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管排查非法互聯網外匯交易嗎
針對頻繁曝出風險和金融騙局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近期央行部署排查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非法互聯網外匯交易的情況。
此前《財經》記者報道,根據人民銀行總行通知,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相關部門要求各法人支付機構對40家涉嫌非法外匯交易平台進行風險排查。(參見《財經》報道:央行排查40家非法外匯交易平台,叫停支付機構業務合作)
近年來,監管機構也多次發文重申這一點。2008年,外匯局批復明確,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外匯按金交易。銀監會也發文規定,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隨著互聯網金融和移動支付的迅速發展,「炒外匯」的主要途徑已經轉移到互聯網外匯交易平台。今年11月,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對於通過網路平台開展外匯、貴金屬等金融交易活動進行了風險提示。互金協會稱,目前從事外匯、貴金屬等杠桿交易的網路平台(含跨境)在我國無合法設立依據,金融監管部門從未批准,開展上述交易業務的網路平台屬於非法設立,參與此類平台交易的雙方權益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參與此類平台的投資活動面臨較大風險。
互金協會指出,近期根據金融監管部門和互金協會的監測,發現通過各類網路平台非法從事多種金融產品杠桿交易的活動增多,其中存在較大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
但是有業內人士表示,互金協會只能是提示風險,並沒有相應的執法權。
事實上,非法外匯交易平台屢禁不絕的根源在於其處在監管的盲點。上述業內人士指出,非金融機構違法提供金融類服務屬於監管盲點,這與我國金融監管實行機構監管和分業監管有關。
因此業內專家建議,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應採取「開正門堵邪門」的監管思路,一種方案是由現有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業務,另一種則是建立規范的准入原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滿足一定條件都可以參與這個市場。但是對於監管層來說,無論哪一種方案,先要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例如杠桿率、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和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
⑵ 互聯網金融優信外匯是什麼嘛在哪個地方
互聯網金融統稱中的一種。 更多的說是金融互聯網就是對外的一種說法呀。 只要是網上進行交易的,統稱互聯網金融。
⑶ 互聯網金融門戶網站上線公告怎麼寫
時間,內容,創新點,願景
⑷ 互聯網金融公司倒閉了、捲款逃跑、一夜間消失怎麼辦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仍在發展的初級階段,業務模式還不成熟,容易突破非法集資等監管底線。」一方面在經濟下行周期,互聯網金融面臨較大的風險壓力,另一方面互聯網導致去中間化和去中心化,容易被洗錢等犯罪行為所利用。
行業高速發展但問題頻生,對於不斷上演的P2P倒閉跑路潮,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冰火兩重天的景象屬於成長期的「煩惱」。破除這些「煩惱」,及時快速監管大有可為。
1、必須加強監管,防患於未然;2、對捲款逃跑的互聯網金融公司應加大處理力度,追繳其非法所得。
⑸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⑹ 國際公約法對互聯網金融怎樣規定的
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於互聯網而開展的各種金融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網上銀行、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以及金融機構的網路創新平台和基於網路的金融服務平台等。全球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不僅對國際經濟和金融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對國際金融秩序和法律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金融法律體系是由一系列規范國際金融秩序和國際金融交易行為的國際金融條約、國際金融規則、國際金融慣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構成的一個系統,其所涵蓋的范圍主要包括國際商業銀行、國際貨幣、國際借貸及擔保、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融資、國際證券融資以及國際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等內容。在國際社會各方主體的參與和努力下,國際金融領域法律制度建設已現端倪:銀行法、票據法、金融支付與結演算法、金融擔保法、證券發行與交易法等領域,先後出現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和涉外立法。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改變了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傳統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無任何分支機構的純網路銀行——美國第一安全網路銀行產生,由此開啟了網上銀行的金融創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網路服務商依託eBay龐大的市場份額,開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1.5億個賬戶,成為全球最大的網上支付公司之一;2005年誕生的首個依託於WEB2.0的P2P網路眾籌融資模式,為借款需求者和有閑置資金者創建自行配對交易的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金融具有空間的虛擬性、金融交易行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網路空間的開放性、參與主體的全球性。這些形態各異、功能廣泛的互聯網金融新形態和新模式,超越了傳統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調整范圍,亟須新的國際金融條約、新的國際金融規則、新的國際金融慣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在客觀上將大大拓展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外延。
