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反傾銷 什麼是貿易壁壘
(1) 【什麼是反傾銷】 (Anti-Dumping) 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盡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2) [編輯本段]什麼是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國間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一般分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類。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製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范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於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范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盡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製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採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我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於後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徵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本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徵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採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准、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我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准、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服務貿易准入和經營限制;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其它貿易壁壘等。
❷ wto包含哪些條款
WTO包含以下條款:
1、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麼樣的貿易關系。
2、透明度原則是指,WTO成員方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貿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WTO。
3、世界貿易組織市場准入原則,它以要求各國開放市場為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的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
市場准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與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最終取消一切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合法的保護手段,但是關稅的水平必須是不斷下降的。
4、促進公平競爭原則,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5、經濟發展原則,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
6、非歧視性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夥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
❸ 限制進口的措施有哪些類型
間接限制進口措施有哪些?除了傳統的直接限制進口的數量限制措施以外,形形色色的間接限制進口措施被廣泛運用,並且不斷創新,主要的有以下幾種。詳細請看下文內容!
除了傳統的直接限制進口的數量限制措施以外,形形色色的間接限制進口措施被廣泛運用,並且不斷創新,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一)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
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是指,國家指定的機構和組織集中管理、集中經營。在以私營經濟為主體的西方國家,平時僅對少數商品如軍火、煙酒和糧食等商品實施國家壟斷,在戰爭或經濟大蕭條時期,范圍有可能擴大。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內的供應和生產,防止國內市場的混亂;通過國家壟斷,可以貫徹政府的意圖,限制部分商品的進口。
(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各國政府通過政府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國買賣加以管制以平衡國際收支,控制外匯的供給與需求,防止套匯、逃匯,維持本國貨幣本幣幣值穩定的一種管理措施。在外匯管制下,國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業銀行進行管理。出口商必須把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按規定賣給管理銀行,進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請外匯才能向外購買。外匯管制從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出現,20世紀30年代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採用這種手段管理國際收支。50年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國際收支狀況改善,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的作用,大多數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外匯管制。90年代以來,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漸放寬了外匯管制。
(三)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采購政策(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或通過制定購買本國貨法(BuyNationalAct)規定,國家行政部門在采購時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從而形成了對外國產品的歧視,限制外國貨的進口。美國政府施行此項政策最為典型。自1938年起,美國曾多次制訂和修訂「購買美國貨法」,以法律形式確保政府行政機關優先購買美國貨,以歧視別國商品進入,並具體規定美國給予本國廠商6%的價格優惠。英國規定,使用通訊設備必須是本國產品,此項規定對歐盟國家有重要的影響。
❹ 簡述關稅保護和非關稅保護兩種貿易政策的區別。
關稅保護是指進出口貨物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向本國進出口商課征的稅收。關稅分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進口附加稅、差價稅。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的措施,它和關稅壁壘一起充當政府幹預貿易的政策工具。分為進口配額、自願出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押金制、最低限價制、禁止進口、國內稅、進出口的國家壟斷、海關程序、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技術性貿易壁壘、反傾銷、綠色壁壘。
❺ 限制進口的非關稅壁壘有哪些A海關估價制B徵收國內稅C進口押金制D進口最低限價制E外匯管制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2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res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知識產權措施
