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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根本原則

發布時間:2022-01-19 03:15:30

1. WTO一共有幾條基本原則

互惠原則(Reciprocity)

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麼樣的貿易關系。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

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視性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夥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這就是最惠國待遇。這個原則非常重要,在管理貨物貿易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位居第一條,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是第二條,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是第四條。因此,最惠國待遇適用於世貿組織所有三個貿易領域。國民待遇是指對外國的貨物、服務以及知識產權應與本地的同等對待。最惠國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證本國以外的其他締約方能夠在本國的市場上與其他國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非歧視性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是避免貿易歧視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各國間平等貿易的重要保證。

1、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各成員方。

要點:a.自動性-立即和無條件;b.同一性-受惠標的必須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承擔義務同時享受權利;d.普遍性-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和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安排,在這些區域內部實行的比最惠國待遇更優惠的優惠,區域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無權享受;B.對發展中成員方實行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制;C.在邊境貿易中對毗鄰國家給於更多的貿易便利;D.在知識產權領域允許成員方就一般司法協助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國民待遇原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點:

a.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這些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b.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

c.定義中不低於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2.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哪些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來共和源國國務院令第 193號發布 根據1997年 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訂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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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外匯管理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4. 論述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

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非歧視進行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是各國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貿易市場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加以體現。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1)貨物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在貨物貿易方面,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議在有關條款中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一成員對於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最惠國待遇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能搞歧視,大小成員要一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並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則其相同排氣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時,美國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要一視同仁地對待,不能在他們之間搞歧視。如果美國的進口汽車關稅是5%,則這幾個國家的汽車在正常貿易情況下,美國均只能徵收5%的關稅,不能對日本徵收5%,而對歐盟、韓國徵收10%或更高的關稅。
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出口關稅。
第二,對進出口本身徵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
第三,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費、質量檢驗費等。
第四,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與轉賬所收取的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收取的一些稅或費用。
第五,徵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徵收關稅時對進口商品的價值評估時,評估的標准、程序、方法均應在所有成員間一律平等。
第六,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法規及手續。如對進出口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
第七,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徵收。如銷售稅、由地方當局徵收的有關費用等。
第八,任何影響產品在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盡管貨物貿易規定了一成員必須主動給予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無條件、永久的、普遍的、多邊的最惠國待遇,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少數成員的特殊利益需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對最惠國待遇提出例外請求,經世貿組織許可後,可以暫時背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根據1979年11月28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大會的決定,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優惠。這種優惠主要體現在: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可實行優惠關稅而不給予發達國家;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非該組織的世貿組織成員。如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的零關稅待遇可不給予美國、加拿大等。
第三,《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一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
第四,國家安全的例外。即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不履行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美國對南斯拉夫聯盟的經濟制裁,使南聯盟不能享受美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
第五,《1994年關貿總協定》允許採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如1999年4月下旬,世貿組織授權美國可對歐盟的少數產品中止給予最惠國待遇關稅。
第六,政府采購的例外。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目前不受最惠國待遇的制約。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范圍的港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
(2)服務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鑒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將這些措施列入一個例外清單。這些措施是暫時性的,在2005年之後要取消。在那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定》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一般義務和基本原則。在該協定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也就是說,世貿組織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成員的國民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對某一成員的國民實行歧視。但是,在下述情況下,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可以例外:
第一,由一般性的司法協助及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或協議引申出的,並且不是專門為知識產權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例如雙邊司法協助協議規定的一些待遇。
第二,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或羅馬公約規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第三,《知識產權協定》沒有規定的表演者權、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及廣播組織權這幾個方面。
第四,在世貿組織成立前已經生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議中已經規定的,且已將這些協議通知了世貿組織,只要這些協議對其他成員的國民不構成隨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視即可。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2.《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及適用范圍
世貿組織貨物貿易國民待遇反映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及其他有關貨物貿易協議中。其中《1994年關貿總協定》沿襲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並繼承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實施以來的所有關於國民待遇爭端的裁決及解釋。
(l)《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
第一,該協定規定,一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例如,世貿組織成員對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均可以徵收消費稅,但是,該成員不能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產品的消費稅。
第二,給予進口產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於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產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例如,如果沒有規定國產品必須儲藏於某一特定倉庫,或由某種特定的交通工具運輸,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做出此類規定。否則視為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例如,在某種化學葯品的生產中,不能規定某種成份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國內原材料或國內成份。如國產化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均被視為直接或間接對外國產品構成歧視,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這意味著即使對進口產品和相同的國內產品適用同樣的稅收或費用,但對兩者的徵收方法不同,也可能構成對國內生產的保護。類似定量的規定也不能以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的方式加以運用。此外,"國內生產"不僅指該產品的生產,也指與進口產品直接競爭的產品和替代品的生產。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實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則
第一,國民待遇不考慮某一產品是否受到關稅約束的事實。任何成員不能以某種產品不受關稅約束而本身又可對該產品徵收更高關稅為理由,對其徵收更高的國內稅。
第二,國民待遇必須在每宗進口產品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許在影響不同的各種方式之間,不同產品的不同待遇之間進行選擇、權衡。因此,不能以某種產品獲得了其他方面更優惠的待遇,或該產品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為優惠的待遇為理由而對該產品實行歧視。
第三,當某種產品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時,其中最優惠的待遇應給予進口相同產品。
(3)貨物貿易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
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有關政府采購的政府法令、規章和條例,但此處的"政府采購"指的是政府日常費用的商品采購,而不是為了商業再出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再出售商品的生產。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單獨支付給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如果對電影影片新指定或保持以往的數量限制,並與關貿總協定第4條內容一致,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禁止這種限制。
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規定,從世貿組織協議生效之日起的5年之內,允許發展中國家間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發達國家,這一期限延長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的8年。
當地成份要求和對進口產品使用的限制,均被視作違背了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但發達成員國可自世貿組織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年之內逐步廢除這些措施。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成員國和最不發達成員國的這一期限分別為5年和7年。
總之,世貿組織規定當一成員的產品在繳納了正常進口關稅及相關費用,進入進口國後,它所享受的有關待遇應與進口國國內產品的待遇相同。
