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進口貨物後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於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後,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於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於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於進口付匯後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於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後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並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並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後,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並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後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後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列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
⑵ 代理進口業務,必須由代理方負責進口、付匯嗎被代理方不能自己付匯嗎
打個比方 第一筆的預付款如果是代理付的 那就必須餘款都必須代理付了
⑶ 什麼是海外代付
海外代付是指一家銀行根據其與海內外其他銀行事先簽署的代付協議,由其他銀行對其跟單項下應付款項在付款到期日先予墊付的短期資金融通。海外代付屬於銀行外匯業務中的特色和優勢品種,一般只對重點、優質客戶的大額付匯業務辦理。
海外代付的業務流程
(1)申請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企業須是銀行重點爭攬的優質客戶,且已納入統一授信管理。
(2)進口代付業務視同進口押匯管理。應在落實付款保證的前提下辦理,佔用客戶的授信額度。
(3)海外代付融通資金必須用於跟單項下的代付業務,並確保每筆業務有真實貿易背景。
(4)融資期限最長為90天,一般不得展期,不得利用此項業務進行長期融資;對同一筆跟單業務只能敘做一次代付業務,不得連續使用不同機構的資金變相延長代付業務期限。
(5)為保證銀行收益,在實務操作中,一般比照同期進口押匯利率水平執行。
(6)與同業機構在海外代付業務中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避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7)海外代付屬於貿易項下對外融資的一種形式,根據外匯管理的要求納入短期外債統計。
海外代付的案例分析
(一)市場背景
2004年年中,人民幣升值預期愈演愈烈,在南方的S市,面對香港、新加坡市場對人民幣升值的熱炒之風,企業界綳緊了博弈人民幣升值收益的神經。根據「收硬付軟」的原則,博弈人民幣升值收益的企業一般都雙管齊下:一是增加人民幣資產;二是減少外幣資產、增加外幣負債,最典型的舉措就是進口付匯時,通過增加人民幣定期存款、舉債外幣貸款而付匯。在這種市場需求下,S市銀行業的外幣存貸比普遍超過100%,外幣資金成為稀缺資源,資金成本高企不下。這就給銀行界提出了一個非常棘手的難題——如何拓寬外幣資金來源渠道。在這種市場背景下,最傳統的手段失靈了:外幣吸存因人民幣升值預期而變得難上加難,甚至原有存量也在紛紛結匯人民幣。向上級行或同業間的資金拆借,成本是在LIBOR基礎上高額加點,這不但讓銀行無利可圖甚至越做越賠,而且也嚇跑了企業,隨著大客戶的外幣融資需求日趨強烈,銀行受制於開拓市場的資金武器而舉步維艱。
(二)企業背景
2004年8月,某大型企業集團成為S市B銀行的重點攻關對象,該集團具有如下特徵:實力強、存款多、不要本幣融資、銀行想上門很難預約。該集團每年有上億美元的對外付匯,但出於對人民幣升值預期的考慮,企業不願意用人民幣購匯付款,而是希望舉債外幣付匯,待人民幣升值後再以人民幣購匯還款,從而博取人民幣升值收益。鑒於S市外幣資金普遍緊張,該集團的外幣融資成本已經高達LIBOR+100BP。如果不能提供低成本的外幣資金,對所有銀行的上門營銷,企業財務主管均閉門不見。
這給S市B銀行的國際業務營銷團隊提出了難題,當時銀行的外幣資金成本已經達到LIBOR+87.5BP,而且外幣存貸比高達120%。強行給該集團低於UBOR+100BP的融資,不但銀行利潤微薄,而且也會觸碰存貸比的高壓線。關鍵是,即使做出上述讓步,對企業也沒有絕對的吸引力,銀行仍然沒有走出打價格戰的低層次營銷。
(三)海外代付設計
怎麼辦?S市B銀行的國際業務營銷團隊經過幾輪縝密分析,針對客戶需求進行分解,對當時的境內外資本市場狀況和人民幣即期、遠期匯率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測算,從假遠期信用證業務中得到啟示,最終獨創性地推出了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環境下的銀企雙贏產品——海外代付。