知識產權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easures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該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tandards (Govern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該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中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中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進口產品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該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該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該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該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該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❻ 非關稅措施有哪些
非關稅措施有進口配額、自動出口限制、出口補貼與反補貼、傾銷與反傾銷、進口許可證、進口押金、外匯管制、歧視性國內稅、歧視性政府采購、進出口的國家壟斷、最低限價和禁止進口、海關估價、苛刻復雜的技術標准、出口信貸、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外匯傾銷、設立經濟特區等等,
❼ 對外貿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體系是什麼,只限於那些法律體系
入世以來,我國忠實地履行入世承諾,逐年按計劃降低稅率,按入世談判確定的進度放鬆對貿易的管制,一些領域的改革速度已經超出了入世承諾。同時,我國成功地渡過了入世的五年過渡期,入世時不少人擔心的國內產業大范圍受沖擊的後果沒有出現,國內需重點保護的產業蓬勃發展,抵禦風險的能力迅速增強。我國正致力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與自由貿易是一脈相通的。由於我國勞動力資源充足,大部分產品相對成本低廉,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比較優勢。但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於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一些行業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國民經濟支柱行業仍不具備與國外相應產業進行短兵相接地競爭的能力。如果我國放棄適度的貿易保護,我國的一些產業可能將面臨滅頂之災,一些新興產業或尚未建立起來的產業可能無法正常建立和發展。為了盡快形成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體系,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保護體系,特別是要對部分幼稚工業加以必要的保護。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盡快修訂對外貿易法律 為全面履行入世承諾,適應入世過渡期後面臨的新形勢,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法規來管理我國的對外貿易。首先應對現行《外貿法》進行必要的修訂。現行《外貿法》是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一部基本法律,於1994年頒布。12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營主體和經營市場更加多元化,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對外貿易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WTO不少規則允許各成員方為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採取適當措施。WTO成員,特別是美、歐、日等均在其外貿立法中以各種形式列明這些措施,以增強其保護本國企業和市場,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與此相比,我國外貿法顯得過於原則,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和抵禦形形色色的貿易壁壘。此外,為了應對進口可能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我國先後頒布了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等,這些法規中的不少內容已經突破了外貿法,急需修改外貿法,使這些條例有上位法依據。新完善的法律首先應當成為適度的貿易管理法。既要加強政府對外貿發展的宏觀調控,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的權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充分體現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貿易管理制度;要從法律上進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國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從而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應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的新形勢,建立健全我國有效的貿易防禦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體系,防止進口產品對我國造成的市場擾亂或產業損害,以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利益。同時,我國還應繼續抓緊清理涉及對外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執行的規范性文件。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的透明度 要通過立、改、廢建立和保持一套與WTO規則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並增強法律法規的透明度。當前,政府行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顯出來,簡言之就是立法要公開、透明,執法要公正、公平。與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有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還需要進一步調整。我國承諾,所有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實施或執行前,均應對外公布,不公開的不予執行;在執行前應留出一段時間以供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與技術標准和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還要公布草案徵求意見,或給成員提供磋商機會;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應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並且應該容易獲得。 三、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 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方面立法無序、執法不嚴,出現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仍然存在。為理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避免交叉和重復。只有各部門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統一、協調的處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結果。為做到這一點,要克服「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在現有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按商品明確各部門管理范圍,由多頭管理向有序管理轉變。由於外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制度上的優惠已經逐步減少,需對外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進行清理,使之盡快過渡到「國民身份」,進而取消由商務部單獨對外資企業實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規定,把外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按照進出口商品屬性,統一納入進出口許可制度的體系中,不再「獨樹一幟」。要進一步實現貿易便利化,應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 促使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手段,在統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統一管理對外貿易,形成「政府部門建立平台,執法部門使用平台,第三方運行平台」的模式,實現網上發證和建立許可證件的「電子底賬」,實現行政執法的「嚴密」和「高效」。 .
