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幣境外結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幫助!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號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機構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注冊的非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實施管理。
第四條境內機構辦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應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在辦理有關境外直接投資核准時,境內機構應當明確擬用人民幣投資的金額。
第五條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或未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遞交以下材料,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書;
(二)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及其復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申請文件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3天內完成相關信息登記手續。
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30天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條境內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後,可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或前期費用人民幣資金匯出。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並認真審核。在審核過程中,銀行可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第七條審核境內機構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後,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境內機構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如確因境外並購等業務需要,前期費用超過15%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通過境內機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的結算,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資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條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業務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第十條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匯出的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境內機構已經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前期費用,應當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銀行在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時,應當扣減已匯出的人民幣前期費用金額。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前期費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條自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內機構應當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銀行應當督促境內機構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對拒不調回的,銀行應當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經審核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利潤處置決議等材料,銀行可以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利潤入賬手續,並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利潤匯回信息。
第十三條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四條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清算等情況,境內機構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天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銀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六條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七條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八條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當收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信息,評估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事後監督檢查力度,有效監管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境內機構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境內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銀行、境內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二條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貳』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機構設置
負責深圳市國際收支、外匯收支統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深圳市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和分析;負責對深圳市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和人民幣匯價實施情況進行管理;辦理外幣清算業務。
國際收支處共分4個業務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結售匯統計組:
統計深圳市銀行結售匯報表;
統計深圳市與境外及與國內其它地區的外匯往來數據;
監測銀行結售匯頭寸限額;
核對外匯局各部門的外匯收支統計數據;
編制「深圳市外匯統計資料匯編」;
與市政府相關部門交換信息
2、國際收支申報組:
國際收支申報管理;
數據質量控制;
提供統計產品;
調研分析
3、外幣清算組:
同城外幣清算;
深港美元、港幣雙向票據交換清算;
深港美元、港幣實時支付清算;
深港澳ATM/POS清算;
異地美元清算
4、銀行組:
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審批;
銀行自身結售匯審核;
外幣代兌點准入審核;
匯率管理工作
對外業務:
1、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審批。
2、銀行自身結售匯審核
3、外幣代兌點准入審核
4、匯率管理工作 負責深圳市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管理深圳市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以及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和匯兌進行管理,對外債和對外擔保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對還本付息進行審核,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進行風險審查,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匯兌事務進行審核。
對外業務
1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發放、變更及注銷;
2 、負責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包括:
( 1 )資本金賬戶;
( 2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 3 )外債賬戶;
( 4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境外暫存戶、境外調回募集資金的境內開戶;
( 5 )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 6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 7 )其它資本項下外匯賬戶
3 、負責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包括:
( 1 )資本金結匯;
( 2 )外債結匯;
( 3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
( 4 )轉股項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機構股權結匯;
( 5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資金結匯;
( 6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的調回結匯;
( 7 )其它資本項下資金結匯
4 、負責投資項下境內原幣劃撥;
5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人民幣和外匯境內再投資審批;
6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外匯審批;
7 、負責境外投資審批;
8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年檢;
9 、負責境外投資企業外匯年檢;
10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工作;
11 、負責外債、外債轉貸款、非信用證形式延期付款簽約及提款登記;
12 、負責外債、外債轉貸款還本付息的核准;
13 、負責外匯指定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及管理;
14 、負責境內本外幣債券的發行審核、登記及還本付息核准;
15 、負責已登記外債轉增資本金的審核;
16 、負責國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的登記及開戶;
17 、負責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審批;
18 、負責辦理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登記、履約核准及注銷手續;
19.負責非居民境內購房資金的結匯管理及非居民出售境內房產所得購匯匯出核准;
20.負責外匯指定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指標的申請、核定及備案管理;
21.負責外匯指定銀行接受境外擔保境內放款的登記備案及管理;
22.負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的審批管理;
23.負責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支、匯兌審批及備案登記;
