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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貴金屬交易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12-10 23:55:57

㈠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是正規的嗎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2010年9月注冊成立,並於2012年3月15日獲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成為內國內首家稀貴金屬交易容所。

㈡ 什麼叫稀貴金屬,主要是用來干什麼的

貴金屬一般是屬於投資的專業屬於,一般是指金、銀,包括黃金、鉑金等。主要是用來投資理財的(貴金屬交易一般是非實體交易,一般是期貨/現貨交易)的。

㈢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是由哪個部門監管

沒人管

㈣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的風險控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南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稀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的風險管理和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現貨電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風險管理實行擔保金制度、漲跌幅限制制度、資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貨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條交易所、會員單位及交易商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擔保金制度
第四條交易所的現貨電子交易實行擔保金制度。擔保金制度是指參與現貨電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現貨電子交易系統中限價(或者市價)委託,交易所按交易商委託金額或數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凍結,作為其交易擔保。
第五條交易所掛牌交易品種現貨電子交易的低交易擔保(金)比例為20%。交易所調整交易擔保(金)比例,應當提前公告,並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商發出委託指令時,交易所按照交易商掛單委託價格與數量計算的總金額的20%,凍結買方交易商的資金作為現貨電子交易擔保金,同時按照掛單委託數量的20%凍結賣方交易商的現貨(或等額的資金)作為交易擔保;買賣雙方成交時,交易所劃轉100%貨款到賣方交易賬戶,劃轉100%貨物到買方交易賬戶。
第三章 漲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條漲跌幅限制制度是指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保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交易風險,交易所對每日大價格波動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條漲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當日,現貨電子交易的成交價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價為基準,不得高於或低於該基準一定幅度的限制。超過該限制的報價是無效報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限制的幅度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7%。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品種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一交易日收市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小變動單位。
第九條在某一品種的交易過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調整漲跌幅限制:
(一)交易價格出現連續漲停或跌停;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期;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發生明顯變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況;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漲跌幅限制的,應當予以公告,並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資金存管制度
第十條為保證交易商資金安全,防止交易資金被挪用或盜用,交易所實行交易商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該制度下涉及如下術語:
交易商指定結算賬戶,是指交易商為了參與交易資金監管結算,在存管銀行開立的活期賬戶,用於入金、出金等資金劃轉。
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指存管銀行為交易所開設的用於存放交易商交易資金的結算賬戶,該賬戶需與交易所自有資金賬戶嚴格區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將資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的過程。
出金,是指根據交易商要求,將資金從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劃轉至交易商結算賬戶的過程。
第十一條交易商入市前,應當與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交易資金存管銀行簽訂三方資金存管協議。交易資金存管銀行是指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資金,協助交易所、會員、交易商辦理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
交易資金由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進行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資金存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及相關要求按照三方簽訂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交易所對交易商的擔保金以及貨款分別設立明細賬戶,按時登記核算交易商出入資金、盈虧、擔保金、交易手續費等往來賬目的變動情況。
第十三條交易商應當按照三方資金存管協議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存入資金。其他途徑的入金方式,交易所不予接受。
資金轉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發出指令;
(二)交易所確認該交易商已經付清全部費用後,資金轉出;
(三)轉出資金不能超過當日可出資金的數額。
第十四條除非符合三方資金存管協議約定的條件及三方資金存管機構的確認,否則,交易所不得擅自劃扣交易商賬戶內的資金。
第十五條在違約的交易商沒有償還全部債務前,交易所有權通知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限制其轉出資金。
第五章 限制供貨量制度
第十六條為了確保現貨電子交易客觀反映市場的真實需求和實際生產狀況,交易所對單個交易品種實行限制供貨量制度。
限制供貨量制度是指同種類貨物總供貨量,不可大於同期社會供給總量。
第十七條交易所對同種類貨物的同期高供貨量進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時,交易所暫停受理該類標的物的賣出申報。
買入申報超過高限量時,為無效申報。
第十八條當某種類貨物的總供貨量達到高限量時,交易所不再接受該品種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請。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條為控制市場交易風險,降低交收違約的發生率,保證資金交收和現貨交收的順利進行,交易所實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當交易商的資金或現貨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資金交收或現貨交收義務時,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以完成整個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條買方交易商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貨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交易所審核通過並代買方交易商履行的,凍結與其代履行付款義務對應現貨數量的125%的現貨作為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的擔保,待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後予以釋放。
第二十一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行情,當買方交易商作為返還資金擔保的現貨的價值等於或小於其應返還的資金數額和代履行交收費用總金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買方交易商返還部分資金或提供其他的擔保。買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還部分資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擔保的,交易所有權代買方交易商賣出該現貨,所得貨款優先用於返還貨款,所得貨款不能足額返還貨款的,交易所可向買方交易商追償。
因交易所代買方交易商賣出現貨而產生的損失,由買方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因買方交易商資金不足也未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而導致全部或部分交收違約的,交易所根據其違約情況將收取違約金。交易所仍有損失的,可向交收違約的買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三條賣方交易商現貨賬戶中的現貨不足以交付全部貨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貨義務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交易所審核通過並代賣方交易商履行的,暫不交付與交易所代履行交貨義務對應的125%的資金作為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的擔保,待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後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行情,當賣方交易商作為返還現貨擔保的資金數額等於或小於其應返還現貨價值和代履行交收費用總金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賣方交易商返還部分現貨或提供其他擔保。賣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還部分現貨也未提供其他擔保的,交易所有權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的現貨。
補購的現貨用於補足其應返還的現貨。資金有剩餘的,支付相關費用後應當返還該賣方交易商;補購的現貨尚不能補足其應返還的現貨的,交易所有權繼續向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用暫不交付給賣方交易商的資金補購相應的現貨產生的損失,由賣方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賣方交易商現貨不足也未申請由交易所代為履行導致全部或部分交收違約的,交易所根據其違約情況將收取違約金。因賣方交易商交收違約導致交易所仍由損失的,交易所可向交收違約的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條為保護交易商的知情權,提高市場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風險,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通過電話或簡訊對交易商進行風險提示,交易商應根據風險情況及時採取適當的措施消除風險。交易所必要時,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交易商交易行為異常;
(三)交易商購買量或賣出量異常;
(四)交易商資金出入異常;
(五)交易商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應當對報告內容進行核查後,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商嚴重違約或者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惡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權取消違約交易商的交易資格,將其列入交易所的信用黑名單,並有權將該信息向政府、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披露。
第八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一條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交易商出現特定情況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措施。
第三十二條當交易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商賬戶資金或貨物不足,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交易所的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它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三條在交易日結算時,如果交易商的風險率≥85%,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後以簡訊或郵件通知(此項工作不構成交易所的義務)交易商在下一個交易日補足資金/賣出貨物或補足貨物/買入貨物;當交易商的風險率≥90%(交易商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所列風險)時,交易所將進行強行平倉。
風險率 = 負債總額 ÷ 資產總值
上述公式中:資產總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資金余額與交易賬號中所持現貨的價值之和;負債總額,是指交易商融資金額、融貨價值、代履行交收服務費及相關稅費之和。
第三十四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平倉先由交易商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交易商應在交易日9:30前進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倉操作。若此時限內交易商未執行完畢,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
第三十五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關交易商下達的強行平倉要求,除交易所特別通知以外,以簡訊或郵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過現貨電子交易系統獲得相關數據。
(二)執行及確認。
1.有關交易商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風險率<90%。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2.超過交易商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平倉;
3.在交易所對剩餘部份持倉執行強行平倉過程中,交易商同時進行了自行平倉,造成被平倉數量大於應執行數量的情況,責任由交易商承擔;
4.如果須強行平倉的頭寸處於報價凍結狀態,交易所有權對交易商的該報價進行撤單,解除報價凍結後再執行強行平倉。
5.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6.強行平倉結果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
第三十六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條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八條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交易商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實物交收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的終解釋權歸交易所享有。對於未盡事宜,交易所將根據市場需要適時頒布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相沖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㈤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是不是合法的貴金屬交易所

