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⑵ 做外匯業務員怎麼樣啊
兩個字:不好
⑶ 網路銷售外匯違法嗎
犯法,之前我們就是那樣做的,現在我們改模式了
⑷ 外匯公司的業務員被抓了,78萬業績,但是只拿了基本工資,一審判決前法院通知退臟
外匯公司的業務員被抓了,這個還要看涉嫌的罪名
如果涉嫌詐騙罪,你參與詐騙78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一審判決前法院通知退臟,你只有退三萬左右的能力,很難判緩刑。
不過,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⑸ 炒外匯犯法嗎,炒外匯違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做外匯業務員合法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⑹ 我找工作遇到的公司聲稱是做外匯的,職工的工作主要也是交易外匯賬戶,怎麼判斷公司的業務合法
我國沒有針對外匯交易立法,除銀行以外,任何涉及外匯的交易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它也不違法,因為沒有法規。
⑺ 外匯公司都是騙人的嗎難道做外匯都是違法嗎
1、首先外匯公司不全是騙人的,大部分都還是正規營業的,但是也並不不排除有一些不法份子利用黑平台鑽空子,投資選擇平台也很重要一定要選擇有監管的,這樣才有安全保障。
2、其次做外匯並不違法,國內也可以進行外匯交易,只不過交易平台是銀行,並且不是保證金交易。但是現在大多數人做的外匯交易是屬於保證金交易,外匯保證金在國內尚未開放,處於灰色地帶。目前國家並未有一部法律法規禁止外匯保證金業務。所以國內的投資者會選擇香港平台或者國外平台進行外匯交易,這種交易屬於境外投資,並不涉及違法。如果是進入不正規的外匯平台,那肯定是違法的,現在有很多傳銷模式的外匯黑平台,其實就是資金盤。那屬於金融詐騙,是違法的。
拓展資料:
(1)外匯交易本質上不是騙人的,只是一種投資方式,類似於股票,但是比股票風險要大,對應的利潤也就比較高,一般說的外匯交易都是指帶杠桿的外匯保證金交易,而實盤交易佔用資金太大,關注和使用的用戶比較少。如果不幸選擇了一家黑平台,那麼資金就沒有保證了,很可能將會虧本。另外目前國家還沒有開放外匯市場,但從國外和香港進入內地的外匯平台都在正常運作; 目前的狀況是,沒有明令開放允許,也沒有禁止國外的外匯進入國內;並且 一些國內銀行機構也在做外匯黃金。 (2)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國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擅自從事外匯交易的,交易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於非法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從交易的本質和實現的類型來看,外匯買賣則可以為以下兩大類:
1、為滿足客戶真實的貿易、資本交易需求進行的基礎外匯交易; 2、在基礎外匯交易之上,為規避和防範匯率風險或出於外匯投資、投機需求進行的外匯衍生工具交易。
⑻ 業務員介紹我做外匯,因種種原因不能正常出金,故要求退回本金,到本金遲遲不到賬,可以報警抓業務員嗎
可以報警,至於能不能抓業務員就看具體情況了
⑼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代理業務是否合法謝了!!
不存在非法的事情,雖然國內還沒有開放。但是對有人在投資國外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國家並沒禁止。只要代理在從事經紀工作時不要採取非法的手段去欺騙投資者就可以了。
⑽ 做外匯的業務員犯法嗎
做外匯不違法。
1.國內也可以進行外匯交易,只不過交易平台是銀行,且不是保證金交易。而現在大多數人做的外匯交易是屬於保證金交易,外匯保證金在國內尚未開放,處於灰色地帶。怎麼說呢?法無禁止即可為。目前國家並未有一部法律法規禁止外匯保證金業務。所以國內的投資者會選擇香港平台或者國外平台進行外匯交易,這種交易屬於境外投資,並不涉及違法。
2.如果您是進入不正規的外匯平台,那確實是違法
擅自從事外匯交易的,交易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於非法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