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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犯罪數額

發布時間:2021-12-23 02:17:47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⑵ 製造假幣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本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台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准。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解釋》第4條第4款的規定,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
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
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
第三,偽造人民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⑶ 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是否違法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⑷ 黃金走私的罪名有多大

走私貴重金屬罪

一、概念

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是指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製品、工藝品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葯罪的走私行為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於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於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三、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於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量,盡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加果走私貴重金屬數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擁緝私行為的認定。走私貴重金屬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並罰。

四、處罰
1、根據本條第2款、第4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應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曾經規定,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買倒賣從中牟利的,以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論處。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人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2000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不足50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予以沒收、罰款、吊銷採金證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予勞動教養。這一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釋前仍可參照適用。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並罰。
4、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全犯罪活動的通知》(1987·6·28)
五、分清罪與非罪界限,嚴格依法辦案。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海關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 走私黃金情節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買倒賣從中牟利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走私黃金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入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 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⑸ 走私貴重金屬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准

走私貴重金屬罪量刑要具體細分的標准有:一般犯罪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⑹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全犯罪活動的通知》(1987.6.28)
分清罪與非罪界限,嚴格依法辦案。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海關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情節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走私黃金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入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
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
[說明]
一、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設立的罪名,尚無新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法釋
[2000]30號《關於審理走私案件的解釋》沒有涉及本罪內容,原有規定可作參考。

⑺ 貴金屬交易中哪些行為會涉嫌犯罪

後台控盤,捐資逃跑,虛報事實,誇大收益 ,誘騙他人開戶,誇大利潤,帶客操盤

所以要找大平台,若是國內的,那直接工商或者證監會。國外的,找對應的監管唄。個人覺得若是你有網路途徑可能更有效果。所以,投資需要謹慎,擦亮眼睛選擇正確的公司平台

⑻ 如何判斷貴金屬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黑平台只是違法,一般不構成犯罪

⑼ 如果大量使用貴金屬比如黃金和白銀交易觸犯法律嗎不是說人民幣才是貨幣嗎法定貴金屬黃金和白銀進行跨

黃金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不能直接跨國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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