。。只有天津 上海貴金屬交易所 是合法的。。其它的都是違法的,要麼你打錯字,你應該說貴金屬交易公司,這些公司都是代理罷了

㈥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是正規平台嗎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2010年9月注冊成立,並於2012年3月15日獲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成為國內首家稀貴金屬交易所。

㈦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

1、交易時間長:交易時長22個小時,每日上午9:00至次日07:00不間斷交易專,全天22個小時交易時間彌補上屬金所、上期所不足。2、無開戶門檻:開戶0門檻,低1000多元即可參與操作,投資門檻較低,便於大眾化投資。3、交易費用低:手續費萬分之八,無點差,無遞延費,無印花稅,沒有任何其他隱性費用,交易成本為上金交所的一半還不到,國內同類產品低!4、投資品種豐富:擁有白銀、鉍、碲等十四個交易品種,白銀成交量有時超過上海期貨交易所。全部可以實現低成本交收,當日交易,當日交收,擺脫國內眾多影子交易市場的詬病。5、資金利用率高:只需20%的保證金(即5倍杠桿),通過銀行融資後【銀行授信100億】杠桿大放到10倍,提高資金利用率的同時能夠有效控制風險。6、交易機制靈活:雙向T+0交易,引入做空機制,投資機會多,買漲買跌都有獲利機會。7、交易公平,無庄可控:與國際現貨價格趨勢一致,價格公開公平、信息對稱,不會人為操控。8、現貨交收成本低:

㈧ 貴金屬的交易規則

1 什麼是貴金屬?
性質穩定、光澤艷麗、用途廣泛但存量稀少,因而價值較高。目前市場較為常見的貴金屬品 貴金屬是指金、銀和鉑族(釕、銠、鈀、鋨、銥、鉑)等8種稀有金屬。這些金屬化學種有黃金、白銀、鉑金和鈀金,國內投資市場主要交易品種是黃金和白銀。
2.為什麼要選擇投資貴金屬?
近年來隨著世界金融危機的爆發,全球經濟形勢持續動盪並不斷演化,通貨膨脹的威脅不斷加劇,具有避險保值特性的貴金屬投資需求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趨勢。相對於傳統的證券、期貨、房產投資和銀行儲蓄,貴金屬具有非常好的變現性和保值性,可以抵禦通脹帶來的幣值變動和物價上漲。同時,貴金屬投資也是巴菲特、索羅斯和羅傑斯這些國際投資大師一致看好的未來最佳投資選擇!
貴金屬交易包括多種貴金屬投資產品的交易方式,其中包括貴金屬現貨、貴金屬期貨、以及實物貴金屬和紙貴金屬等。雖然不同的貴金屬投資品種,其交易細則各有不同,但從基本面和技術面的分析上看,其對應的參照因素和看盤方法都是基本一致的,下面小編分別從貴金屬市場狀況、貴金屬交易術語、貴金屬操盤常識以及貴金屬技術分析入門這四大板塊展開闡述。
一、貴金屬市場狀況
1、 貴金屬市場狀況,是指貴金屬供應方和需求方市場的構成,供應方通常指貴金屬礦產企業、需求方指國家央行、銀行、對沖基金、貴金屬經紀公司和個人投資者,一些組織既是供應方,又是需求方,如銀行、對沖基金。
2、 貴金屬市場上關於供需方的相互作用,受各種國際因素影響,包括重要經濟大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影響國際政局和平的區域性地緣政治事件、金礦商的產金量增減、金融市場關於貴金屬的投資偏好等,這些都左右著貴金屬市場上供需方的對等關系,從而影響貴金屬市場價格走勢。
3、 貴金屬投資新人想了解貴金屬市場狀況,就應多留意國際性經濟事件和重要大國的經濟成長數據、另外對影響國際重要大宗商品走勢的地緣政治格局也應密切關注,因貴金屬同為國際市場上較為重要的大宗商品,也受其他類似的產品所影響,如石油、有色金屬等,這些都可以通過瀏覽每日的財經新聞了解到最新資訊。
二、貴金屬交易術語
1、 貴金屬交易術語,是指貴金屬交易過程中,需要學會的專用名詞,如做空、做多、平倉、頭寸、鎖倉、K線圖等,不同的專用名詞,代表的含義都不同。各種專用名詞共同構成了貴金屬交易關於看盤和操盤的所有概念。
2、 我們在查看分析師寫的貴金屬交易策略時,經常看到操作建議上提及做多和做空,以及K線圖形態描述等術語運用,因此不懂貴金屬交易術語的話,就無法真正學會貴金屬交易的初步入門知識。

㈨ 期貨和稀有貴金屬交易的區別

一、交易種類的不同:貴金屬投資是針對貴金屬所進行的投資理財品種,當中包括有鉑金投資、黃金投資、白銀投資等;而期貨是一個廣泛的投資品種,當中包括有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利率期貨、外匯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所以,在期貨交易中可以包括有貴金屬期貨投資,而貴金屬投資卻比期貨投資的品種更為細致,其交易的品種也只有貴金屬。

二、面向的市場不同:期貨市場屬於內盤市場,成交量相對不足,內幕交易和莊家操縱價格時有發生。而貴金屬市場屬於外盤市場,面向的全球的投資者,全球各國的政府、央行、機構、個人都可以對貴金屬進行投資,交易量巨大和信息的公開透明化,令貴金屬投資市場免去被操控的可能性。

三、漲停板設置不同: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而貴金屬投資沒有設置漲停板制度,只要投資者對行情分析准確便能獲利。

四、平倉制度的不同:強行平倉制度,在期貨交易中,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會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而貴金屬投資而相對靈活得多,對於平倉的時間沒有硬性的規定,完全隨投資者的喜好而行。

五、結算制度的不同: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來進行結算;而貴金屬在結算的制度上沒有規定,投資者可在交易當日進行無數次的交易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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