(4)《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國民待遇的原則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領域。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內容並未如最惠國待遇那樣納入普遍義務與原則,而是採取了具體承諾的方式。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在不違反本協定有關規定而與承諾細目表上的條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條件下,一成員應該在所有影響服務供給的措施方面,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於其給予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由於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復雜性,二者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區別。《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將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不是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個部門或分部門的開放聯系在一起,這樣可以使分歧較小的國家間早日達成協議。不能強迫發展中國家開放他們難以開放的服務市場,否則加重了他們在服務貿易和國際收支中的負擔,這是有悻於《服務貿易總協定》宗旨的。因此,服務貿易中國民待遇是以世貿組織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另外,服務部門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應是本著"利益互惠"的原則,但這種利益互惠不應是絕對數量上的"對等優惠",而是"相互優惠",以符合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需要。
(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國民待遇
《知識產權協定》第3條規定:每一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協定涉及的國民待遇要與《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的國民待遇一致。《巴黎公約》第2、3條中規定,在工業產權的保護方面,《巴黎公約》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待遇也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不允許存在任何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歧視。另外,該原則還意味著成員國之間不得要求對等的保護。如一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期比另一成員國長,前者無權在其法律中規定後者的國民在該國只享有後者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
《巴黎公約》還規定,任何一成員國不得要求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必須在該國有永久住所或營業所,才能享有正當的工業產權權利;至於非成員國國民,只要在一個同盟成員國的領土內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實、正當的工商營業所,就應享有與同盟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巴黎公約》列出了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時各國獲準的保留范圍。它規定各成員國在涉及工業產權的保護領域中,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
《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就享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享受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或今後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及本公約特別的權利。至於可享受國民待遇的作品范圍,《伯爾尼公約》規定了"作者國籍原則"和"作品國籍原則"的雙重標准。
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協議不同,世貿組織關於知識產權的國民待遇將重點放在對產品的國民待遇,而非對作者的國民待遇上。另外,《巴黎公約》將"國民"的范圍拓展到了在成員國擁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正規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伯爾尼公約》發展到在成員國定居的非成員國國民。但總的來講,世貿組織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條約都將國民待遇列為適用原則,同時在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可獲得性、維護和執行方面的規定大體相符。
(6)其他相關協議的國民待遇規定:
《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規定:"在不損害(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任何成員不得採取任何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規定不一致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納入該協議的並非所有的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列入禁止清單的只有當地成份要求、貿易(外匯)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進口用匯限制等四項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性要求。這些措施在某種程度上都扭曲了貿易格局和投資流向,不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原則,應加以禁止。但對發展中國家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用於該協議;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特殊優惠;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等。
組織品和農產品貿易因其重要性和復雜性,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的普遍原則之外,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紡織品和服裝協議》,將紡織品和服裝貿易與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一體化列為宗旨。規定:通過反傾銷、反補貼及保護知識產權等措施,確保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在公正和平等的貿易條件下進行。另外,"在制定總的貿易政策時避免對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歧視"。而《農業協議》中,各成員同意在市場准入和國內支持等方面達成具體承諾,即一定范圍內的開放市場,減少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因為國內支持和對市場准入的限制都嚴重扭曲了貿易格局。兩項協議達成的內容,都涉及國民待遇某些方面的改進,但在實現農產品貿易國民待遇原則的進程中,仍然需要不斷努力。
(三)世貿組織成員間互惠互利進行貿易
世貿組織管理的協議是以權利與義務的綜合平衡為原則的,這種平衡是通過互惠互利的開放市場的承諾而獲得的。互惠互利是多邊貿易談判,也是建立世貿組織共同的行為規范、准則過程中的基本要求。盡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議。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在現實中,一國或地區加入世貿組織後,其對外經貿體制在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同時,還要開放本國的商品和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個成員在世貿組織體系內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獲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135個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麼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四)市場准入: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
世貿組織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這一體制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
世貿組織一系列協定或協議都要求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此擴大市場准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主要表現在: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條"減讓表"和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要求其成員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以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國內產品進行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並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而且一成員要承諾不能隨意把關稅重新提高到超過約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貿組織的允許。例如,一國承諾將其進口關稅的加權平均水平降到12%,則在一定時期內,其關稅水平不能再高於12%,除非世貿組織認為該國的特殊情況,使其不能履行義務,才可依相關協議或條款授權它這樣做。
2.其他貨物貿易協議也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將現行的對農產品貿易的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進行關稅化,並承諾不再使用非關稅措施管理農產品貿易和逐漸降低關稅水平,從而使農產品貿易更多地由國內外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價格,不致於造成農產品價格的過度扭曲。例如,日本的大米市場長期受高關稅和進口數量限制的扭曲,使其平均價格水平比國際市場高了3倍~5倍。《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發達國家成員分階段用10年時間取消對紡織品、服裝的進口配額限制,用關稅保護國內紡織、服裝業,以避免國內紡織、服裝貿易市場的過度保護,讓投資者有較為透明、穩定的市場環境,而不是政府過多的干預造成的不確定性來決定其投資行為。
《進口許可證協議》要求各成員盡量不要使用許可證管理貿易。如果授權允許使用,則盡量使用可以擴大而不是縮小該領域貿易的方式來管理。如採用公開一般許可證,只要進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登記即可進口,不需要經過多個關卡進行審批。
《海關估價協議》要求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時要公平合理、客觀地確定商品的價值,不能武斷或歧視性地確定商品的價值或分類。以便各國商品以合理稅賦水平在進口國進行競爭。其他貨物貿易的相關協議也使各國開放市場的承諾更具可預測性,減少隨意性。如《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動植物檢疫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
3.《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服務市場
《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通過分階段談判,逐步開放本國服務市場,以促進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這些分階段逐步開放市場的承諾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訊、分銷、旅遊、教育、運輸、醫療與保健建築、環境、娛樂等服務領域,亦即我國所指的第三產業。這無疑對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4.有利於擴大市場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則
各成員還可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在開放市場方面的糾紛和摩擦,積極保護自己;同時,貿易體制的透明度也有利於擴大市場准入。
(五)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世貿組織認為各國發展對外貿易不應該採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銷售本國的商品。《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16條規定某一締約方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的產品而給進口國國內工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或有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時,受損害的進口國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來對本國工業進行保護。所謂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格或不合理的低廉價格向外出口本國商品;補貼是指出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不管這種獎金和補貼是來自政府,還是同業協會均應徵收反補貼稅。盡管如此,受損害的進口國在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時也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條件必須是有傾銷或補貼的事實存在,並且傾銷或補貼造成了進口國國內工業的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才能徵收不超過傾銷差額或補貼數額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同時世貿組織也反對各國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以達到保護主義的目的。
除了上述第6條、第16條外,對貨物貿易中可能產生扭曲競爭行為、造成市場競爭"過度"的狀況,一成員政府,在世貿組織授權下,為維護公平競爭,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或出於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目的可採取措施,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如《農業協議》目的在於給農業貿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將改善智力成果和發明的競爭條件;《服務貿易總協定》將進一步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環境,促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
(六)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
多邊貿易體制高度重視發展問題,也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履行義務的靈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貿組織沿襲了關貿總協定關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的相關協議和條款,並在世貿組織的相關協定、協議或條款中加以完善。
世貿組織成員80%以上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其中60多個發展中國家自主實行貿易自由化改革,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也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詳見第八章世貿組織與發展中國家)。
(七)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以上這些規則的公布應該是迅速的,但如果公開後會妨礙法令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某一企業的利益,則可以不要求公開。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 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

