適用與保護現狀 /張雨林,,
試論中國隱私權保護的不足與完善 /左志平,孫文慶,
王高武訴雲集路證券營業部股票糾紛案評析 /楊玉,,
對中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現狀的評析 /何旺翔,,
過失相抵規則在特殊侵權中的適用 /胡勇軍,,
試論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田偉,常繼生,
論網路運營商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 /管榮齊,,
采訪權與隱私權沖突的法律分析 /沈誠,,
試論國家官員的隱私權 /許亮,,
試析《證券法》第63條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顏盈盈,,
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郭寶明,,
懲罰性賠償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張愛軍,,
《合同法》與情事變更 /張照東,郭小東,
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初探 /邱丹,,
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規制 /胡茂剛,陳元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