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幣境外結演算法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
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境內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境內代理銀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文件,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備案表》(備案表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該類賬戶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銀行應在本行管理系統中對該類賬戶做特殊標記。
第四條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境內代理銀行,並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境內代理銀行接到變更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第五條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並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應當向境內代理銀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書面申請。境內代理銀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並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於撤銷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境內代理銀行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台賬,准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第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境內代理銀行的賬戶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應以國際通行的方式確認賬戶融資交易。
第九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注冊地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
(三)證明人民幣清算行資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業拆借內控制度;
(六)負責同業拆借的人員情況;
(七)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近兩年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審核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經批准後即可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第十一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做好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聯網、詢價交易等服務工作,並做好對其交易的監測、統計和查詢等工作。
第十三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准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在首次辦理業務時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編碼、稅務登記號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信息。 試點企業申請人民幣支付業務時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進出口報關時間或預計報關時間及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如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和進口付款說明(見附表),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貿易單證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工作。 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後,或未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試點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境內結算銀行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後的預計報關時間。
第十五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並將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等信息最遲於每日日終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境內結算銀行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對試點企業的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境內結算銀行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試點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試點企業通知商業銀行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或未按預計時間報關信息後,境內結算銀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制定。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貿易合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開放,幫助境內結算銀行進行一致性審核。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試點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境內結算銀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三)試點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述資料或憑證的試點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並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第十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試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進行核查。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境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應於每日日終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同業往來賬戶的收支和余額、拆借及人民幣購售業務等情況。 境內代理銀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應於每日日終將當日拆借發生額、余額等情況如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境內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務系統數據介面規范的規定完善其介面程序。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申報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平盤。
第二十三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由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登錄現有系統辦理登記,但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貿易資金收付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情況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向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依法進行調查並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境內代理銀行、境外參加銀行在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違反《辦法》、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人民幣貿易結算有關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在辦理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人民幣負債登記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違反《辦法》及本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其試點,並將有關違法違規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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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過不正常渠道向境外匯款負法律責任嗎
不正常的渠道應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畢竟不是正規的,
3. 給國外親屬匯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個人向外匯款需要向銀行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用於辦理外匯業務。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4. 個人向境外匯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1、對於匯款來說,具體要看你要匯到哪個國家,又要做用途。對於境外的匯款一般包含匯款手續費以及電報費兩筆費用。而對於匯款手續費的方面各大銀行都沒有太大的區別,均按匯款金額的0.1%計算,當然最後要換成人民幣收取。盡管在費率上沒有差別,但在各家銀行的匯款上下限方面卻有很大的差別。其中,對於最低收費方面,工商銀行、民生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等4家銀行的標准相對較高,每一家均按照最低50元/筆收取。
2、針對於電報費用的收取,在各個銀行的差別就稍大一些,其中在交通銀行每筆匯款要收取費用150元;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收取電報費100元;而浦發銀行、招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收取80元,對於另外一些銀行則區分匯款流向的地區,如中國銀行、平安銀行按匯向中國港澳地區80元,像境外其他的地區以150元的標准收取。
3、對於個人向境外匯款的規定,個人一年內可購外匯上限是5萬美元等值的外幣;個人絕對不能向境外企業支付外幣;而作為企業如果需向境外匯款,需申請進出口權,憑相關單據向銀行購買外匯並向境外匯款;作為中國境內的企業不可向國外個人匯款。
在對外付款的時候,要找到適合自己匯款的境外銀行。找一個相對安全的平台進行操作,一定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5. 國外非法資金轉到國內賬戶觸犯什麼法律
只要往你個人賬戶打款的公司不涉及洗黑錢等非法犯罪活動,就不違法啊
問題是錢打過來你要能接收。
首先,公轉私是以什麼名義,國外公司股東分紅,還是薪水。這些,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
其次,國內個人賬戶收外匯限定的最高額度是每年5萬美金。超過5萬美金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5萬美金以內的,不得以商業往來的名義匯款,可以勞務費,傭金等名義。而且單次匯款最好控制在5000美金以下。
6. 向境外匯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2020年個人對外向境外匯款的規定如下: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也就是說,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境外匯款單天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將受央行監控。
同時,個人一年內可購外匯上限是5萬美元等值的外幣,個人絕對不能向境外企業支付外幣;而作為企業如果需向境外匯款,需申請進出口權,憑相關單據向銀行購買外匯並向境外匯款;作為中國境內的企業不可向國外個人匯款。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7. 中國銀行外幣匯款有什麼規定或者限制
境內個人、境外個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目前為每年每人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客戶還可提供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 。
需要注意:
1、個人可委託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規定的證明材料。
2、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3、個別小幣種兌換、在線預約等產品與服務僅在部分分行辦理,具體請以各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提供信息為准。
(7)海外匯款法律擴展閱讀:
跨境匯款的方式
1、現金
對一次可攜帶的外幣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超過限額的,則必須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可在銀行辦理,每份《許可證》收取約10元人民幣手續費。攜帶現金可立即用於支付,成本低,但這種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現鈔一旦丟失或被盜,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出國留學時除攜帶必要的少量現金外,大額外幣最好通過匯款等其他方式。
2、電匯
電匯的幣種多、安全、速度快、匯通全球,可直接匯達收款人賬戶,但是費用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已知曉收款人名稱、賬號及收款銀行信息,並對匯款到賬時間和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客戶。
電匯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與電匯金額有關,即1‰的手續費,另一部分與匯款的金額無關,而與筆數有關,即每匯一筆就要收取一次電訊費。
不同的銀行收費標准差距較大,客戶在選擇匯款銀行時可做好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匯款存在中間行扣費,且無法預知匯款過程中的扣費金額,可能導致匯出的留學學費或保證金不能足額到賬,影響辦理簽證或進行注冊。
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匯一些。由於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所以每次匯的金額越多越劃算,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一次多匯一些,不要分的次數太多,否則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續費用。
3、外幣匯票
對於初次赴境外的,沒有境外賬戶並且所攜帶外幣資金數額較大的,可以使用外幣匯票。銀行已開辦的外幣儲蓄幣種都可簽發個人外幣匯票,外幣匯票攜帶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續費低廉,可掛失和退票。
但這一方式有個明顯的缺點,就是資金到賬速度較慢,因為匯票在境外取款時需辦理托收、且托收到賬時間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規定。因此,時間充裕的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歐美國家,旅行支票像現金一樣被廣泛使用,可用於購物、用餐及交保費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現金和匯票的特點,使用起來靈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點:如果不在免費兌換點兌換,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國內銀行購買的時候,要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票面金額的1%,且上不封頂。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費,因此在選擇使用時要先咨詢清楚。
5、信用卡
國內各大銀行都推出了國際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幣和特定的外幣賬戶,或者是專門的單外幣賬戶,都可以在國外使用,有的銀行還專門推出了留學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夠提供主要留學國家和地區的豐富幣種選擇。
因此,如需攜帶較多外幣資金,可以考慮將其中一部分外幣存入信用卡。不過信用卡的申請一般都需要一段時間,應提前申請。
8. 幫朋友匯款到國外是否犯法
法律分析:看財產來源。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是上游犯罪,可能會涉嫌洗錢罪或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9. 國內往香港匯款和往境外匯款適用的法律一樣嗎有什麼具體規定嗎鞋鞋
嗯,是一樣的,以五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為限。
10. 從境外的外匯交易商那裡匯款到境內個人賬戶 的規定與法律
現在外匯保證金屬於灰色地帶。如果取款不超過2000usd,用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都可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