隨著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普及和推廣,傳統國際金融法律規范在調整國際互聯網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盲點和空缺,傳統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這種局限性與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亟須法律規范調整需求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將越來越突出。一些現行的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的興起,亟須更新、修訂與增補。國際社會一直在不懈努力促進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國際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也一直在不斷地進行改革。如針對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所出現的新問題,國際銀行業監管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修訂,目前所適用的是經過修訂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即《巴塞爾III》)。《巴塞爾III》中建立了有關提高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強化了對銀行的國際監管。但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金融互聯網新模式,《巴塞爾III》所確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顯得有些捉襟見肘,如從事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大多以商業公司,而非以銀行的身份開展業務,他們的行為規范並不受《巴塞爾III》中有關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的約束。在這樣的國際金融法律環境下,勢必造成銀行與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導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手腳被束縛。又如1996年12月聯合國第51次大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雖然對於網路市場中的數據電文、網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條件、運輸等專項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都做了十分具體的規范。但是,對於「數宇簽名認證機構」這樣的法律問題,尚付闕如。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今天,亟須制定一些專門用於調整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法新規則。
傳統國際金融法的保護重點往往放在市場強勢主體之上。跨國商業銀行、跨國保險公司、跨國投資銀行和跨國基金等金融市場的主體,常常利用其強勢地位,制定有利的行業規則,或者通過霸王條款,獲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由於參與主體分布地域廣泛,類型眾多,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者和國際金融規范的制定者,必須將法律保護的重點,由市場強勢地位的主體轉為弱勢地位的主體即金融消費者之上。可以說,建立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秩序,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律的這種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認同和發揮。由於互聯網金融空間的虛擬性,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沒有機會與交易對方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只能通過網路傳遞信息。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交易對手的商業誠實性問題,均可能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產生影響,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他們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性。要鼓勵全球大眾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必須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大環境下,只有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到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原則的高度,才能真正促進全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維護國際社會秩序、促進國際經濟繁榮和國際社會進步。
⑺ 中國互聯網金融法規2015年新頒布了什麼法規
不局限於2015年的全門類互聯網金融法規:
1-綜合篇法規:《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 支付篇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支付結算工作要點》全文及解讀、《國務院發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意見》、《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外匯管理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
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海關總署:《關於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網貸篇法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互聯網金融P2P平台運營(自律)標准:二十一條》、《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中國銀監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等。
3-銀行篇法規:《銀聯關於開展移動支付終端專項規范工作的通知》、央行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聯網保險篇法規: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保
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等。
5-徵信篇法規:《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6-眾籌篇法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
7-互聯網彩票篇法規:《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開展互聯網銷售體育彩票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
8-虛擬貨幣篇法規: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通知》、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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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國內有合法的互聯網外匯交易平台嗎
目前國內沒有正規外匯交易平台,所有的交易平台其實都是國外代理,雖然外匯交易屬於金融監管灰色地帶,但國家平沒有直接允許任何機構直接或間接進行外匯交易。所以嚴格來說,目前為止,國內沒有任何一家合法的外匯交易機構,並且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國外的外匯交易機構比較成熟,國外的外匯交易市場開設的業務基本都是以外匯保證金形式存在,而非外匯實盤。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之所以沒有開展保證金業務,主要是還沒有做好這方面的准備。目前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但是國家目前是不幹涉公民的海外投資的,所以目前一般是國外的主流平台在國內找代理為他們做客戶開發和服務工作。
那麼,如今互聯網上出現的那些外匯交易平台是否正規呢?