❽ 幫幫我解釋一下 列舉出口者和進口者在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風險
出口風險的分類有很多種,按風險產生的環境,分為國際、國內和不可抗力風險。 (一)國際因素產生的風險 1.國際政治風險。指因政治動盪或政策變化給企業帶來風險.如一些國家政局頻繁變動,政治動亂、政權易主都可能使貿易受到影響。例如在海灣戰爭期間,由於各港口搶先運輸軍甩物資,我出口到海灣地區的貨物大量積壓在港口,使船舶的滯期費上升了幾倍,以至運費已遠高於貨物的價值。再如.各國採取的政策措施如進出口管制政策、反傾銷法、進口配額制、反補貼法、外匯管制也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 2.國際經濟風險。指因國際經濟形勢變化給企業帶來的風險。進入90年代以來,世界主要經濟大國相繼陷入衰退。回升緩慢,前蘇聯和東歐許多國家經濟在轉軌過程中大幅滑坡,導致世界經濟一直不景氣 1992年西方國家平均經濟增長率為1.6 在這種形勢下, 我國的外貿出口也呈現出許多困難現象,外貿企業面臨著產品出口市場萎縮、客戶信譽降低等風險 3.國際法律風險。指困國際慣例、國際商會制訂的各項條款或各國對貿易術語的理解各異給企業造成的風險。 例如,1979—1 982年間,我國的許多外貿公司為開拓市場,紛紛採取托收的支付方式,試圖以較靈活的支付方式吸引客商,增加出口。然而拉美的許多國家不承認D/P遠期,而把它當D/A對待,進口商就可承兌取單,從而使出口公司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出現了許多果帳 4.國際資信風險。指由於貿易夥伴資金匱乏、履約守信度較差引起的風險,這是當前外貿出口中造成風險損失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外貿企業面臨的是一個買方市場,抓住一個客戶才能形成交易,因而外貿企業容易忽視資信調查,輕信對'方,造成巨太損失 5.國際市場風險。國際市場上產品需求量的變化, 產品生產周期的長短,潛在和現實的競爭對手的多少,產品價格波動的趨向,替代產品的發展及產品是否符合進口國的標准或特殊要求均會帶來出口風險 6.國際匯率風險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是不斷變化的。企業出口產品計價方法和結算外幣匯率的變動都會給企業帶來風險損失。目前我國的許多外貿企業在核算出口成本對外成交時,都是按市場匯率進行測算的,有些甚至是按預期的收匯日期的市場匯率米測算的。例如,去年美元調劑價的劇烈波動,給外貿企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二)國內因素造成的出口風險 1.國家政策風險。主要指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給外貿企業帶來的風險 去年下半年,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緊縮銀根,銀行貸款減少,外貿企業資金捉襟見肘,缺乏采贍資金,致使許多出口合同無法如期履,行。又如,今年推出的外貿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外匯體制改革對外貿公司的出口也會造成一定的風險。 2.國內經濟風險 是由國內的物價上升與地區發展不平衡引起的風險。例如企業與外商簽訂合同後,由於進貨成本上升(指出口公司)或固材料價格上漲等原因引起的生產成本上升(指生產出口企業)就會產生風險損失。 3.內部管理風險。這主要是由於決策不當或管理不善帶來的風險。例如困管理混亂造成質量、包裝或運輸遲延而不符合合同要求導致風險產生 再有,對資金管理鬆懈、使不合理資金佔用過多,造成周轉不靈,影響出口。這種情況在各級外貿公司中屢覓不鮮 4.技術進步風險。由於國外的技術發明技術進步造成國內產品在質量、性能上相對落後的風險。現代科學技術正處於飛速發展時期。一種技術產品如果因循守舊、不思進取,一夜之間就可能被淘汰.或者無人理睬,或者削價處理。這種風險在技術密集型產品中更應引起重視。 5.企業實力風險。指業務人員缺乏,資金實力弱,產品單一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由於企業資金不足,業務人員素質不高, 自然使外貿企業在開展業務中步履艱難,引發風險的產生; 而產品單一、市場狹窄也會增大風險系數。另外,小企業對風險的抵抗力也較弱 (三)非正常因素引起的風險 1.不可抗力風險。是指交易雙方難以預見、無法控制、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造成買方不能履行或完全廈行合同給出口方帶來的損失。例如自然災害、運輸工具損壞等原因引起的風險 2.人為破壞風險。指由於某些人故意破壞或偷盜、搶劫等行為帶來的風險損失。