24.負責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包括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含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等)發股前、發股後(補登記)及變更登記,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含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等)上市前、上市後及補登記;
25.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募集資金、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減持股票或出售資產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審批;
26.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審批;
27.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股票購付匯額度及境外賬戶開立審批;
28.負責辦理境外上市減持外匯資金劃轉全國社保基金核准;
29.負責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30.負責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核准;
31.負責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及結匯核准;
32.負責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33.負責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營運資金(資本金)匯兌核准;
34.負責辦理證券公司外匯業務市場准入、變更、終止審批和外匯賬戶備案;
35.負責辦理證券公司授權其營業部經營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備案;
36.負責辦理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匯兌核准;
37.負責辦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核准;
38.負責辦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核准;
39.負責QFII及QDII相關事宜;
40.負責辦理保險中介機構資本項目相關業務;
41.負責個人股票期權外匯管理;
42.負責個人保險業務匯兌業務; 負責深圳市經常項目外匯監管工作;負責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和外匯賬戶進行監控及非現場檢查;監督檢查經常項目下的匯兌行為,對超比例、超金額的經常項目下售付匯進行事前的真實性審查;承辦規定由外匯監管部門辦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業務。
對外業務:
1、 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1) 出口單位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2) 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
(3)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
(4)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5) 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准
(6)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7)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
(8) 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
(9) 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核准
2、 進口付匯核銷
(1)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2)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3、 非貿易售付匯業務
(1) 境內機構非貿易購付匯真實性審核
(2) 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核准
(3)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4) 機構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核准
4、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管理業務
5、 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
(1)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備案
(2) 個人攜帶現鈔出境審批
6、 保險業務
(1)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外匯業務資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2) 保險公司本外幣資本金(營運資金)轉換核准
(3)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核准
7、特殊經濟區域區內機構外匯登記、登記變更、注銷審批業務 依法對深圳市涉及外匯收支活動的機構執行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活動,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1)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轄內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情況及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
(3)受理群眾舉報的和總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匯違規案件;
(4)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5)與公安部門聯合,對非法買賣外匯的「地下錢庄」等違法行為實施打擊;
(6)總局安排的檢查任務;
(7)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完成有關政策建議調研報告;
對外業務
受理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外匯違法行為的舉報
『叄』 請問在嗎實務中做過外商以人民幣再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嘛
如果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都在同一個外匯管理局,應該不需要了。如果不是同一個外匯管理局,他們之間應該還有一個詢件,但那應該是他們之間的,只有那個件到了,才能外匯管理局詢證。
『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投資者是否必須以外幣投資
沒有此限制,既然沒有限制自然也就不是必須以外幣出資了,人民幣、其它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知識產權都可能是出資內容。
『伍』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問題:外方投資者以外幣及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繳付出資
1、外國投資者,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外方投資者的概念是一樣的
2、外國投資者可以使用下列兩種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一是外國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以及從中國境內依法取得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二是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3、後半句的意思就是外國投資者已在中國境內舉辦了外商投資企業,再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時,可用從該企業獲得利潤進行出資。
『陸』 外匯年檢:外匯收支情況表如何填寫
外匯賬戶注銷,將應付外匯股利轉入未分配利潤,外匯收支情況表附註中「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項目期末余額*外方股權比例。
一、基本說明
1、外匯收支情況表反映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境內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實際發生金額記錄。「實收境外資本」、「實收外匯境內資本」在本表中視同負債記錄。
2、外匯收支情況表填制基礎為權責發生制。
3、外匯收支情況表中「期末數」各項目反映的均是外商投資企業從成立以來到報告期期末期間發生的經濟活動的余額數,非當期發生數。
4、2002年期初余額的確定:
外匯收支情況表中各資產項目、負債項目及經常項目差額項目期末余額反映的均是歷年發生的累計數,有些項目可根據資產負債表中各會計科目分析填列(如:「境外投資」、「境內外匯投資」可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科目的余額分析填列),有些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很難找到各對應科目,需逐比查找並追溯至企業成立之初(如:結購匯差額),工作量很大。為操作方便,簡化工作量,在填報第一年(2002年)將外匯收支情況表中第七、八、九、十項(即「非外匯形式資產」、「結購匯差額」、「匯率折算差額」、「其他資產」)期初余額填列「零」,差額部分在「經常項目差額」項目中反映。
5、外匯收支情況表填報格式必須完整,即使部分項目期初、期末額均為零,也不得省略。
二、表頭項目
本表編制單位: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單位名稱填寫。
組織機構代碼: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號碼填寫。
外匯登記證號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分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上號碼填寫。
金額單位:一律使用美元計價,非美元幣種的外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匯率進行折算。各項數據涉及填報金額精確到個位數,小數點後數字四捨五入。
三、資產項目
1、「外匯貨幣資金」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外幣現鈔、外幣銀行存款和其他外幣資金等的合計數。本項目數據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所屬的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直接計算填列;其中:「外匯貨幣資金---資本金帳戶存款」根據「銀行存款---資本金帳戶」明細科目填列,以此類推。
2、「應收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交易而產生的應收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項目分析填列。如「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應收外匯賬款---服務貿易」項目包括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宣傳、電影、音像及其他商業服務。
「應收外匯賬款---其他應收款」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因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版權等知識產權的轉讓而發生的債權;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資、先行收回投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因股權交易而發生的債權也記入本項目。