6. 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鬆了對外匯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強制要求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而是規定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2)《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3)對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7. 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概念及其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6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烙守信用,履約付款。 支付結算是以信用支付工具完成的貨幣收付行為,收付款人及銀行各方,都是在信用基礎上才能接受票據或結算憑證進行結算。要辦好支付結算,就會涉及到商業信用或銀行信用,無論是採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匯兌和其他結算方式,對客戶和銀行都有一個洛守信用、履約付款的問題。 「烙守信用,履約付款」,是指辦理支付結算的當事人之間,辦理支付結算時應按照事先的約定或承諾,嚴格遵守信用,行使各自的權利和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票據權利人必須在票據權利時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票據債務人必須依法承擔票據義務,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進行支付。交易雙方的開戶銀行也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結算中介機構的責任,准確、及時、安全地為廣大客戶辦理好支付結算業務,這是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結算秩序的重要保證。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誰的錢送誰的賬,由誰支配」,是指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必須尊重資金所有者的資金所有權和支配權,切實做到誰的錢送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保證把收款人應收的款項及時准確無誤地劃入收款人賬戶;銀行從存款人賬戶中支付款項時,都要根據存款人的意願和委託辦理。至於結算雙方的交易糾紛,應由其自行解決,或通過仲裁機關、人民法院裁定。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隨便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如劃任何款項,也不得任意停止或拒絕客戶的正常支付。未經客戶的委託和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或銀行自身對其資金干預和侵犯。這條原則既保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又加強了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的責任,而且也是銀行的信譽所在。 (3)銀行不墊款。 「銀行不墊款」,是指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只負責將結算款項從付款人賬戶劃轉到收款人賬戶,而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銀行不墊款的原則由來已久。這是由支付結算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這條原則一方面保護了銀行對其資金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另一方面促使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其債務負責,而不得將自己的債務風險轉嫁給銀行。 銀行不墊款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點:一是銀行本身是企業性質,既要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原則,對資金也要自求平衡,講求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二是銀行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資金清算樞紐,決不能被人隨便利用其信譽或直接套取銀行信用;三是如若被企業單位套用銀行資金或銀行隨意代墊款,勢必被迫擴大信貸規模,增加貨幣供應量,從結算渠道打開缺口,引起信用泛濫和通貨膨脹,給國家經濟帶來許多不良後果。