該產品的出台,考慮到以下幾個市場特徵:
1.境內外幣資金緊缺與境外外幣資金相對寬裕的悖論:境內企業為了博弈人民幣升值收益,普遍對外幣貸款處於飢渴狀態,銀行貸款成本高企不下;海外資金為了博弈人民幣升值,大量涌往香港、新加坡,導致海外銀行的外幣資金相對充裕。產品創新支持之一:利用海外資金。
2.市場預期與匯率實際走勢的悖論:企業博弈人民幣升值,希望貸款到期後購匯還貸的成本更低,但這畢竟是個未知數,對於流動性資金貸款而言,能否與人民幣升值的節奏相吻合,是企業所不能掌控的。當時人民幣兌美元即期售匯匯率在8.2890附近,而6個月遠期匯率為8.2720,人民幣遠期升水170個點。產品創新支持之二:利用人民幣遠期升水。
將上述兩項支持因素合二為一,海外代付的架構已經清晰,詳見下表。
客戶需求原方案新方案:海外代付新舊方案對比
即期向海外出口商付款銀行外幣貸款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即期向海外出口商付款同樣解決即期付匯需求,由於境外融資成本較低,新方案可以使客戶節省利息支出
貸款到期後購匯還貸銀行為客戶辦理遠期售匯同樣解決到期後購匯還款問題,由於人民幣升水的存在,新方案可以使客戶節省匯率支出
為此,S市B銀行國際業務營銷團隊最終為企業奉上了海外代付方案,並在數家同業方案中脫穎而出。
(四)海外代付的創新和碩果
s市B銀行通過海外代付業務的成本優勢敲開了企業的大門,並在當年吸存了3億多元人民幣存款,現在已經成為了該企業集團的主要合作銀行。而海外代付業務也已經推廣到授信額度內的T/T海外代付,跟單托收項下的D/A、D/P海外代付,再推廣到以100%保證金、全額存單、國債、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等低風險方式辦理的海外代付業務。該業自S市B銀行創新推廣以來,迅速被企業接納和同行效仿。2005年,S市B銀行的海外代付業務量高達數億美元,並帶來可觀的人民幣定期存款、遠期售匯業務以及利差和匯差收入。
⑷ 進口押匯與進口代付的區別是什麼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一項短期融資。通常是開證申請人由於資金短缺或周轉困難,無法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其進口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的一種短期貿易融資方式。
進口代付,是指進口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項下融資的一種方式。當客戶向開戶行提出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押匯需求,而開戶行亦無外幣資金頭寸向其提供融資,開戶行可藉助代理行給予開戶行的授信額度由其代為提供頭寸。代理行將按照開戶行指示進行即期付款,待約定到期,客戶償還開戶行(境內銀行)後,開戶行再向代理行償還頭寸。
區別:
1主要不同點表現在資金的來源,代付業務的資金由代付行或者境外銀行(業務發生行以外的銀行)提供,而進口押匯業務的資金由開證行直接向進口商提供。由此可見代付業務不佔用開證行的資金,可以有效緩解開證行資金緊張的問題。
2海外代付可以在信用證、托收、T/T交易中使用,進口押匯通常用於信用證項下
3海外代付需納入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海外代付90天以上的才佔用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 90天以下的不佔用短期外債指標)。
4. 通過海外代付後會產生一個實際的對外支付的時間差,如國際收支申報等方面要注意,進口押匯時由於已經發生了資金跨境,所以當時辦理了申報。
5、對於客戶來說,押匯的還款方式更自由,隨借隨還,但是成本相對來說高一些,海外代付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提前歸還。
6、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中,海外代付可以和遠期購匯同時操作,客戶可以從中盈利。
進口代付業務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降低融資成本。根據國際貨幣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報價,價格較低更加靈活。海外代付業務的買方,需支付的費用一般情況下低於國內同期貸款的利息支出,從而降低進口方融資成本;同時突破境內外匯供應瓶頸,為企業創造了有利商機,購匯付匯被合理延期,創造了增值收益。
第二,付款方式具有競爭力。在三大國際結算方式項下,可以給予境外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條件,使買方在商務談判中更具競爭力;
第三,延長銷售周期,減少自身流動資金占壓。在使用海外代付期限的情況下,進口商可以獲得充裕的時間完成銷售,待銷售款項回籠後再歸還貸款。不用自有資金就取得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項下單據,盡快提貨進入生產、加工、銷售程序,銷售完貨物後用銷售款項來償還銀行的付代款項。辦理海外代付,使進口商達到對外即期付款,而實際延期支付的效果。
