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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貨業協會居間

發布時間:2021-12-24 16:26:55

期貨居間人需要什麼條件

最好咨詢期貨公司。

㈡ 2021年1-9月期貨業協會共受理居間人相關投訴多少件

㈢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公司分類

近期中國期貨業協會正在起草一份名為《期貨公司綜合評價指標》的方案,根據指標的綜合打分,期貨公司將被分為五大類。據相關人士介紹,一些創新業務可能也將同此分類掛鉤,更重要的是,在股指期貨推出之後,投資者在170多家期貨公司中選擇投資通道時,將可以做到有據可依,投資者的利益將能獲得更好的保護。
據介紹,這一期貨公司的評價指標主要分為:經濟指標和信用指標兩大類,可分別進行統計和評價,也可以根據一定權重組合把兩大指標放在一起綜合評價。其中經濟指標滿分為100分,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由三大要素組成,分別為:企業規模和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第二層次由18個經濟指標構成評價指標集,其中主要包括:注冊資本、經調整的凈資本額、客戶分離資產與客戶權益差額、流動比率、客戶盈虧情況、錯單情況和穿倉情況等等。
同樣,信用指標也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由兩大要素組成,分別為客戶賬戶及權益保護、合規經營情況、內部控制情況、法人治理情況、信息技術情況和社會貢獻與信譽情況;第二層次則是由53個指標項構成的評價指標集。
據相關人士介紹,信用指標可以算是這次期貨公司分類的一大亮點。這可以一改過去只憑成交量來評價期貨公司的較為片面標准。一期貨公司相關負責人分析道,這可以避免有些期貨公司僱用某些炒單者,不停地進行日內交易,虛誇成交量的做法,從而掩蓋期貨公司的真實經營能力。
此外,該指標中有針對手續費惡性競爭行為的評分,股指期貨手續費/股指期貨成交金額低於現貨規定最低標準的將被扣除10分;也有針對期貨風控能力的考察,根據客戶穿倉次數的不同對期貨公司進行扣分;也有針對期貨公司對客戶服務誠信方面的考察,在開戶和推介銷售產品中未充分解釋相關風險的期貨公司將被扣2分等。
根據以上指標的打分,評分檔次分為五檔,90分以上為A類公司;80-90分為B類公司;70-80分為C類公司,60-70分為D類公司,60分以下為E類公司。其中每一檔中還可以分為三個小檔。
據中期協相關人士介紹,設計評價體系指標的目的,是為了力求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地反映期貨公司的合規性與綜合實力,力爭堅持客觀性、公證性、獨立性和權威性,真實而均衡地反映期貨公司的各方面實際情況,力求不帶任何行政干預和人為影響。

㈣ 國有企業幹部可以做期貨居間人嗎

只要不是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證監會、期貨業協會等與期貨直接相關的公司就可以做。
自然人居間人的要求:
1. 18至60(含)周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未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 非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配偶;
3. 非期貨公司在職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 非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 非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6. 非法律規定不得從事證券業、期貨業的其他人員;
7. 非被期貨公司處分離開公司的員工;
8. 非最近三年內受到行業監管機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的人員;
9. 非曾違法違紀受到原單位處罰離職的期貨從業人員;
10. 不要求期貨居間人有期貨從業資格證書;
11. 非被法院執行系統列入不誠信名單人員。

㈤ 怎麼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網上查尋在冊的居間人

中國期貨業協會上可以查詢在崗的期貨從業人員,至於居間人不太清楚是否能查詢。你可以去看看。

㈥ 如何考取轄區期貨居間人資格證 求解

沒有這個證吧。期貨只有從業資格和投資分析的合格證。在期貨公司就職,公司會申請相關證書。居間人不需要證。
這個認證機構是中國期貨行業協會。

㈦ 期貨居間和代理有什麼不一樣嗎

期貨居間一般是指個人與期貨公司之間的合作關系,這個人稱呼為期貨居間人。
期貨代理一般是非期貨公司與期貨公司之間的介紹業務合作關系,這個法人一般叫做代理,法律意義上也是居間人。
期貨代理還有另外一種意思,意為期貨代理交易,賬戶管理,資產管理等行為,證監會及期貨業協會允許的合法的公司才具有這種資質。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的存在意義是由於期貨交易的參與需要交易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大多數交易者又缺乏對期貨公司及公司相關業務以及期貨交易專業知識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將期貨以及期貨公司通過他主動介紹給投資者,並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行情的發展,以便使投資者的資金盡可能安全的增值。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所以居間人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期貨居間人是通過幫助所介紹來的客戶進行期貨投資而賺取報酬的。有的居間人只拿少量的固定工資,其主要收入是依靠客戶每一筆交易成功後所繳手續費的百分比提取傭金,有的居間人則不拿工資,純粹依靠傭金掙錢,所以客戶的資金是居間人的生命線,只有源源不斷的客戶資金到來居間人才能獲取豐厚的報酬。而對於絕大多數期貨新手來說,居間人就好比他們行走在期貨市場中的領路人和主心骨,因此居間人既需要能夠勝任宣傳代表的職位同時又能勝任研究人員的職位,同時還需要具備管理客戶的能力。這必然需要居間人具備相關的知識、技巧和能力。

