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是不是在法院可以查到個人所有的銀行卡有錢沒錢,
法院一般不會查的,除非你有債務問題起訴到法院。
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可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劃撥。
法院執行時如何查詢被執行人存款
一是查實被執行個人及其家屬的身份。通過查閱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以及到有關基層組織、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准確掌握被執行個人及其家屬成員的身份,包括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等,並進一步調查了解他們的職業和收入情況,為查詢個人存款提供扎實的依據。
二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查詢。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提供查詢線索的積極性,對其能夠提供具體銀行或儲蓄所的,執行人員做出快速反應,直接持有效證件前往查詢、凍結及劃撥,以免貽誤戰機。
三是依職權廣泛查詢被執行個人存款。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相關線索,但執行人員根據對掌握情況的判斷,認為有必要查詢被執行個人存款的,大致界定被執行個人的活動范圍後,對該范圍內各個儲蓄點進行拉網式查詢,若被執行個人確有存款及時予以執行。
四是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家屬名下存款。對被執行人雖為個人,但可執行其家庭共同財產的,為防止被執行人將現款存在家屬名下逃避執行,依法主動查詢其家屬成員的存款情況。工作中,根據已掌握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拉網式查詢,有時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
1、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如前所述,申請人在立案後,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規定和強調申請人負有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義務有利於申請人積極參與執行程序,積極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不只是消極地等待、坐享其成,將實現債權的責任完全交由執行法院負責。
2、被執行人(擔保人)申報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申請人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之後,法院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其財產狀況,被執行人也必須如實向法院申報其個人財產。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主要的做法有傳喚被執行人到庭進行詢問由其口頭申報,或通知被執行人書面報告。
重點是通知被執行人書面報告。通知宜在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一並送達,並限定申報的期限。還要告知逾期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不全面申報財產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制裁。
3、法院調查、搜查法院的調查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能夠確保調查的准確性和全面性。
但執行工作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執行法院的調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於奔命、徒勞無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無力。應以申請人申請為主,只有在申請人確實不能收集或因客觀原因不能提取到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才依職權調查。此外,還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懸賞舉報。懸賞舉報是指對於檢舉和揭發被執行人存款或有價值物品線索的人員。
B. 法院查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需要提供哪些東西
法院查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需要提供哪些東西?人民法院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案件執行時,一般需先查詢當事人(被告或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情況,就連銀行等金融單位也是如此。更令人擔憂的是,有的銀行無視法律規定,從自身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出發,同當事人惡意串通,為法院依法查詢存款設置種種障礙。更有甚者,有的在辦案人員准備或正在查詢時,私自將要被查詢企業的銀行存款劃至他處等等。筆者認為,要查詢銀行存款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入手:
一、讓當事人提供帳戶。
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資金往來都是通過銀行進行結算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掌握被執行人一兩個帳戶,因此在法院查詢時,可以讓當事人提供線索,還可以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往來信件、推銷產品的廣告、業務員名片上反映出有關帳戶的內容,要求在當事人在起訴或申請執行時全面搜集材料,發現線索。利用當事人提供的帳戶查詢,一般這些帳戶多數余額較小或長期不使用的「睡眠」、「半睡眠」的帳戶,尤其是經營不景氣的企業中更是如此。為了迅速查明其主要帳戶,防止被執行人得知消息轉移銀行存款,辦案人員應抓緊時間連續作戰,並盡可能利用其他方法發現新設立的帳戶。
二、到當事人駐地較近的銀行查詢。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了方便業務開展,一般來說都是在本單位較近的銀行開設基本帳戶,辦案人員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持有關手續進行查詢。採取這種方法需要注意是:第一、被查詢企業的行業特點。有些企業單位在本行業有關的銀行開戶。如建安行業多數在建行開戶,外貿企業一般在中國銀行開戶,鄉鎮企業一般在農行或信用社開戶,可注意查詢。第二、雖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可以不提供帳戶進行查詢,但銀行常會以「不知道帳號,微機無法查詢」或直接說「所查詢單位沒在我行開戶」為由,拒絕查詢。對於這種情況,一是讓銀行方面在查詢回執上寫明原因,以便將來查明真象後追究責任。二是查閱銀行會計帳目和對帳單,同時辦案人員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銀行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宣傳,並講明拒不協助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仍不協助的,可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三、通過向被查詢企業駐地的人民銀行查詢企業開設的帳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各企事業單位開立帳戶須到當地人民銀行領取開戶許可證,否則其他銀行不準為其開設帳戶。這種方法要分地區適時使用,因為有的地區銀行間競爭激烈,銀行為了多吸收儲戶,對開戶企業單位提交的開戶手續審查不嚴,採取縱容態度,加之許多單位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逃避債務,採取四處開戶的方法,使法院查詢猶如大海撈針。當然,隨著人民銀行對企業開戶的嚴格審查管理,必將給法院查詢企業存款提供許多便利。
