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鄭州鄭東新區常自稱是香港人讓幫忙找外匯銀行的騙子經常在哪裡出沒
在CBD就有,昨天就被騙了。是兩個男的,磨嘰姐姐了兩個小時,騙走了7400元,他們還說明天幾倍的還我,我說「把我屬於我的給我就行了」,真沒沒有想著占什麼便宜,只是說出門在外誰都有不容易的時候。當初怎麼腦袋真是進水了,只是感覺得他們是好人。一定要記住,陌生人可以幫忙,但是牽扯到金錢的,就讓他們有多遠滾多遠。得知被騙後,就給他們發了一條簡訊「多行不義必自斃,肯定有人在黃泉路上等著你們,祝你們早日上路」。利用別人的善良來行騙多麼的可恥。
㈡ 普頓外匯詐騙已經報案很久了為什麼一點消息都沒有到現在
你可以前往當時報案的公安局具體咨詢下案件的處理程度,看下具體還有什麼不足和需要提供的。
㈢ 遇到外匯金融詐騙案,錢騙子也轉了,還能追回嗎
說實話,騙子雖然說是抓到了,但是他的錢也不知道花到哪裡去了,要追回錢的可能性真的很小了。
㈣ 外匯詐騙公司被抓了,我朋友才上了一天的班,第二天就被抓了,啥也不知情,也一起抓去,會有刑事拘留嗎
所謂不知者不罪,如果你朋友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是詐騙公司,或者是他上了內一天班,沒有騙容誰,最多教育下,警察不會拘留他的,了解清楚了就放他回來了。
如果你朋友明明知道這是騙子公司,還幫公司騙人了,視情節是否嚴重決定是拘留他還是逮捕候審。
㈤ 外匯詐騙140萬能追回多少
我也被騙了20萬,報警了也追不回來了,這些外匯早就流入國外賬號了,追回很麻煩 需要去國外找到那些騙子,也不一定能把錢追回,只能認倒霉
㈥ 既然普頓外匯涉嫌詐騙,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做
因為許多人被普頓外匯所宣傳的較高利益回報所吸引。普頓外匯從表面上看,普頓(PTFX)確實是一個非常正規的外匯公司,受印度尼西亞雅加達期貨交易所(JFX)監管,但是實際上印尼普頓外匯交易是騙局,不是一家正規的交易平台。
普頓網站為境外注冊,涉嫌非法經營,根據該舉報人提供的第三方收款賬戶和入金流水,並沒有發現真實的外匯交易與資金出境記錄,可以判定資金並未出境。
ptfx普頓外匯騙局曝光過多次,但是還有人在執迷不悟,不到崩盤的那一天永遠不會相信自己做的是一個資金盤。之前,各大媒體爭先報道PTFX外匯,也是把PTFX普頓推上風口浪尖,ptfx平台總是也是頻繁維護,利潤降低,出金緩慢。可以看出PTFX內部出現了不小的問題。
ptfx出金、利潤已經限制月次數,並且出金緩慢,說明資金已經入不敷出,如今大量PTFX投資人開始醒悟,陸續的出金讓PTFX終於坐不住了。如今不光領導人在撤金,一些會員也是開始撤金。大面積撤金肯定會直接導致ptfx崩盤,限制出金只不過是在拖延時間罷了。
㈦ 一般外匯詐騙是個人作案還是團火作案
必須是團伙,畢竟要做的事情很多。
㈧ 鄭州三人詐騙三千六百元判多久
鄭州三人詐騙三千六百元,沒有達到詐騙罪立案標准。不構成犯罪,不能判刑。按照河南省詐騙罪立案標准五千元以上,
㈨ 鄭州gce外匯是騙局嗎
建議你提供一下該外匯平台的官網,這樣方便去查詢和核對。目前國內市場90%的外匯平台都是黑平台,幾乎都是國內人鼓搗出來的。在國外買個注冊號,包裝之後在國內大肆圈錢。
㈩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