⑸ 集團公司為分公司代付外匯,以進口設備,現分公司的進口付匯該怎麼扣操作!跪求
是不是分公司沒有進出口權,然後由集團公司來負責進口?如果是這樣,集團公司應該也是先買匯後,付外匯。那麼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直接付人民幣就可以。
⑹ 從國外進口 怎麼付款給國外的公司,運輸怎麼辦
現在用得比較多的付款方式是:T/T 、L/C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一定期限內匯款。
T/T屬於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付款的最終決定權在於客戶。T/T分預付,即期和遠期。現在用的最多的是30%預付和70%即期。這一種對第一次做且貨量不大時可以用此種付款方式。但對於有些國家,如西非等,請盡量不要用到此種付款方式,只能用L/C即期。
在貨物准備好後,如果客戶將全部貨款付清,你就可以把單證直接寄到客戶,無需經過銀行。
L/C 信用證。由銀行出面擔保,只要賣方按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就可拿到貨款,而買方又無須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前支付貨款。信用證是有條件的,銀行擔保是銀行應買方的要求和指示保證立即或將來某一時間內付給賣方一筆款項。賣方得到這筆錢的條件是向銀行提交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
安全性最高的是L/C付款方式,看你們選擇哪種咯。我司專業從事新舊機械進口代理,可代收信用證,報關,也可以代理付外匯
如果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就可以辦理進口業務。首先要與國外賣方簽訂合同,確定貨物及貨物的質量標准,數量,包裝形式,運輸方式,付款方式,交貨期限等事項,然後根據合同條款向買方開出信用證或者購買外幣准備付款,待貨物運到之後,就可以將提單和發票,裝箱單等單據一同提交給海關報關,待海關出具了關稅及增值稅稅單之後,交納了稅款,海關就會在提單上加蓋放行章,就可以提貨了。
如果沒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則需要尋找代理公司,只要將與國外賣方的合同或者訂單提交給代理公司,會替你們辦好全部程序。
⑺ 委託代理進口,貿易公司代付外匯,進口公司用什麼做
T/T付款情況下,受委託代理進口的公司憑進口合同、國外出口商的發票、提單、進口報關單等文件或單據對國外出口商付匯。如果是信用證付匯,則憑信用證的受益人(國外出口商)提交的單據付匯。
⑻ 由境外第三方代付進口貨款,此操作是否可行,有無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直接由A和C簽訂一份進口合同就可以付了,不用表現出C代A付貨款的行為。
⑼ 進口押匯與海外代付的區別
1.海外代付和進口押匯的付款銀行不同,使用的利率也不同;海外代付由境外銀行支付,對於美元結算的交易中,融資的利率較低。海外代付可以在信用證、托收、T/T交易中使用,進口押匯通常用於信用證項下 3. 海外代付需納入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海外代付90天以上的才佔用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 90天以下的不佔用短期外債指標)。 通過海外代付後會產生一個實際的對外支付的時間差,如國際收支申報等方面要注意,進口押匯時由於已經發生了資金跨境,所以當時辦理了申報。對於客戶來說,押匯的還款方式更自由,隨借隨還,但是成本相對來說高一些,海外代付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提前歸還。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中,海外代付可以和遠期購匯同時操作,客戶可以從中盈利。
2.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一項短期融資。通常是開證申請人由於資金短缺或周轉困難,無法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其進口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的一種短期貿易融資方式。 3.海外代付或進口代付,是指進口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項下融資的一種方式。當客戶向開戶行提出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押匯需求,而開戶行亦無外幣資金頭寸向其提供融資,開戶行可藉助代理行給予開戶行的授信額度由其代為提供頭寸。代理行將按照開戶行指示進行即期付款,待約定到期,客戶償還開戶行(境內銀行)後,開戶行再向代理行償還頭寸。
⑽ 代付外匯的公司有哪些
香港銀行卡是可以接收境外匯款的,去香港需要辦港澳通行證和護照,如果有這兩樣東西可以在當地的招行銀行省分行要求加急辦理香港一卡通,接受匯款沒有限制。。大陸的普通卡賬戶一般不接受境外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