2017年11月10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關於防範通過網路平台從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提出:
境內機構未經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通過互聯網站、移動通訊終端、應用軟體等各類網路平台從事外匯、貴金屬、期貨、指數等產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機構未經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通過互聯網站、移動通訊終端、應用軟體等各類網路平台為境內客戶提供外匯、貴金屬、期貨、指數等產品交易,均屬於違法行為。
我曾將看到過這樣一個言論,只要是受監管的正規平台就是合法的,因為政府不幹預公民的個人投資,而且交易行為並沒有發生在國內。
而如今受到國內監管的交易所包括銀行(含民營)、國企、授權代理交易的企業。當然我們也可以不在國內參加交易,如果出國旅遊,離開大陸,然後參加外匯交易,這屬於合法的。國外交交易不受國內金融監管。
未來,國內能進行外匯合法交易嗎?
隨著,人民幣在國際市場影響越來越大,未來人民幣很可能直接作為國際交易主流貨幣,同時,外匯交易也會開始搬上政治舞台。
一、首先我們必須正視經濟全球化、金融交易自由化的國際潮流,了解網路交易的滲透能力和競爭力。在對國際外匯市場的交易量統計中我們發現,外匯交易量比前兩年有了驚人的增長,每日平均接近6萬億美元,遠遠超過其它虛擬金融產品的增長。
二、匯市可說是最「干凈」的投機市場:投資者不用勞神於每支股票的業績,不用擔心期貨多空雙方的內幕交易,每日巨額的成交量,使任何機構也沒有坐莊的勇氣。對國內投資者來講,匯市是的投資選擇將成為一種新趨勢。
三、外匯市場作為一個國際性的資本市場,歷史要比股票、黃金、期貨、利息市場短得多,然而,它卻以驚人的速度迅速發展。外匯市場每天的交易額已達6萬億美元,其規模已遠遠超過股票、期貨等其它金融商品市場,已成為當今全球最大的市場。
⑼ 互聯網金融背景下銀行如何防範外匯風險
樹立健康的風險文化
促使合規理念形成從高管到員工的「肌肉記憶」
文化是企業的根與魂,根深能葉茂,有魂方顯活力。郵儲銀行廣東省分行始終堅持「適度風險、支撐發展、穩健經營」的風險偏好,著力把提升發展質效作為經營管理的重中之重。
2015年以來該行在系統內創新實施了分(支)行長「合規履職述職」考評機制,轄內二級分行行長、一級支行行長和二級支行行長逐一對本人在上年度合規履職情況進行現場述職。「一把手」現場合規履職述職,不僅切實增強了其責任意識,也使全行員工受到了一次合規教育洗禮,取得了很好效果。總行專門發文,在郵儲銀行系統內推廣廣東分行這一做法,也得到了監管部門的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
近年來,郵儲銀行廣東省分行還深入開展和全面推動「內控達標年」「內控提升年」「內控優化年」和「三三四十」專項治理、深化市場亂象整治等專項活動,在全省推動「合規是高管的保護傘,合規是員工的護身符」「法規是塊鋼,誰碰誰受傷;合規是底線,誰破誰流淚」「紅綠燈是用來遵守的,不是用來作擺設的」「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文化理念真正形成從高管到員工的「肌肉記憶」。堅持「管人比管事重要」,按照「突出問題導向、聚焦排查效果、深挖風險隱患」的原則,聯系實際、創新舉措,實行逐一全面排查、重點線索核查、巡查反饋督導的「排查-核查-督導」三級排查機制,深入開展重點業務和員工日常行為專項排查,全員簽訂了《合規自律承諾書》,交叉檢查人員簽訂了《合規履職作為承諾書》,取得良好成效,2017年4月17日,中國銀監會以「郵儲銀行廣東省分行多種方式深入開展員工行為排查」為題予以專題報道。「合規經營、底線思維」的健康風險文化浸潤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全行合規意識顯著增強,從而築牢了風險防控的思想防線。
⑽ 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
摘要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