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資金業務的資金業務種類
資金業務按照業務種類的不同可以分為:①短期資金業務 ②債券業務 ③外匯業務 ④衍生品業務。 債券業務:國債、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
債券是發行機構為籌集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憑證。
國債是中央政府(通常是財政部)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政府向投資人承諾還本付息。
目前,我國的公司債所包含的范圍是特定的,並非廣義上的公司債,即不包括企業債和金融債。我國的公司債是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
企業債特指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上市公司企業發行的債券。
金融債是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外匯業務:現匯交易、期匯交易。
外匯交易既包括各種外國貨幣之間的交易,也包括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買賣。外匯交易既可滿足企業貿易往來的結匯、售匯需求,也可供市場參與者進行投資或投機的交易活動。
即期外匯交易又稱為現匯交易或外匯現貨交易,是指在第二個營業日或成交當日辦理實際貨幣交割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又稱為期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成交後並不立即辦理交割,而是事先約定幣種、金額、匯率、交割時間等交易條件,到期才進行實際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匯標價方法:直接標價法、間接標價法。
❷ 外匯業務與本幣業務的區別有哪些
外匯業務與本幣業務的區別,並不僅僅是幣種的區別。從業務操作上來看:外匯業務有匯與鈔的區別,有現匯與期匯的區別,而本幣則沒有;外匯業務是多幣種、多賬戶的業務,其賬戶與本幣的不同之處在於,各商業銀行的人民幣賬戶在中央銀行,而外匯的賬戶則在國外的商業銀行,並且同一幣種往往不止一個賬戶,甚至一個幣種在不同的國家都可有賬戶;目前,人民幣資金的管理基本上是簡單的頭寸管理,至多在單一的國內拆借市場上做些拆借業務,而外匯業務的資金管理,完全是一種經營性管理,面對的是國際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人民幣的清算主要是系統內的應收應付的聯行清算,外幣資金的清算則是藉助於賬戶行的實收實付的清算;本幣業務的授信,主要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而外幣業務的授信,除了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外,還要考慮利率、匯率風險,國際政治、經濟風險,代理行風險等。
❸ 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
境內外外匯賬抄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
❹ 資本金帳戶外匯業務核准件是什麼
你說的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吧?這個是外管局對資本項下帳戶的開立支付等採用的監控手法,這個核准件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找外管局辦理:
1、開立臨時資本金帳戶
2、使用臨時資本金帳戶支付
3、開立資本金帳戶
4、資本金帳戶的要素變更
這個核准件一式四聯,外管局核准後留一聯,企業持3聯到銀行辦理業務,辦完後企業留1聯,銀行留1聯後將最後一聯交還給外管局。
與此對應的還有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❺ 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進行稅務
根據《來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❻ 若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❼ 資金業務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借貸業務和投資業務。 比如票據貼現就屬於銀行的資產業務。資產業務:現金、存款、貸款、票據貼現、投資業務,(國債、公司債等)。 資金業務不僅是除貸款外最重要的資金使用渠道,也是銀行重要的資金來源。銀行通過吸收存款、發行債券和吸收股東投資獲得資金後,除發放貸款獲取貸款利息外,其餘用於投資交易,獲取投資收益。
銀行資產業務是指銀行利用吸收的資金從事各種信貸活動以獲取利潤的行為。目前我國公司債的范圍是具體的,不是廣義的公司債,即不包括公司債和金融債。中國的公司債券是指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特指由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券是指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根據業務類型不同,資金業務可分為:
1、短期資金業務:央行票據、短期國債、短期融資券、回購/逆回購、同業拆借、貨幣市場基金。
2、外匯業務:即期外匯交易和遠期外匯交易。外匯交易不僅包括各種外幣之間的交易,還包括本外幣之間的兌換。外匯交易不僅可以滿足企業貿易結售匯的需要,還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投資或投機交易活動。即期外匯交易,又稱即期外匯交易或即期外匯交易,是指在第二個營業日或交易日辦理實際貨幣交割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又稱長期外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後不立即辦理交割,而是就幣種、金額、匯率、交割時間等達成一致的外匯交易。提前交易條件,到期才進行實際交割。外匯定價方法:直接定價法和間接定價法。
3、 衍生品業務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貨、利率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
❽ 外匯平台第三方客戶備付金和資金監管概念是否不同
第一,國內是沒有監管外匯平台權利,第二,投資外匯的資金都不會在國內銀行,第三,這個市場上沒有什麼第三方或是什麼銀行託管的資金,如果一個平台跑路了,你上門找銀行,銀行也不會賠錢給你。因為錢壓根不在銀行。而是在平台手裡
❾ 銀行的資金業務包括哪些
摘自」未來銀行家「。可在網路搜索」未來銀行家「。--------------------------
資金業務種類
資金業務按照業務種類的不同可以分為:①短期資金業務 ②債券業務 ③外匯業務 ④衍生品業務。
①短期資金業務:央行票據、短期國債、短期融資券、回購/逆回購、同業拆借、貨幣市場基金。
②債券業務:國債、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
債券是發行機構為籌集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憑證。
國債是中央政府(通常是財政部)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政府向投資人承諾還本付息。