㈧ 在中國期貨業協會官網上,在哪能查到在冊的居間人

一般各期貨公司的官網上是可以查詢到在冊的居間人的,在信息公示裡面。期貨業協會官網上不太確定,你可以在信息公示的欄目裡面找找看。

㈨ 國內期貨的居間代理條件怎樣

企業需要是投資咨詢類營業執照,且可以開具投資咨詢發票。個人居間需要有期貨從業資格。目前起步返佣50%,最高可到7成,關鍵看交易資金規模。

㈩ 期貨居間人的管理研究

1、鑒於自然人居間人法律含義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建議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作為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管理的具體操作規則的制定,建立並更新自然人居間人誠信資料庫,以及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的考試、審核以及向社會公布、年檢、培訓、監督檢查、處罰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間人的資格標准方面,建議應採取區別制,即在立法上對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設定有區別的資格條件。兩種資格可以兼獲,但需要分別進行核准。
(1)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要求可以相對寬松,具體應包括:首先,為其設定自然條件(包括國籍、行為能力等內容)和學歷條件;其次,明確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職;再次,為其設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以及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等規定;最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質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良誠信記錄。
(2)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要求須更為嚴格。一是要求更高專業水準。應為該類居間人設定較高專業水平的資格證書,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期貨知識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戶做出合理投資決策。二是從業經歷要求。如具有期貨從業經歷5年以上等。三是專職代理要求。為確保居間人能夠做出並執行有益於客戶利益的投資決策,必須保證其能夠有充足的工作時間和專注的精力以隨時跟蹤行情、分析走勢。四是嚴格禁入條件。如可將無不良誠信記錄的范圍擴大到證券、期貨領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領域、自由職業領域(會計師和律師)等。此外,還可以在制定規章時考慮是否根據期貨業務的種類設置不同的要求,如對於從事金融期貨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間人要求再嚴格一些。 鑒於機構居間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
機構居間人的業務資格應由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核發。將機構居間人納入資格管理序列,並根據不同的業務范圍劃分類別,核發相應的資格。如分居間業務、代理業務、自營業務、期貨基金業務、境外期貨業務等,設定不同的資格限制和監管方式。在此基礎上,也可以考慮按照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業務進行進一步區別。 機構居間人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上的困境。機構居間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提到居間人可以是法人,但沒有明確非法人機構居間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夥企業),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都可以從事期貨居間,以及機構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門從事居間業務的機構等。因此,期貨公司在與機構居間人進行合作時存在著一定的顧慮。
2、財務及納稅環節的困惑。如果機構充當居間人,傭金自然應當直接匯到機構居間人賬戶中,但期貨公司不能確定該筆費用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以及在稅務方面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收入的財務及納稅方面也無相關規定。
3、機構居間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機構居間人的規模較小(如咨詢類司的注冊資本通常較低),抗風險能力也較弱。其次,很多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的機構專業程度不高,從事居間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開戶後的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規范的監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產生全權委託或向客戶承諾盈利等問題。 機構居間人除為客戶和公司提供訂約機會外,其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有的機構居間人還為客戶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設備或投資咨詢。此外,機構居間人也可能存在私下與客戶簽定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或接受全權委託等現象。
身份轉化問題
與自然人居間人一樣,在實踐中也無法嚴格杜絕機構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的轉化,可能會出現客戶將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填入期貨經紀合同的有關授權條款的情況。一旦客戶與居間人之間發生爭議,監管部門或法院很難認定接受委託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構居間人可能會因此規避法律責任。
所以,如允許機構居間人同時成為代理交易人,在今後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時,應對有關的操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
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業務與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以及二級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代理交易業務與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仍然存在差異。首先,機構居間人與其開發的客戶之間不可締結期貨經紀合同。其次,機構居間人不可為客戶在本機構開立資金賬號。再次,機構居間人不能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因此只能藉助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將交易指令傳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後,機構居間人無結算資格,期貨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對機構居間人結算。
期貨行業曾經出現的二級代理是指,期貨公司以外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並將其直接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存入該賬戶用於交易,同時,該機構代理客戶下單,並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機構居間人在可以從事代理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與二級代理的區別在於:首先,機構居間人開發的客戶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次,客戶在期貨公司擁有專門的資金賬號,資金不通過居間人劃撥。再次,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最後,機構居間人不具備獨立的交易系統。
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
機構居間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財問題
1、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協調。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是一種業務合作的關系,即居間關系,可以通過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雙方達成的居間協議,確定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機構居間人與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等的關系協調。通過證監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機構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從而明確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信託理財機構是否可以成為機構居間人。
在現實中,機構居間人很可能存在通過讓其員工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或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方式進行非法理財的行為。此外,一些機構居間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將從客戶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期貨交易。
異地管理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期貨公司對異地機構居間人的管理應更嚴格。機構居間人應由期貨公司統一管理。期貨公司應直接與機構居間人簽訂居間協議,從而確保公司總部能夠清楚地了解機構居間人的必要信息,並通過協議明確規定身份告知、風險揭示、傭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項,從而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爭議。公司總部對機構居間人的管理還應包括傭金的核算與發放等方面。
機構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的營銷終端與非法經營期貨網點的區別在於:第一,機構居間人是合法成立的經營機構,應在合法的營業場所內開展業務,其具有證監會或協會頒發的居間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非法網點則無此二證照。第二,機構居間人必須在人員上與期貨公司隔離。第三,為了區別於非法網點,居間人必須在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協助辦理期貨業務,不可代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一旦在有關的立法中將「期貨居間人」改為「期貨經紀人」、且將期貨經紀人的業務范圍擴展到代理交易的情況下,則可考慮允許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包括向客戶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利益構成和來源方式
機構居間人的利潤構成和自然人居間人基本一致。在機構居間人的利潤來源方式上,有關的法規應對機構居間人的傭金實現方式以及計稅等有關問題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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