❾ 中國面臨愈演愈烈的反傾銷形式主要原因中國應如何解決面臨反傾銷的困境
所謂非關稅壁壘,又稱非關稅貿易壁壘。指發達國家除關稅以外的各種限制商品進口的措施。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制、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限額制、出口許可證制等。後者是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海關手續或通過外匯管制,間接地限制商品的進口,其主要措施有:實行外匯管制,對進口貨徵收國內稅,制定購買國貨和限制外國貨的條例,復雜的海關手續,繁瑣的衛生安全質量標准以及包裝裝潢標准等。
非關稅壁壘是一些發達國家限制商品進口和爭奪市場的重要手段。最初,非關稅壁壘僅作為限制進口的防禦性措施,後來往往用來作為同其他國家進行貿易談判,迫使對方讓步的手段。這些國家還經常利用非關稅壁壘來對發展中國家實行貿易歧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保護國內工業,在不同程度上採取了非關稅的保護性措施,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什麼是反傾銷?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盡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中國傢具直面反傾銷
當中國傢具近年來洶涌殺入美國市場時,與其它物美價廉的中國商品一樣,它也同樣難以避免受到反傾銷的威脅。
今年7月,美國14家傢具生產商組成美國傢具生產商合法貿易協會,聯合向美國政府提出,中國產品已經對美國的傢具行業造成嚴重打擊,並遞交了反傾銷申請以尋求行業保護。該協會還表示,將於今年秋季遞交關於卧室木製傢具的反傾銷保護。截止到8月15日,共有28家美國企業加入。
近年來,中國傢具可謂強勢挺進全球市場。據統計,2002年全國傢具產值近200億美元,有三分之一的傢具出口,出口值達54億美元。
中國最大的傢具出口國就是美國,其驚人的增幅引起了美國企業的不安和敵視。據美國商務部稱,去年來自中國的家用木製傢具的進口額較2000年的16.5億美元猛增了75%,達到28.9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同類商品進口額的1/3以上。有關資料顯示,在美國價值230億美元的木製傢具市場上,來自中國的傢具產品就占據了35%的份額。
海外產品的大量進入致使美國傢具產量縮減。據美國傢具生產商協會對18家公司的調查顯示,這些公司在2002年的營運收益較2000年下降了47%。而在過去的兩年半中,美國數家大型傢具廠關閉,大約34000人失業。然而據專業人士分析,中國傢具反傾銷危機還存在更為深層次的原因。因為有相當數量的美國傢具生產商從中國龐大的傢具出口中獲益,他們從中國進口半成品或成品,在美國本土通過貼牌形式由美國商店轉售。由於大大縮短了供應鏈,美國國內傢具貿易商由此獲利頗豐。就意味著,一旦美國傢具生產商反傾銷申請獲得批准,這些傢具貿易商便很難迅速找到第三國代替中國的位置,他們從中國供應商處拿到的價格將會隱含一個高額的懲罰性關稅,美國傢具生產商挑起的反傾銷戰可能會傷及其本土貿易商的利益,甚至還會引發新的失業和公司倒閉。因而有專業人士認為,中美可能爆發的這場貿易糾紛最大的症結應為美國國內傢具行業內部的產銷矛盾。
業內專家指出,如果裁決中國傢具傾銷成立,受影響最大的當然是目前對美出口企業,然而當他們因高額關稅被迫退出美國市場後又會帶來一系列連鎖反應。他們或將基地從大陸轉移到同樣勞動力便宜的泰國、越南等國,或將市場轉移,從生產美式傢具轉而生產其它傢具並開拓其它市場,而最易實現的就是共同擠身中國內地市場。這兩種情形都會給中國傢具業帶來不利影響。
更為嚴重的是,這些企業從美國市場撤退,意味著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傢具市場的大門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對中國傢具關閉,這對發展中的中國傢具產業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❿ 離岸公司在外貿領域的作用是怎麼樣的呢
離岸公司主要是用海外公司的名義開設的賬戶,那麼開設離岸公司會更好的開展外貿業務,方便客戶打款,方便外幣結匯,另外更好的避稅等等方面的,有的行業甚至還可以獲得補貼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