四、向被查詢企業所屬轄區的工商稅務登記部門查詢。
各企事業單位一經建立並開始經營,就必須按照工商稅務登記制度交納稅金和工商管理費用,因為所有企業都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帳戶和在稅務部門的納稅帳戶,且這些帳戶又都是經常使用的。通過這種方法很容易查出被查企業的帳戶存款。
五、通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被查企業的帳戶。
增值稅發票實行後,國家規定支票必須填寫企業的開戶帳號。辦案人員可以在查帳的情況下注意被查企業與其它企業發生業務時開具的支票發現帳戶。這種方法雖具有偶然性,但一旦發現,該帳戶都是往來款項較多的帳戶。
六、利用企業繳納的各項費用查詢。
不管是工礦企業還是商業性公司,只要它正常運轉,就要進行各項費用的繳納,且大都通過企業帳戶進行銀行托收或利用支票進行結算。如電費、水費、車輛養路費等等,辦案人員可到相關單位進行查詢。
七、利用企業財務帳單查詢。
任何單位不論性質和規模大小,都有總帳、分帳、銀行帳號財務帳單,這是反映一個企業經濟交往和資金往來情況的詳細記錄,查對憑證及原始單據不僅方便還可以清楚地了解企業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仔細查看資金的流轉去向。但採用此種方法,被查企業會找種種借口,以「會計不在」或「單位無款,無須查帳」為由拒絕辦案人員查詢。遇有此種情況,辦案人員要作好工作,必要時可採取查封或搜查措施。
八、注意企業公款私存和利用信用卡存款。
在辦案實踐中,常會遇到企業正常運轉而存款卻寥寥無幾的情況。這是因為企業為了逃避債務,把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辦案人員要認真仔細,通過了解企業各項費用支出和來源,查明企業存款是否以個人名義存儲,發現公款私存即可凍結。
C. 怎麼才能知道自己的銀行卡能接收外幣
去銀行查詢,國內的銀行都有外幣業務,可以接收外幣,但是需要本人帶上有效身份證去銀行開通個人外幣收款功能。如果卡本身就是雙幣卡,就可以直接接收了。
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業3年以上,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已就該項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一)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帳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
D. 法院可以查到被告人所有銀行卡賬戶嗎
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去查看被告人的銀行卡賬戶,除非原告提出申請或是在執行階段是可以查到被告人的銀行卡賬戶,自動轉為執行程序的凍結。
資料拓展: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提出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的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E. 法院能調查被告所有銀行卡的明細嗎
可以, 持相關的法律文書, 可以到對應銀行查詢交易明細。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
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第二種,通過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開具調查令或申請調查。而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
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另外,會申請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外,一定要在申請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列印存取款明細。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取此類手段的。
拓展資料:
一、 如何刪除銀行卡信息?
要想刪除銀行卡的信息,只能通過注銷銀行卡賬戶來實現。因為,銀行卡的明細一旦產生,是不可人為刪除的,它是作為銀行對賬的依據存在的。銀行卡一旦注銷,所有的交易記錄以及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都會被清除,所以注銷需謹慎。
二、 銀行卡可以異地列印明細嗎?
可以異地列印明細。因為銀行的系統是全國聯網的,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在異地列印明細:
1.攜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前往銀行卡所屬銀行的任意一家網點,使用自助查詢設備查詢並列印明細或者在非現金業務窗口請工作人員幫忙列印;
2、如果您的銀行卡開通了網銀功能,也可以登錄個人網銀賬戶,在手機上查詢並列印明細。
F. 法院能隨時查到我的銀行賬號嗎
法院可以查到個人的銀行賬號,法院的司法查問是通過你的身份證件查問到你在某銀行的存款賬號,而後查問存款錢數。
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可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銀行賬戶。 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檢察院和公安是沒有這項權利的,除非經過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或者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查詢、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
(6)法院能查出銀行卡理有外匯嗎擴展閱讀:
《公檢法》其中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通知書。
金融機構應立即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很明顯,上述所規定所查范圍是金融機構而不是人民銀行。
《公檢法》——網路
G. 沒有被告人身份證和和銀行卡法院能查到銀行明細嗎
一般像這種案例,都是法院提前調查過知道被告人賬戶上或名下有錢才凍結你帳戶的,既然法院凍結你帳戶肯定能查到你銀行卡明細的。
H. 法院是否有權查案外人銀行卡流水
如果法院他去查的這個人和刑事案件有關。那當然是可以去查外人的銀行卡流水賬戶的。
I. 存在支付寶里的錢💰法院能查出來銀行卡里有錢💰嗎
能的,不管你存在哪裡,都可以的。余額寶支付寶也大不過法律,除非你把錢換成現金藏起來,不然法院也可能掘地三尺找出來。不過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你不還,那不就是要坐牢了
J. 法院能知道個人所有銀行卡嗎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查到個人的銀行賬號,法院的司法查問是通過你的身份證件查問到你在某銀行的存款賬號,而後查問存款錢數。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可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銀行賬戶。 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檢察院和公安是沒有這項權利的,除非經過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