8. 中國的外匯管理原則有哪些

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9.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互惠原則(Reciprocity)
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麼樣的貿易關系。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麼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員方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貿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場准入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市場准入原則(Market Access)是可見的和不斷增長的,它以要求各國開放市場為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的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市場准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與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最終取消一切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合法的保護手段,但是關稅的水平必須是不斷下降的。
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視性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夥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這就是最惠國待遇。這個原則非常重要,在管理貨物貿易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位居第一條,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是第二條,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是第四條。因此,最惠國待遇適用於世貿組織所有三個貿易領域。國民待遇是指對外國的貨物、服務以及知識產權應與本地的同等對待。最惠國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證本國以外的其他締約方能夠在本國的市場上與其他國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非歧視性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是避免貿易歧視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各國間平等貿易的重要保證。
1、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各成員方。
要點:a.自動性-立即和無條件;b.同一性-受惠標的必須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承擔義務同時享受權利;d.普遍性-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和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安排,在這些區域內部實行的比最惠國待遇更優惠的優惠,區域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無權享受;B.對發展中成員方實行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制;C.在邊境貿易中對毗鄰國家給於更多的貿易便利;D.在知識產權領域允許成員方就一般司法協助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國民待遇原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點:a.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這些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c.定義中不低於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10. 世界各國實行外匯管制主要有哪些手段分析外匯管制的作用和弊端,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的外匯管制。

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5.對資本輸出入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謀求達到國際收支平衡,維持本國貨幣匯率穩定,防止不利於本國的資金流出或流入。

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可分為三類:一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對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的經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資本項目的收支,三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外匯管制的寬嚴,取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情況和國際收支的順差、逆差數額的大小。

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或條例,對國際結算、外匯收支和買賣及匯價等外匯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於有效地使用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改善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外匯管制是國際經濟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代世界各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對付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可分為3種類型:①全面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②部分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的某些項目實行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③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實際上仍有某些變相或間接的外匯管制,一些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外匯管制的對象主要分為3種:①以人為管制對象,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收支區別對待。②以物為管制對象,即對各種外匯實行管制。③以地區為管制對象,即以本國國土為外匯管制地區進行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前者由外匯管制機構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後者則是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等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3種。即或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二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各國各時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貿易外匯管制,又分為進口外匯管制和出口外匯管制。前者如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和進口配額制;後者除實行出口許可證等限制措施外,還包括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②非貿易外匯管制,即對貿易和資本項目外的外匯收支實行管制。③資本輸出入管制。④本幣、外幣和黃金出入境管制。⑤外匯買賣管制。

一、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一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一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外匯管制的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379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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