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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

發布時間:2022-01-23 12:53:41

A. 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以後,

C
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范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B. 刑法學模擬試題(一)單項選擇題題目如下

一 答案:C,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范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二 答案:A,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是以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客體為依據;對犯罪進行排列,則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為依據。
(一)根據同類客體對犯罪進行分類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某一方面。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的不同,將各種各樣的犯罪區分為10大類:凡是侵犯國家安全方面的犯罪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背叛祖國罪、分裂國家罪等;侵犯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侵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規定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如走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侵犯人身、民主權利方面的犯罪規定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如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等;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方面的犯罪規定為侵犯財產罪,如搶劫罪、盜竊罪等;侵犯社會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規定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如妨害公務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侵犯我國國防利益方面的犯罪規定為危害國防利益罪,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等;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方面的犯罪規定為貪污賄賂罪,如貪污罪、受賄罪等;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方面的犯罪規定為瀆職罪,如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侵犯國家的軍事利益和軍人義務方面的犯罪規定為軍人違反職責罪,如戰時違抗命令罪、投降罪等。
(二)根據犯罪的危害程度對各類各種犯罪進行排列
建立科學的刑法分則體系,不僅要對犯罪進行正確的分類,而且要在此基礎上對各類各種犯罪進行合理的排列。刑法分則主要是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重及輕對犯罪進行排列的。
首先,在各類犯罪的排列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社會危害性最為嚴重,因而列為各類犯罪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僅次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因此緊隨之排列在第二位;其他各類犯罪依次類推。但是,類罪的先後排列順序只是從總體上表明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並不意味著前類犯罪中的每一種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都大於後類犯罪中的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在各類犯罪中具體犯罪的排列上,除了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大小,由重到輕依次編排外,還適當考慮了一些具體犯罪的性質,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一類犯罪中,放火、決水、爆炸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最為嚴重,而且均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將它們排在該類犯罪的前面;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屬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因此將它們排在該類犯罪的後面。三、犯罪分類排列的意義
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排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在立法方面,通過犯罪的分類排列,建立科學的刑法分則體系,表明立法者對各種犯罪性質的認識和刑法保護的價值取向,體現刑法打擊犯罪的重點所在。
2.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類排列,有助於司法工作者較為准確地認識各類犯罪的基本特徵,把握各類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區分類罪之間及具體犯罪之間的界限,正確地適用刑法。
3.在刑法理論研究方面,犯罪的分類排列,有利於理論上探討和闡釋各類各種犯罪的立法意圖、一般特徵和危害程度,有利於對類罪和個罪的深入研究,有利於為司法實踐中正確定罪量刑提供理論上的指導 。
三 答案c,犯罪的基本特徵
犯罪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是指違法情節嚴重,對社會危害很大,觸犯刑法並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三個基本特徵中的首要特徵,也是它的本質特徵。統治階級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告某種行為是犯罪,就是因為這種行為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嚴重危害到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在我國,犯罪行為和表現雖然千姿百態,但從總體上說,它們都從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國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事業。刑法第13條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分為四個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權和社會制度,危害國家經濟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對這些犯罪內容,刑法分則又作了進一步具體的分類。
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已經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實際損害。但這種實際損害僅僅是社會危害性的一種形式。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某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如果忽視了這種情況,就無法解釋刑法對一些特殊形態(諸如預備、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的犯罪也給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分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必須關注犯罪人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如自首犯、初犯、少年犯與有罪而拒不交代者、累犯、慣犯相比,主觀惡性就比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輕。在具有同等客觀損害的情況下,由於犯罪者主觀心理狀態、動機目的不同,定罪量刑也不一樣。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過失造成同樣的結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危害大而依法必須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輕得多。
第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
犯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危害性的量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時,才能確認為犯罪。不過,在生活和司法實踐中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人們的認識常常會很不一致,這就需要通過權力機關,以國家立法的方式去加以規定。我國刑法根據社會上各種社會危害程度,有選擇地宣布某些行為是犯罪並作出相應的規定,這就使犯罪在嚴重危害性特徵之處,又派生出第二個特徵的刑事違法性。表明犯罪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不僅包含有深刻的社會政治內容,而且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明顯的法律形式特徵。由此可見,社會危害性是違法性的基礎。統治階級不可能以法律形式把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宣布為犯罪,也不會把危害性並不嚴重的行為宣布為犯罪。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嚴重程度時,這種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犯罪。所以,講犯罪的違法性特徵,不是講犯罪具有一般違法的屬性,而是指其具有觸犯刑事規范的刑事違法性特徵。強調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對於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認定犯罪的性質及其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犯罪認定方面的一個體現。
第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共產黨員違法首先應受何種處罰?黨紀還是法律)
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僅要達到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嚴重程度,而且必須是應當給予刑罰處罰的才是犯罪。刑罰當罰性,是犯罪的第三個基本特徵,也是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及不道德行為的重要區別。馬克思曾經說過:「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懲罰,那麼實際的罪行就要一定的懲罰尺度。」這說明,犯罪與刑罰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種評價。在通常情況下,刑罰重的,說明該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刑罰輕的,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要小一些。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只要觸犯了刑事法律規范,就應當採用刑罰方法予以及時制裁。只有這樣,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懲罰,改造,使廣大公民和國家、社會的利益得到保護。從另一方面來看,給予刑罰處罰的行為,也必須是犯罪行為。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人只能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民法、經濟法的行為,只能給予民事、經濟制裁,對於這些行為,絕對不能適用刑罰;只有犯罪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的特徵。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徵緊密相連,並不是互相孤立,彼此割裂的。其中,嚴重危害性是具有決定作用的犯罪本質特徵,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特徵都是從這一本質特徵中派生出來並由本質特徵所決定的。這也就是說,首先因為對社會形成了危害並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刑事法律規范才將其規定為犯罪並設立相應的刑罰處罰。但嚴重危害性又不是抽象和空洞的,其內容和范圍要由刑事法律規范予以具體規定,如果沒有刑法規范的規定,就無法界定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也沒有相應的刑罰當罰性特徵可言。總之,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是由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三個基本特徵決定的,它們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共同構成犯罪概念的總體,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總標准和尺度。

C. 投機倒把罪

c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投機倒把罪名已經取消,97新刑法實施後的這種行為不犯罪,
但是高院有專門解釋,針對這種已經於97刑法前判刑過的人,
統一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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