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理財名稱6個月定開3號凈值3號是不是指每個月3號的什麼意思
是的,指每個月。6個月封閉。
由於凈值型理財產品沒有預期收益,銀行也不承諾收益,所以出現虧損的可能性比普通的理財產品要高,風險相對比較高。
凈值型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取決於用戶購入和賣出時凈值的差值,所以用戶的實際收益也是不固定的,有可能很高,也有可能虧損。
理財途徑有以下:
銀行理財:我國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分為保本固定收益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產品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三類。
證券公司理財:證券理財一般包括股票、基金、商品期貨、股指期貨、外匯期貨等,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可以按照其不同需求及投資偏好選擇不同理財工具。
❷ 證券期貨
呵呵,你提的問題有缺陷。不過大概了解了你的意思了。打個比方。
假如某月份豆粕期貨的價格是4000元一頓,一手是10頓,那麼一手的合約價值就是4000*10=40000元。
若這時該月份的合約保證金為5%,也就是你只要花40000*5%=2000元就能買到這手數量為10頓,價值為40000元的期貨合約。
我如果猜測沒錯的話,你想知道的是40000/2000=20倍。也就是你實際控制的真正的合約價值(40000)是你所投資金(2000)的20倍。
希望能幫到你。
❸ 如何應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1-3號》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自律規則的規定,並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的要求,及時進行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接受協會備案管理和風險監測,真實、准確、完整地報送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對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變更、展期、終止等行為進行備案,按時提交備案材料。所有資產管理計劃均應在協會完成備案並取得備案證明後,方可申請為其開立證券市場交易賬戶。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報送資產管理計劃運行報告和風險監測報告,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事件的,還應及時向協會進行報告。
四、協會接受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不能免除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產品信息的法律責任。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合規性、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產品投資風險並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五、協會將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流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通過書面審閱、問詢、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資產管理計劃合規性存疑的,協會可以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咨詢、報告,也可以對資產管理人出具備案關注函或進行現場檢查,資產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協會將加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力度,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備案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七、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與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等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❹ 證券期貨適用意見第3號 適用於自然人股東么
所得稅事項要依照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增值稅事項自然要依照增值稅的法律規定。
目前,對於增值稅方面的非正常損失的認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因此,增值稅法律框架下的非正常損失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❺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 適用創業板嗎
為支持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進行業務重組整合以實現整體發行上市,規范該等業務重組行為,中國證監會今天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簡稱「適用意見第3號」),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簡稱發行人)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即視為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記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發行人最近3年(簡稱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因此,不少發行人咨詢該情況是否符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要求。
???對此,適用意見第3號首先對這種重組的積極意義予以了肯定,明確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一是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
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二是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並規定重組方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或發行人吸收合並被重組方。
對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意見要求發行人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並應根據影響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執行:一,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為便於投資者了解重組後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二,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並發表相關意見。發行申請文件還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附錄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會計師關於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後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根據該意見,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與重組前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按照扣除該等交易後的口徑計算。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文件前一個會計年度或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意見還要求,重組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事項的,被重組方合並前的凈損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並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重組屬於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的非企業合並事項,但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在編制發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備考利潤表時,應假定重組後的公司架
構在申報報表期初
❻ 國家刑法新規定,8月3號實施了什麼規定
《通知》指出,通知所指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銀行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賬戶開立、債券登記、存管、託管及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規則辦理。參與債券競價交易的銀行,應當制定相關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防範有關風險。證監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如與通知不符,以通知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8次會議、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了解釋。此次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如何認定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和第一款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做了相關解釋。
法條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內幕信息以外對其他未公開信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根據《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二)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難以認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在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二、「違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哪些規定?
根據《解釋》第三條,「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解釋》第四條,(一)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二)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三)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系、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系;(四)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六)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
四、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哪些情形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解釋》第五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根據《解釋》第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知情人員利用未公開的信息交易或者泄露時,哪些情形構成「情節嚴重」?根據《解釋》第七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五、 豁免與從輕處罰
對於《解釋》認定的構成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如果該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了如下解釋。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第三款規定的「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和第四款規定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做了相關解釋。法條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什麼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根據《解釋》第一條,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1. 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2. 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3. 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4. 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5.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6. 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7. 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❼ 什麼是證券期貨
證券期貨交易是抄以將來的特定日作為交割日,按現價賣出或買進證券的交易。
其特點是:(1)期貨交易的投資者即使不持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多額的證券;(2)在交割日之前通過對沖買賣,賣出和買進期貨,只進行差額結算。
(7)證券期貨解釋3號擴展閱讀:
特點如下:期貨交易具有明顯的投機性,購買者並非真正購買有價證券,賣出者也不一定握有證券,兩者往往在賭行市的漲落:當證券價格上漲時,買者會以較小的本錢帶來較大的利益;當證券價格下跌時,賣者將會取得較多的好處。所以這種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對買者和賣者都有強烈的吸引力。因為交割期到來結算時,只需支付行市漲落的差額,所以,買賣雙方可以靠「買空」和「賣空」牟取暴利。美國於1975年10月最先開設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其後西歐、日本等國也陸續開設了期貨交易市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期貨交易
❽ 證券期貨業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又稱為什麼
證券期貨業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又稱客戶盡職調查。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反洗錢領域的重要原則,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構成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立法確認的預防洗錢的三項基本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三項核心制度之一,處於反洗錢預防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其他兩項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在防範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反洗錢相關法規:
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現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1、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採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2、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信息或者數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信息變更情況。
3、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並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
4、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並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託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