目前,我國的公司債所包含的范圍是特定的,並非廣義上的公司債,即不包括企業債和金融債。我國的公司債是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
企業債特指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上市公司企業發行的債券。
金融債是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③外匯業務:現匯交易、期匯交易。
外匯交易既包括各種外國貨幣之間的交易,也包括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買賣。外匯交易既可滿足企業貿易往來的結匯、售匯需求,也可供市場參與者進行投資或投機的交易活動。
即期外匯交易又稱為現匯交易或外匯現貨交易,是指在第二個營業日或成交當日辦理實際貨幣交割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又稱為期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成交後並不立即辦理交割,而是事先約定幣種、金額、匯率、交割時間等交易條件,到期才進行實際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匯標價方法:直接標價法、間接標價法。
④衍生品業務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貨、利率互換、貨幣互換、期權。
❿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備付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備付金是指特許機構辦理兌換業務形成的庫存現鈔, 以及通過在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存儲的用於兌換業務的資金。 備付金包括人民幣備付金和外幣備付金。 人民幣備付金和外幣備付金間可自由兌換。
第三十九條 特許機構應通過備付金辦理兌換業務,並按本辦法規定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渠道和方式管理備付金。
第四十條 特許機構的備付金通過以下渠道形成:
(一) 按照本辦法規定自行投入的人民幣及用其購買的外幣資金;
(二)辦理兌換業務中收到並留存的人民幣和外幣資金;
(三)調劑備付金餘缺時調入的人民幣和外幣資金;
(四)以貨幣價差形式或手續費方式獲取的營業收入;
(五)匯率變動產生的匯兌收益。
第四十一條 備付金應專款專用,不得將非特許業務的收入混入備付金,也不得使用備付金支付日常費用。
第四十二條 特許機構應在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
(一) 特許機構經外匯局批准可選擇在包括其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戶)開戶銀行在內,原則上不多於3家同城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外幣備付金賬戶。外幣備付金賬戶按外幣現鈔賬戶管理,可根據需要存提現鈔。
(二) 特許機構應在開立外幣備付金賬戶時向開戶銀行申請開立與外幣備付金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備付金賬戶。
(三)備付金賬戶收入限於:特許機構同城基本戶劃入的款項、備付金賬戶間劃入的款項、庫存備付金現鈔的存入,其他經外匯局批准劃入的款項。
(四)備付金賬戶支出限於:向特許機構同城基本戶劃出的款項、備付金賬戶間劃出的款項、庫存備付金現鈔的提取,其他經外匯局批准劃出的款項。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 特許機構不得開立備付金項下的外幣現匯賬戶。
第四十三條 特許機構應加強庫存備付金現鈔的管理。
(一)庫存備付金現鈔包括:從備付金賬戶提取的現鈔;與客戶兌換時收到的現鈔;調劑備付金餘缺時調入的現鈔。
(二)庫存備付金現鈔的存提均應通過備付金賬戶辦理。
(三)特許機構不得將第(一)款以外的現鈔作為庫存備付金現鈔, 也不得將庫存備付金現鈔存入備付金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第四十四條 特許機構可將同城基本戶資金劃轉至人民幣備付金賬戶(以下簡稱備付金轉入) ,也可將人民幣備付金賬戶資金劃轉至同城基本戶(以下簡稱備付金轉出) ,每月限各辦理一次。 特許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外匯局核准,可將不超過外匯資本金總額 50%的資金結匯後通過基本戶轉入備付金賬戶,1年內不得轉出。滿1年後,可按前款規定辦理備付金轉出。
第四十五條 特許機構可以攜帶現鈔或開戶銀行轉賬的方式通過下列三種渠道調劑備付金的餘缺:
(一)同一法人的特許機構內部。包括:同幣種備付金的拆入或借出,人民幣與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涉及在不同外匯分局轄區間調劑的, 調劑雙方應於首次調劑前制定調運及調劑方案,同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
(二)與同一外匯分局轄內的特許機構間。包括:人民幣與非美元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首次調劑前,調劑雙方應制定調運及調劑方案,同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
(三)與開戶銀行間。包括:人民幣與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不同幣種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
第四十六條 特許機構應建立備付金交易電子台賬,完整記錄備付金項下存提現鈔、轉入轉出和調劑的明細情況。
(一)台賬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性質(包括存鈔或提鈔、轉入或轉出、調劑) ,調入調出雙方名稱(交易性質為調劑時填寫)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以攜帶現鈔方式調劑時
填寫並註明同城或異地) 或交易賬號, 交易方式 (現鈔或轉賬) ,存入、轉入或調入資金的幣種及金額,提取、轉出、調出資金的幣種及金額,交易時所使用的匯率(交易性質為調劑且涉及不同貨幣間兌換時填寫) 。
(二)特許機構應每月列印紙質台賬,蓋章後連同相關憑證保存3年備查,相關電子記錄長期保存。
第四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為特許機構辦理備付金項下存提現鈔、轉入轉出、調劑等業務,包括:
(一)備付金賬戶現鈔(含大額現鈔)的存提;
(二)人民幣備付金賬戶與同城基本戶間的相互劃轉;
(三)人民幣備付金賬戶間資金的相互劃轉;
(四)外幣備付金賬戶間資金的相互劃轉;
(五)人民幣與外幣現鈔或備付金賬戶內資金的兌換;
(六)外幣與外幣現鈔或備付金賬戶內資金的兌換。
開戶銀行辦理備付金賬戶項下現鈔的存提調運業務, 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現鈔整點的有關規定, 並比照該規定製定外幣現鈔整點的有關制度後方能辦理。
第四十八條 開戶銀行應將與特許機構間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交易(不同外幣間的兌換交易除外)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其中交易主體為非居民個人,交易性質為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