3、「預付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貿易而產生的預付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填列。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4、「應收外匯股利」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投資應收取的被投資企業已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本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5、「境外投資」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對境外股權性質的投資。該項目以成本法核算,根據「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和「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資企業,也按成本法填列。
6、「境內外匯投資」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股權投資,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也記入本項目。該項目按成本法核算,根據「長期股權投資」、
「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資企業,也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項目:
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但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余額,即企業自成立以來截止報告期12月31日以外幣計價但以人民幣結算交易的累計人民幣收入發生額和累計人民幣支出發生額的凈差額。
該項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流入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權益或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增加本企業外方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回收其境內外匯投資及收益;
該項目的貸方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支出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權益或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境內外籍人員工資;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外方股東先行收回投資款;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外方股東減資款;
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等。
該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長期股權投資」、「應付工資」、「實收資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四、負債及經常項目差額
1、「應付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交易而產生的應付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和「長期應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項目分析填列。如「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融資租賃在「應付外匯賬款-貨物貿易」下記錄。
「應付外匯賬款---服務貿易」項目包括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宣傳、電影、音像及其他商業服務。
「應付外匯賬款---其他應付款」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因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版權等知識產權的買賣而發生的債務;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資、先行收回投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因股權交易而發生的債務也記入本項目。
2、「預收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貿易而產生的預收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預收賬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如「應收賬款」
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3、「應付外籍人員工資」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應付外籍人員工資。該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管理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如為借方余額,以負數填列。
4、「應付外方股利」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外方的現金股利。本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5、「境外借款-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借款、其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債券溢折價發行收入直接計入「境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6、「境內外匯借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機構(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外匯資金。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財務費用」等科目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7、「應付外匯利息」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因借款和發行債券而應支付的利息,企業應收應付、預收預付賬款而發生的應收、應付利息也記錄在本項目。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預收帳款」、「預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財務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8、「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外國證券投資」項目: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項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及向中方出讓股權等。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項目的貸方反映:
(1)外國投資者以外匯投入的資本;
(2)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投入的資本(參見「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
(3)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和無形資產投入的資本(參見「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4)外國投資者購買中方股權形成的資本;
(5)外商投資企業以應付外方股東利潤轉增的資本;
(6)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資本(參見「非外匯形式資產-其它」);
以外匯投入的資本溢折價部分;
其他。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證券投資」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國證券投資資本,股票溢折價發行收入也計入本項目。
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9、「實收境內外匯資本」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境內企業的外匯投資和境內居民的B股投資,接受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對本企業的投資也記入本項目。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以投資者處於境外還是境內來劃分境外資本與境內外匯資本。
10、「經常項目差額」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自成立以來至報告期期末期間發生的涉及外幣計價交易的經營活動的外匯收入和支出的凈差額。經常項目差額=(「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單方面經常轉移」)-(「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外籍人員工資總額」)。其中:
(1)「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2) 「投資收益」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境外投資和外匯投資(包括外匯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該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投資收益」和「財務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3)「單方面經常轉移」項目:該項目借方反映本企業對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的單方面放棄以及壞賬核銷,該項目貸方反映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人對本企業債務的單方面豁免或對企業的外匯現金捐贈。借方反映企業對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的單方面放棄以及壞賬核銷。該項目應根據「外匯貨幣資金」、「應收外匯帳款」、「應付外匯帳款」
「預收外匯帳款」、「預收外匯帳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4)「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項目:應根據「材料采購」、「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5)「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項目:反映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匯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收入;該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應付利息」、「未分配利潤」、「財務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6)「外籍人員工資總額」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管理費用」 等科目分析填列。
五、其他說明
1、外匯收支情況表各項目平衡關系如下:
外匯貨幣資金=現金+資本金帳戶存款+經常項目帳戶存款+外債帳戶存款+其他帳戶存款;
應收外匯帳款=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應收款;
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資本對價轉移+單方面資本轉移+其他;
