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超市買到過期產品如何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1)購物廣場買到過期貨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貳』 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超市方不承認怎麼辦
根據相關案例,你作為消費者已經提供了你所能提供的證據來證明該商品是你在此超市購買的,如果超市方否認,那麼應該是他們來提供相關證據,如進貨證明等,來證明此商品非該超市出售 。因為作為消費者,你無能力取得這些證據。
因此,你完全可以根據情況請媒體介入,直至起訴。
『叄』 在商場買到過期食品但商家不認賬怎麼辦
[學妹] 超市結算就是條形碼掃瞄,那麼結算小票就是證據,他們沒有理由不承認的,不行的話找315告他們。
『肆』 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
如果你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採用以下3種方式維權!
1.你有權向經營者提出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如果10倍高於1000元按照10倍計算,如果10倍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也就是說最少也要賠償1000元!哪怕你買的商品只有1元錢,也可以要求1000元的賠償!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以及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另外,並不是沒有食用就不需要賠償,這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立法目的,其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或實際需要填補損失上的,也就是說,該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不是以造成消費者實際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只要超市銷售了過期食品,其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規定,購買者就有權要求10倍賠償,不足1000元為1000元!如果食用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除了可要求10倍賠償以外還可以要求損失的3倍進行賠償!另外,如果你不是普通消費者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在食品和葯品領域,你依舊可以向商家主張賠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法條的意思是,在食品和葯品領域,如果經營者以你知假買假為理由進行抗辯或者不予賠償的話,法院不支持這種說法,也就是說,食品葯品領域支持知假買假!除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外,全國人大的法辦函181號文件也明確指出,食品葯品領域不限制謀利性打假,但是食品葯品領域以外是不支持!
2.如果超市拒絕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向超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和舉報!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在超市發現過期食品,不管你買還是沒買市場監管部門都應當進行查處!因超市未盡《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的法定義務,實施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並已經向消費者銷售了超過保質期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
3.人民法院訴訟!
『伍』 在超市買到變質的東西如何處理
可以向超市申請賠償,賠償金額是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變質食品賠付案例:
男子殷某在漢陽一家超市購了一盒過期食品,將該超市訴至法庭,訴請10倍賠償。昨日從市中級法院獲悉,殷某訴求獲法院二審支持。
2013年6月17日,殷在漢陽某超市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價款為251元。殷某出超市後即發現,其購買的桃花姬阿膠糕生產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該盒食品已過期10天,遂向該超市要求退貨。但雙方協商未果。
同日,殷某向市工商局漢陽分局申訴,要求退貨,並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要求10倍賠償。
經漢陽工商分局調解,該超市認為殷某所提供的過期桃花姬阿膠糕不是其超市出售的產品。該超市稱,按照殷某提供的阿膠糕批號,經查詢,該批號產品系山東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發貨日期為2012年8月10日,該貨是發往山東冠縣益民,而不是發往武漢市的。
漢陽工商分局遂終止調解。殷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殷某據以提起訴訟的桃花姬阿膠糕是否就是當時超市銷售的商品,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殷某提供了商品實物及購物發票,超市未提交同期進貨的證據,證實其銷售的阿膠糕與殷某提供的阿膠糕不是同一批次產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且該超市作為大型超市應有完整的視頻監控系統,能夠對殷某購買食品行為的真實性起輔助證明作用,但超市也未能提供。超市雖然能夠證明該商品登記的發貨單位為冠縣益民,但不能證明超市沒有購進該商品。
因此,認定超市出售過期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判決超市退還殷某貨款251元,賠償殷某10倍的價款2510元,賠償殷某交通費500元。
超市不服,提起上訴稱,其所銷售的產品只是過了保質期,並不屬於違反了食品安全標准。產品是否有質量問題應當由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而殷某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
並且銷售者主觀上並不存在故意,只是存在未來得及整理過期商品的情形,最多也僅屬於過失,對殷某也未產生實際損害。因此,不應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向殷某支付10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