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⑵ 金條的銷售是否需要交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27號)規定,對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凡採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因此,銷售的金條不屬於「金銀珠寶首飾」范疇,不徵收消費稅。
(2)貴金屬消費稅繳納擴展閱讀:
納稅人:
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2、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4、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⑶ 問一個關於金銀首飾繳納消費稅的問題
1、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金銀首飾的納稅環節該在零售環節納稅,其他環節不繳納消費稅,其中金銀首飾包括:金、銀、金基、銀基鑲嵌首飾,都屬於金銀首飾,因此首飾廠不繳納消費稅,而是在零售環節由零售店繳納消費稅。
2、你理解的不正確,因為題目中已註明某工藝品廠沒有提供經營金銀許可資質證明,那麼就不能說明該工藝品廠有經營金銀的資格,國家對金銀的經營是進行嚴格管理的,對該工藝品廠只能視為消費者,按照零售徵收消費稅。
⑷ 珠寶飾品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包括:金、銀、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在零售環節繳費消費稅;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仍在生產、委託加工及進口環節徵收消費稅。
所以,珠寶飾品在生產、委託加工及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
⑸ 珠寶飾品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珠寶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稅。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徵收消費稅。
(5)貴金屬消費稅繳納擴展閱讀:
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發品等。
⑹ 稅法珠寶首飾繳納消費稅的一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84號
條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21
字體: 【大】 【中】 【小】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9〕45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三條規定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配製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最近,各地在執行消費稅政策中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給予明確。現根據部分地區消費稅問題座談會討論的意見,就有關具體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問題
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後,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採取6%的徵收率換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不含增值稅的外購已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外購已稅消費品的含稅銷售額÷(1+6%)
二、關於工業企業從事應稅消費品購銷的征稅問題
(一)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上述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僅限於煙絲、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和摩托車。
(二)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後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本規定中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於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⑺ 鍍金首飾繳納消費稅的稅率是多少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5%的稅率徵收,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的稅率徵收。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比例稅率;
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
消費稅稅率形式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單的定額稅率,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
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煙、白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
一般情況下,對一種消費品只選擇一種稅率形式,但為了更好地保全消費稅稅基,對一些應稅消費品如卷煙、白酒,則採用了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雙重徵收形式。
(7)貴金屬消費稅繳納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⑻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處理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計征消費稅。為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分別按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銷售的商品一並計入商品銷售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並計入銷售稅金.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8)貴金屬消費稅繳納擴展閱讀:
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收入中,故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計入銷售稅金。商品流通企業銷售金銀首飾的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其應納的消費稅相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
企業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在銷售實現時按舊首飾的作價借記"物資采購"賬戶;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借記"庫存現金"等賬戶;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
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金,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⑼ 黃金消費稅如何繳納
黃金消費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你在購買黃金的時候,已經繳納了17%的增值稅,這包含在貨款裡面了。增值稅是流轉稅,具有轉嫁性,商家在賣給消費者的時候,一般是包含增值稅的。 消費稅,是按銷售額的5%,是在消費環節徵收,零售商在賣個消費者的時候,一般包含這部分消費稅。
消費稅法對消費稅的繳納是怎樣規定的?
(1)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1)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環節納稅。 2)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 稅款。 3)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 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時納稅。
4)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5)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金銀 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後,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 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 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6) 納稅人零售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於銷售時納稅。 7) 納稅人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 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於移送時納稅。
8) 納稅人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於受託方交貨時納稅。 (2)消費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該在銷售時納稅,進口消費品應當於 應稅消費品報關進口時納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納稅 人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具體規定為: 1)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① 採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 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② 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 的當天。 ③ 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 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 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貨憑證手續的當天。
2) 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委 托方提貨的當天。 3)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 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4)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 口的當天。
5)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 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 6) 納稅人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 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7) 納稅人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受託方交貨的當天。 (3) 納稅期限 境內生產、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所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 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 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 期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一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於期滿後的10日內到期納稅;以1日、 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納稅期滿後5日預繳稅 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結算上月應納稅款,並申報納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曰 內繳納稅款。 (4) 消費稅的納(退)稅地點 1)消費稅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確定納稅地點: ① 納稅人核算地納稅。納稅人生產銷售(包括到外地銷售或委託 外地代銷)以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在納稅人 的核算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外縣(市)銷 售應稅消費品的,應首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 准,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在納稅人核算地繳稅。 ② 生產機構(或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 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應稅消費品生產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 稅。
但經稅務總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 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③ 受託方所在地納稅。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 所在地稅務機關代繳納消費稅。 ④ 報關地納稅。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在進口報關地的海關 繳納消費稅。 2)消費稅的退稅地點: ①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銷售退回時, 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批准,可由納稅人所在地退回已徵收的消費稅稅款。
② 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採用先征後退辦法的,報 關出口者向報關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申報退還已繳的消費 稅款。退稅後如發生退關或國外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 及時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的消費稅款。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包括鉑金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綜上所述,在我們國家國務院的批准,黃金珠寶消費稅的稅率由10%的稅率減為5%的稅率進行徵收。但是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首飾,還有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鑲嵌的首飾等。奇特的不是上述范圍的還是按照1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