結購匯差額=結匯金額-購匯金額;
應付外匯帳款=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應付款;
境外借款=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借款+其他借款+發行債券;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外國證券投資;
-(應收外匯賬款+預付外匯賬款+應收外匯股利-應付外匯賬款-預收外匯賬款-應付外籍人員工資-應付外方股利-應付外匯利息)]+[(境外借款+實收境外資本)-(境外投資+非外匯形式資產)]+[境內外匯借款+實收境內外匯資本-境內外匯投資-結購匯差額-匯率折算差額]+其他資產=外匯貨幣資金;
資產合計=負債和經常項目差額合計。
『柒』 境內外匯劃轉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完善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和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際收支持續保持較高的「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在這一背景下,包括境內外匯劃轉在內的有關境內外匯資金管理的規定已顯滯後。而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特別是外匯賬戶管理制度的不斷推進,國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已經完全放開,賬戶數量不斷增加,外匯資金存量也在不斷增大。從客觀上講,只要允許境內機構保留外匯,就會存在境內外匯劃轉的需求,外匯資金存量越大,其流動性需求就會越強烈。而要真正實現「藏匯於民」,除要強化企業和個人持匯動機外,還要使企業和個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匯。因此、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業自身的迫切需要,從客觀上要求對境內外匯劃轉管理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改進管理的基本思路
1、堅持依法監管原則,明確業務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必須服從於這一原則性規定。因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改革,首先要將具有支付結算性質的外匯劃轉排除在被允許劃轉的范疇以外,不能為境內外幣流通或外幣計價結算「開口子」,以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從另一方面講,凡不涉及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無交易行為的境內外匯劃轉,都應當在允許的范圍內。
2、維護公平待遇原則,創造公平環境。對於持有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來講,通過境內外匯劃轉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結售匯環節,降低外匯資金運營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外資機構在稅收、進出口經營權、結售匯等許多方面都已經獲得同等待遇,在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方面也應當給予同等待遇,為境內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3、遵循便利化原則,轉變監管方式。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不直接涉及外匯資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結匯、售匯環節,不應限制過嚴。因此,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進一步簡化手續,明確銀行的業務職責,充分發揮銀行的櫃面監督職能。在目前條件下,可以將原規定中屬於外匯局審核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交由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再經外匯局事先核准。外匯局可以採取事後檢查的方式,對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外匯資金非法流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議
1、改進和完善現行的法規制度。近年來,有關外匯劃轉的規定出台不少,但法規零亂、不易掌握。這不僅給政策宣傳、解釋帶來難度,而且容易造成企業和銀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外匯劃轉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因此,必須盡快整合目前各種法規中關於境內劃轉的內容,出台覆蓋面廣、易於操作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辦法)),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開特殊經濟區域與區外外匯劃轉方式的限制。目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的外匯劃撥方式僅限於貨到付款,這已經無法適應實際需要,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結算的慣例,應按照國際慣例放開多種外匯結算方式,以滿足區內外企業採用不同外匯結算方式的要求,促進區內外貿易的發展。
2、積極推進主體監管、間接管理的方式。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主管部門應轉變管理觀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後核查轉變。按照主體分類管理的原則,放開對具體業務的限制,滿足境內機構合理的需求。根據境內機構的性質和具體交易方式,採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3、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系統。隨著企業、個人與國際經濟的聯系日益加強,外匯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對境內外幣清算的業務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國內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大多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其在與無分支機構地區通匯時,對外幣清算的需求尤為強烈。因此、建議盡快建立外匯清算系統,以提高外匯資金結算速度和企業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體設想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應以劃出、劃入機構雙方的關聯關系為主線,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兩種外匯性質,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1、同一機構自身劃轉。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不會導致外匯資金所有權的變化,也不會涉及外幣計價結算或形成借貸關系。因此,只要劃出、劃入方的機構名稱一致,劃出前與劃出後的外匯性質保持不變,可以依照單位意願進行劃轉。如果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涉及注冊資本的增減變化,應當提供有關增資、減資的批准文件。
2、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內部劃轉。控股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因資金統籌使用需要,需在內部劃轉外匯流動資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權的總公司提供與子公司的內部關系證明,並出具書面資金調撥申請辦理。集團公司內部因投資關系所需的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劃轉,應當憑有關投資、撤資等批准文件辦理。
3、不同機構之間劃轉。不同機構之間由於貿易進出口業務中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外匯劃轉。一是委託、代理項下外匯劃轉,由外匯劃出方憑書面申請、代理協議、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或出口合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二是海關監管下的進料加工項下,因進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業之間結轉需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應當憑海關報關單辦理。不同機構之間由於投資關系需要辦理外匯資金劃轉的,按照有關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4、金融機構業務劃轉。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可以憑有關資金拆借協議、清算憑證按照系統內有關業務規定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如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項下放款或收貸,由金融機構或客戶憑外匯貸款合同、外債轉貸款協議或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償還外債轉貸款項下的境內外匯劃轉憑外匯局出具的還款核准件辦理。
5、執法機關司法劃轉。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外匯押金、保證金、罰沒款等外匯資金,由當事人憑執法機關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或處罰決定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經司法機關裁定或判決生效的經濟、刑事案件,需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外匯劃轉的,由劃出外匯資金的當事人憑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司法執行機關憑強制執行文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並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並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並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於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玖』 什麼叫外匯直投
還有要在5天內將列印出來的報表,審計公司的報表,和你的外匯卡帶著去外匯局交報表,在等一般是一個工作日,年檢通過,在網上可以查詢到通過了。
希望採納
『拾』 請問要去外管局備案,流程是什麼
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1、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七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八條: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3、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並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10)減資清算外匯擴展閱讀:
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並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境內機構參與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五)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