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㈡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 怎麼申報
讓你公司的收匯銀行在平台上先錄入,過一段時間,再登陸你們公司的在平台內上的容賬號和密碼後,就會看到這條申報信息,然後你在這條信息的基礎上添加相應的數據,如是資本性的收匯還是貿易性的收匯,填寫完後,保存,就會自動到你們當地的外管局系統里,等著外管局批復就可以了。
㈢ 個人外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外匯管理包含以下幾部分內容:
(首先目前,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結售匯
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時,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額度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匯款
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
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個人外幣現鈔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需經外匯局審核。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望採納,謝謝~
㈣ 外匯如何申報
我國現在實行的基本上是間接申報,銀行代客戶申報,因此只要向銀行提交國際收支申報單就可以了
㈤ 關於收到外匯應如何網上申報
收到外匯網上申報的方法如下:
首先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應用服務專平台,登陸進屬去以後左邊依次點『貿易信貸與融資報告』-『預收貨款報告』-『預收貨款報告新增』,然後右邊分別選擇收匯起始與截止日期,點擊右邊『查詢』,就會出來你的收匯實際發生明細,選中需要做預收報告的,在右下角點新增,彈出一個小窗口,然後再點裡面的右下『新增』,填寫預計出口日期、幣種、報告金額,『右下』提交『就可以了。
㈥ 個人收外匯5000美金以上5萬美金以下,如何申報要什麼資料
這個基本等錢匯到國內等銀行通知你去入賬就可以,入賬的時候帶著身份證銀行卡,到時候可能需要填一個申報單,沒什麼其他手續了。
㈦ 如何申報外匯
你好,
沒有什麼難的,申報就是你到銀行去,銀行會讓你填寫一張申報表,
友情提醒,申報的時候,你不用一次申報過高的資金,否則可能會審批不下來。
另外,申報的時候填寫申報原因,建議寫工資收入或買賣收入(可能會要求你帶
上交易明細),具體建議你問問銀行,他們比我們專業些。
㈧ 個人提取大額外幣,在外匯管理局需要申報什麼理由
需向外管局和金管局審批,中國銀行作第三方收款平台!
㈨ 個人外匯收入申報
一、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管理(一)目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主要有以下內容: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處理1、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前項1-11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後登記備案,予以辦理;(3)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4)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2、提供材料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1)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2)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3)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4)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5)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6)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7)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8)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9)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10)贍家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11)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12)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有關手續。二、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管理(一)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的主要內容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械等用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二)個人外匯支出的處理1、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准以內的,必須向銀行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後,按照規定標准兌換外匯:(1)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准: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2)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3)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准:-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准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由銀行兌付;-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 2、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下文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2)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等值1萬美無〈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予以供匯。3、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關文件:(1)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2)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文件;-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 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額在規定標准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4、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3)一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5、居民個人現鈔帳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3)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後,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三、居民個人外匯帳戶管理1、原則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開立現匯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以開立現鈔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2、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3、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帳戶中的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前文規定辦理。4、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㈩ 網店屬於個人外匯收入申報怎麼填好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7